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出的费用——公共工程及公共机构的费用
国家的第三项职责,就是建立并维护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虽然这类机构和工程对社会有很大利益,但就其性质来说,它们利润却永远不能支付给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因此也不能指望由个人或少数人去建立并维护它。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履行这项职责所需费用也极不相同。
除上述国防及司法行政两方面所必需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外,与其性质相同的其他机构和工程主要为便利社会商业和促进人民教育。其中教育上的机构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青年教育机构;另一种是关于一切年龄人民的教育机构。关于如何支付这些不同种类的公共工程和机构的经费最为妥善,本章将分作以下三项研究。
第一项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机构
便利一般商业的
一个国家商业的发达,必须依靠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公共工程。这类工程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在社会的不同发展时期必然极不相同。一个国家公路的建设费和维护费,必然随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必然随着在公路上运输货物的数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此外,桥梁、运河、港湾等公共工程也都必须随着运输量的增加而增加。
这类公共工程的建设与维护,通常不必增加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而只需使它们自身提供足以支付自己费用的特别收入。比如,车辆通过公路或桥梁,船舶通过运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吨数的比例缴纳通行税,实际上正好是按照其所加于公共工程的损耗比例支付的保养费。虽然这个税是由从事运输的人预付了,最终却是落到了消费者头上,因为它总是被加在了货物的价格上。尽管如此,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价格仍然比没有这些公共工程和税的时候便宜许多。另外,就车辆而论,如果对奢华车辆征收的通行税略高于普通车辆,那么富人就更容易为救济穷人作贡献了。
如果公路、桥梁、运河等是以这种方式来修建和维护的,那么它们就只能在商业需要的地方才能修建,而且也只有在那些地方才适合修建。并且,建造的费用及华丽规模也必须与商业的负担能力相称。这就是说,在一个没有商业的荒凉的乡村,就不可能修建宏伟的公路。不过在某些国家里,这类工程却是由另外一种收入来修建和维护的。
欧洲许多地方的运河通行税是私人财产,这些人为保持这利益,必然会竭力维护运河。否则,航行就会成为不可能,而他们由通行税收得的全部利益也就将跟着消失。相反,如果这些运河由与自身利益无关的政府特派员管理,他们对这些工程的维护可能就不会像私人那样细心。
不过,把维护公路的通行税变作私人财产并不能保证公路维护良好。因为,运河不加修理就不能通航,但公路不加修理却不会完全不能通行。因此,收取公路通行税的人尽管完全不修理,这道路却依然可以给他提供一样多的通行税。所以,维持这一类工程的通行税,应当交由委员或保管员管理。
政府管理收税道路可得的收入,或许没有这个计划的设计者预想的那么多,但这确实是很大一笔。不过,这计划本身似乎有一些极重大的缺点。
第一,如果国家把通行税看做应付紧急事件的一个财源,那么这种通行税必定会根据紧急事件可能的需要而增加。一大宗收入能够这样不费力地获取,势必会使政府动不动就向这项收入动念头。但是,通行税的设立,在于便利国内一般商业,如同它以这种方式不断增加,最终必然会成为国内商业的一大累赘,大大损害商业的发展。
第二,按照载重征收的车辆税,虽然用在保养道路这唯一的用途上是非常公平的,但如果改作他用,就非常不公平了。这样一来,每辆车所支付的费用就超过了它对道路的损耗,这超出来的价值又必然主要加在那些粗糙笨重的货物上,而这类商品的消费者往往是穷人,而不是富人,所以最终担负这个费用的将是最无能力承担的人。
第三,如果政府对于损坏的公路不加以维修养护,那么就比现在更难迫使将通行税的一部分作为正当用途。于是,以修缮道路为唯一目的并取自人民的一大笔收入,可能竟然完全没有划出任何部分来修缮道路。
有些公共工程,从其性质来讲不能提供任何收入来维护它们本身,它们带来的方便几乎又总是局限在某一区域,这时在地方行政当局的管理下,由地方的收入来维持,比用国家的一般收入来维持,由国家的行政当局来管理要维护得好些。当然,地方收入由地方行政管理可能也会出现弊病,但无论它的弊病多大,与管理一个国家收入所时常发生的弊病相比,实在算不了什么。
