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不论是生活必需品还是奢侈品,都可以用两种方法课税:可根据消费者使用或消费某种消费品的理由,让他每年缴纳一定的税额;当货物还留在商人手中,还没有卖给消费者的时候便征收一定的税。那些不能立即用完而可以继续消费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商品,最适合用第一种方法征税;那些可以立即消费掉或消费较快的商品,则适合用第二种方法征税。马车税和金银器皿税,是第一种征税方法的实例;大部分的其他国内消费税及关税,则是第二种征税方法的实例。
国内消费税主要是对那些供应国内消费的产品所征收的税。这种税,一般只课在销行最广的某些产品上。所以,每一种产品应征什么税都一清二楚。并且,它们几乎全都落在我所称之为奢侈品的货物上。只有上面提到过的四种税——盐税、肥皂税、皮革税、蜡烛税,也许还有玻璃税除外。
与本国商人的收益相比,外国商人的收益更遭嫉妒,所以后者所缴纳的税额往往比前者重很多。课税在外国商人与本国商人之间有所区别,最开始是出于无知,后来又由于垄断精神,即要使本国商人在国内外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而一直保存到现在。
虽然有上述区别,古代关税对于一切货物,不论是生活必需品还是奢侈品,也不论是出口还是进口,都征以关税。为什么对经营这种货物的商人要比经营其他货物的商人享有更多优惠呢?为什么出口商人要比进口商人享有更多优惠呢?这似乎是那时候的想法。
古代的关税由三部分组成。首先是羊毛和皮革的关税。这是关税中最古老的,这种税主要是或全部都是出口税。其他两个部门,一个是葡萄酒税,葡萄酒是按吨数来征税的,所以称为吨税;另外一个是对所有其他货物所征的税,它是根据对货物的推测价值每镑征收一定数额,故称为镑税。
后来,伴随着重商主义越来越流行,导致各种补助税,除少数商品以外,几乎全都加到了进口商品上,而对国内产品出口所征的各种税大部分都减轻了,或者完全取消了。在本书第四章我已经说过,重商主义体系对大部分民众的收入,对国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并不是特别有利的。对于君主的收入,也不见得比较有利,至少就君主收入依赖关税而言确实如此。
由于重商主义,某些货物的进口被完全禁止了,从而导致了走私。这样一来,就使由这些货物进口而征得的关税收入完全化为乌有。另外,对进口货物课以重税,最终也只是鼓励了走私,其所得关税比温和情况下少很多。在关税的算术上,2+2不是等于4,有时只能得1,指的就是重税。假如重商主义没在多数情况下教我们把征税作为垄断手段,而将其作为收入手段的话,这种重税就绝不会被人采用了。
为了使大多数人民依照各自费用的比例提供国家收入,似乎没有必要对费用所支付的每项物品征税。由国内消费税征取的收入与由关税征取的收入,看上去像是同样平等地由消费者支出的。然而,国内消费税只加于某些用途极广消费极多的物品上。于是,有人认为,如果管理适当,关税也可同样只加在少数物品上,而不致亏损公共收入,还会给对外贸易带来巨大便利。
其实不然,因为重税有时会减少课税物品的消费,有时会鼓励走私,其结果是重税给政府所提供的收入,往往不及较轻的税所能提供的收入。
当收入的减少是由于消费减少时,唯一的补救方法就是减低税率。当收入减少是由于走私时,大概可以由两种方法补救:一是减少走私的诱惑,二是增加走私的困难。只有减低关税,才能减少走私的诱惑;只有设立最适于阻止那种不法行为的税收制度,才能增加走私的困难。
有人建议,进口应缴纳关税的商品的进口商,可把这些商品搬进自备的仓库,也可以寄存在公家仓库。不过,公家仓库的钥匙应当由海关人员掌管,没有海关人员在场货主不得开仓。如果这个商人把货物运往私人仓库,就应当立即缴税;而在公家仓库,不到出货时可不必纳税。如果这些货物再出口到国外,那么就完全免税,但货主必须提供适当的保证,证明货物出口。此外,货主还必须随时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并且还要提供凭证,证明私人仓库中的货物,全部缴纳了关税。
如果使用这种税务管理制度,即使关税相当高,走私也可在很大程度上被遏制。这样一来,如果只把关税用作收入手段,而不是用垄断手段,只需对使用最广、消费最多的少数货物课以关税,其所得就可以与现有关税纯收入相等,而关税还可像国产税那样单纯、明了、正确。在这种体制下,现在国家领取外国商品再出口,退税后又重新上岸在国内消费的现象就被杜绝了。除此之外,再取消对国内产品出口所实行的补助。由这两项节省下来的税额,至少可以使关税的纯收入与经过这种变更前相等。
如果制度这样变更,国家收入不但不会受什么损失,而且全国的贸易及制造业肯定会获得非常大的利益。然而,与走私商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的派系斗争,掀起了一场狂暴而不公正的对这种提案的喧闹,使得政府只好将其搁置起来。
对那些从外国进口的奢侈品所课的关税,虽然有时也会落在贫民身上,但主要还是由中产及以上阶级的人负担。比如外国葡萄酒、咖啡、巧克力、茶、砂糖等商品的关税,都属于此类。
对国内生产的供国内消费的廉价奢侈品所课的税,是按照各自费用的比例,平均地落在各阶级人民身上的。贫民缴自己消费的麦芽、酒花、啤酒、麦酒的税;有钱人则缴自己及仆人所消费的上述物品的税。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国家下层人民的全部消费都比中产阶级及其以上人民的全部消费,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价值上都大得多。各国的资本几乎全部用作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分配于下层人民;大部分来自地租及利润的收入也分配到这一阶层当中,用以维持仆人及其他非生产性劳动者的生活;有一部分资本利润属于这一阶层,作为使用其自身资本所得的收入,如小店主、零售商等人的利润;土地地租中的一部分也属于该阶层。
