书城经济左手国富论,右手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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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国家的财政问题2

国家支出的费用——司法经费

国家的第二个职责就是尽量保护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欺侮和压迫,即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机构。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国家履行此种职责的费用也不相同。

在狩猎民族中,几乎谈不到有什么财产,即使有,也不过两三日的劳动价值,所以没有设置行政长官或司法机构的必要。由于没有财产,人们互相毁伤的顶多是彼此的名誉或身体,行凶者得不到任何好处。但损坏财产就不同了,行凶者得到的好处往往恰好是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哪里有巨大的财产,哪里就有极大的不平等。因为有1个富人,起码就要有500个穷人。少数人的富裕,往往是以多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富人的富裕经常激起穷人的愤恨,促使他们去侵犯富人的财产。富人要想避免侵害,只有依赖强有力的司法官的保护,司法官是可以不断惩治一切非法行为的。因此,大宗财产的获得,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

一个民政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从。由于民政政府建立的必要程度随财产价值的增大而增大,所以使人民自然服从的主要原因也随财产价值的增长而发展。那么,人民如何形成这种服从性,或者说,在民政政府产生以前,为什么有些人对其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权,其自然原因有以下四种:

第一,就是一个人在体力、美貌和动作敏捷的优越,以及在智慧、道德、正义性、刚毅和克制上的优越,等等。肉体上的优势必须有精神上的优势支持,否则一个人在任何社会都不能获得威权。一个非常有力的人,单凭体力最多能使两个弱者服从他。然而,一个有智慧、有道德的人却能取得非常大的权威。

第二,年龄的优越。一个老年人如果还没有老迈到昏聩不堪,就总比有同等身份、同等财产及同等能力的年轻者得到更大的尊敬。

第三,财产的优越。野蛮社会拥有财产的人大多是部落酋长等有威望的人,其他人无论何时都得服从他的命令,他成了他们必然的统帅和裁判官,而酋长的地位则是他的财富优越的必然结果。

第四,出身的优越。这种优越是以当事人的祖先在财产上的优越为前提的。所有的家庭在古代都是平等的。王子的祖先虽然可能比较有名,但在数量上却远不可能多于乞丐的祖先。古老的世家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样,它意味着昔日巨大的或者是基于财富或者伴随着财富而来的巨大的声誉。虽然暴发户可能比古老的家族还有钱,但是受不到人们的尊重,人们总是蔑视暴发户而敬慕古老家族。

既然出身的区别源于财产的不平等,那么在财产平等狩猎民族中,每个人的出身也就必然平等。诚然,在那种社会中,贤明勇敢者的儿子,与愚昧怯懦者的儿子相比,即使本领相等,也要更受人尊敬些,但这种差别毕竟是很有限的。

在游牧民族中,出身差别便出现了。这类民族通常不知道奢侈物品,因而他们的财富也就不可能由于不注重节约而挥霍掉。因此,在所有民族中,他们是财富保持在同一家族手里最长久的,所以依靠祖先权势而受人尊敬的家族在这类民族中也最多。

出身与财产是个人显贵的两大来源,也是人类自然建立权威和服从的主要原因。两者的作用在游牧民族中可以说是发挥得淋漓尽致。拥有巨大财富的人,由于出身高贵而受人崇拜,于是他就有了一种居高临下的权威。因而,那些自己没有防御能力的人,自然要求他保护。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被他人迫害了,也自然会向他陈述。他对这些纠纷的干涉,比别人更容易使被告者服从。于是,他凭着出身和财产,获得一种司法权力。

正是在游牧时代,出现了财富的不均。接着,它带来了人与人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权力和服从,而因此又带来了为保持权力和服从所必要的某种程度的民政政府。这种演进是自然而然的。富人乐意维护这种制度,因为只有这种制度才能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小富人联合起来为大富人保障财产,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这样,大富人才会联合起来保障他们的财产。就保障财产的安全说,民政政府的建立,实际就是保护富人来抵抗穷人,或者说,保护有产者来抵抗无产者。

不过,这种司法权力最初不但不是一个需要费用的事业,还在很长一段时期中成为君主的一种收入源泉。请求君主主持公道的人,总愿意送上一些礼物。君权确立以后,犯罪人除赔偿原告损失以外,还得向君主缴纳罚金。因为被告搅扰了君主,破坏了君主治下的和平,对这些错误处以罚金是完全合理的。在这个过程中,君主感到有些不便,于是便委任代理人、执事或裁判官行使代他行使这部分权力。不过,代理人仍然有义务对君主提供关于司法收入的收支报告。

这种用司法权力获取收入的做法,必然带来极大的弊病,礼物多的人必然比礼物少的人更能得到君主或其代理人的偏袒,甚至有时为了使申诉人反复送礼,经常拖延不判。并且,君主或酋长行使这种司法权力时,不论其判决有什么错误,绝对不可能得到纠正。所以,司法行政机构在很长一个时期里都极端腐败。

后来,由于各种原因使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够足以支付国家行政费用时,他必须依靠人民的税收来应付这些费用,才不得不下令禁止在司法行政过程中收受礼物。这样,法官规定了固定的薪金,用来补偿其从前在执法时可能获得的份额的损失。从此,司法审判才算是免费了。

然而,实际上任何国家都不能说司法审判是免费的,至少诉讼当事人总要付报酬给律师,否则他们便不会认真履行职责。法官的薪俸虽然由国家付给了,但在任何地方,诉讼事件的必要费用都没有大减。不过,禁止法官向诉讼当事人领取礼物或手续费,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费用,不如说是为了防止腐败。

法官是一个很光荣的官职,虽然报酬不高,想干的人依然很多。比法官职位低的治安推事,论工作是异常麻烦的,论报酬大抵毫无所得,然而大多数乡绅却唯恐弄不到手。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员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费用,即使管理得不是很节约,在任何国家也不过占其全部费用的极小部分。

因此,从法院手续费里支付全部司法经费也不是很困难。这样,不仅不会使司法陷于腐败,也会给国家省去一笔公共开支。另外,由法院对受理的诉讼案件收取印花税,用以维持相关人员收入的办法,也不会对社会的一般收入增加负担。然而,无论司法经费是由司法方面自行筹措,还是由其他财源开支,管理财源和支付薪俸的责任完全没有必要委托行政当局。

当司法权和行政权混在一起时,不可避免地,司法常常要成为政治的牺牲品。肩负国家重任的人,即使没有任何腐败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重大利害关系,必须牺牲个人权利。然而,司法行政的公正却有赖于每个人的自由,有赖于对自身安全的意识。为了使每个人感到自己在对于自己所属的各项权利上的绝对安全,就不仅需要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而且应当尽可能使其独立于行政权之外。也就是说,法官不能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他的薪金的支付不能取决于行政当局的意愿或经济状况的好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