便利特殊商业的
上述公共工程和机构,其目的都是为了便利一般商业。但是,为了便利某些特殊商业,还必须建立特殊机构,它们又需要一笔特殊的额外费用。
有些商业部门常常与未开化的民族打交道,它们就需要特殊的保护。比如,一个普通存贮室,绝不能保障非洲西部海岸贸易商人的货物,因此需要在某种程度上建筑防御工事。而在那些建立了强有力的政府的国家,他们不允许外国人在其领土上拥有任何防御工事,可能就必须设置大使、公使或领事,从而可以在本国人与当地人发生纠纷时,凭借其外交官身份进行干预和保护。
国家为了保护某一商业部门的特别费用,如果通过向该商业部门征收适当的赋税来支付,应当是极为合理的。比如,在商人开始营业时,征收小额的营业税,或者更公平一点,对商人从特定国家输入或向特定国家输出的货物,按一定比例征收关税。据说,最初建立关税制度,就是为了支付保护一般贸易免受海盗抢劫的费用的。因此,如果认为保护一般贸易的费用应当由征税来支付,那么,保护特殊贸易用去的特别费用,也应当用对该贸易课以特殊的税来支付。
保护一般贸易,被视为国防的重要内容,因而也就成了行政当局必尽职责之一。所以,一般关税的征收及应用也就交给了行政当局。如果国家采取的行动总是一致,为了特殊保护的目的而征收的特殊税就应该平等地留给行政当局。但是在这方面,在欧洲大多数国家中,一些特殊公司已经说服立法机构,委托他们来履行政府这一职责。
这些公司在某些商业部门创立之初也许是有用的,但它们最终全无例外地或成为累赘或成为无用,而其经营,不是失当,就是范围过于狭窄。
这种公司可以分成两类:(一)合伙公司。这类公司没有共同的资本,只要是具有适当资格的人,缴纳若干入伙金都可以加入,但各自的资本由各自经营,贸易危险也由各自负担,对于公司的义务只不过是遵守其规约。(二)股份公司。这类公司以共同资本进行贸易,各股员对于贸易上的一般利润或损失都按其股份比例分摊。这些公司的专营特权,时有时无。
合伙公司类似于同业公会,是一种同类的扩大垄断组织。通常的同业公会精神,只要法律不加制止,也在合伙公司中流行。当被允许自由行事时,为了将竞争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它们总是力图将许多繁琐多余的规则加在贸易之中。但当法律限制它们这样做时,这些规则就变得无足轻重了。
股份公司,不论是经过君主的敕许,还是由议会通过,其性质不但与合伙公司不同,也不同于私人合伙集团。
第一,在私人合伙集团中,未经全公司许可,合伙人不得把股份让给他人或介绍新成员入伙。如果合伙人想要退出,必须事先声明,经过一定时间才能提回股本。股份公司则不然。股份公司不允许股东取出股本,但转卖股票,从而介绍新股东加入,却不需要公司同意。股票价值,体现在市场上的价格。这价格时涨时落,因此,股票所有者的实际股金常常与股票上注明的金额有所出入。
第二,在私人合伙公司里,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公司全部资产负责。相反,在股份公司里,每个股东只对自身的股本负责。
股份公司的经营,大多数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在执行任务上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不过大多数股东对公司业务一无所知,如果他们当中没有什么派别,自然会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定时分发的红利,不找董事会的麻烦。这样省事而所冒危险又只限于一定金额,无怪许多不肯把资产投于合伙公司的人,都向这方面投资。因此,股份公司吸收的资本通常超过任何合伙公司。
不过,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是在为他人尽力,而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则纯粹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成员那样用意周到是难的。因此,疏忽和浪费是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常见的弊病。因此,那些从事对外贸易的股份公司,总是竞争不过私人的冒险者。所以,即便股份公司得到了专营的特权成功的也不多,而没有得到的成功的就更少了。
所以,由股份公司成功经营并且不需要有专营特权的行业,就是那些业务能归结为例行公事的行业。其中,第一是银行业;第二是保险业;第三是修建通航河道或运河的行业;第四是城市供水行业。
虽然银行业的原理不免有几分深奥,但其实际业务却可简化成一套严格的规则。如果贪图眼前利益,大胆投机,置规则于不顾,往往会使银行陷于无可挽救的境地。但是,以股份公司与合伙公司比较,前者实比后者更能遵守成规。因此,股份公司就更适于银行的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