这些下层人民的单个费用很小,但加起来却构成了社会全部费用中的最大部分。因此,对上流社会征的税比对下层人民的税,就其总量来说要少很多。所以,在以消费为对象的赋税中最能提供收入的,要数以国产酒类及其所用原料为对象的国内货物税,而国内货物税主要是由下层人民负担的。
不过,应当课税的是下层人民的奢侈费用,而不是他们的生活必需费用。如果对他们的生活必需费用征税,其最后支付者是上层阶级人民。因此,这种税必然会提高劳动工资,或减少劳动需求,进而减少国家年产物。
除了上述关税及国内货物税外,还有一些更不公平、更间接影响货物价格的税。法国所谓的路捐、桥捐就是这类税。这种税在过去称为通行税,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和航运,因此最适合根据货物的体积和重量来征收。但是,后来一些国家不负责任的君主把这一部分收入揽在了个人手中,并且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我们知道,这种税最终必然要由消费者支付。只不过消费者在缴纳这个税时,不是按他付税进的费用的比例,也不依他所消费商品的价值的比例,而是依据货物的体积和重量的比例。这必然会极大破坏商业各部门中的最重要的一个部门——国内贸易。
奢侈品税,像大部分关税及国内货物税一样,虽然是不分彼此地由各种收入一起支出,但不是平等地或按比例地落在每个人的收入上。由于每个人的消费都受其性情支配,所以他纳税的多少不是按收入成比例,而是依性情为转移。浪费的人缴纳的要高于其收入的比例,而节约的人不到这一比例。不过,如果把那些特殊情况抛开,由于这种税所产生的个人在贡献上的不公平是个人自愿的,因此纳税人的牢骚总会比缴纳其他税时的牢骚少一些。当这种税由商人或制造者垫付时,最后付出此税的消费者,不久就会把它与商品价格混同起来,而几乎忘记自己缴了税金。
这种税应纳多少,何时缴纳,都是可以完全确定的。而不像关税,由于对征税法律表述得不准确或缺乏灵活性,有时可能会产生一些不确定性。因此,在缴纳时间和方式上,它们可能是各种税中最方便的了。从整体来说,这种税像其他任何税一样,符合前面说过的课税四原则的前三原则,却都从各方面违反了第四条原则。
与其他税收比起来,这种税从人民口袋中取出的比存入国库多出的数额,可能是最大的。造成这种弊端的原因,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这种税的征收,即使在安排得非常适当的时候,也需要设置大量收税人员。这些人的薪金与津贴就是实实在在的税,但它们丝毫没有进入国库。
第二,这种税对某些部门的产业,必然要造成某种程度的妨碍或阻害。因为税收常常提高商品价格,所以不免妨碍消费,进而妨害生产。如果这些是国产货,就会导致其使用的劳动减少。如果是进口货,由于其价格升高,国内同类产品固然会在市场占有上获得一些利益,但就会导致国内其他产业的资本与劳动流向这一产业,从而对其他部门造成损害。
第三,企图走私逃避此税的人,常常因而招致财产的没收及其他惩罚,从而把自己毁了。走私商虽然犯了国法,理应受到惩罚,但这种人一般不会违反自然正义的法律,如果国家没有把大自然从未视为罪恶的行为定为罪恶,他也许在各方面都是个好公民。在那些腐败的国家中,保护国家收入的法律是不被人民尊重的。这样一来,就会大大鼓励走私,使走私者相信自己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无罪的。而且,走私商没落了,他以前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也会被吸收到国家收入中,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这样一来,社会的总资本就会减少,原来可由此得到维持的有用产业也要减少。
第四,这种税使经营课税商品的商人常常遭受税收人员的访问和检查,有时会使他们受到某种程度的压迫,以及不胜其烦的苦恼。虽然这只是精神方面的,不算是费用,但为免掉烦恼人们也是愿意付费的,所以它与费用相等。
不过,自从有了消费品税,就免不了这种对于人民的不便。这种不便,英国人感受并不比其他国家重。英国虽然并不完美,还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但与邻国相比,它同样优良,或者更加优良。
对消费品税,有两种征收方法:可以由政府委派官员组成的行政机构征收,从而直接对政府负责,这样政府的收入随着税收而变动;由政府规定一定额数,允许包税人在特定包税区自行任命收税员征收,征收员虽负有按照法律指定方法征税的义务,但是受包税人监督,对包税人直接负责。
包税制度绝不是最妥善、最节约的收税方法。包税人除了垫付规定税额,人员薪俸及全部征收费用之外,至少还需从收入税额中提取和他所拿出的垫款所冒的危险所遇的困难以及应付这非常复杂事务所必要的知识与熟练相称的利润。如果政府自己设置像包税人所设的管理机构,直接监督,至少这种巨大利润是可以节省的。
承包国家任何大项税收,必须有大资本或大信用,除此之外,还要有相关知识或经验。因此,只有极少数人能参与竞争,这些人知道只有彼此团结才能对自己更有利,于是大家就自然成为合作者,在包税投标时将标额压到极低,远在其真实价值之下。这样一来,国家收入自然大量减少。
国家收入的包税员对于惩罚企图逃税人的法律往往觉得不够苛刻。纳税人不是他们的人民,他们自然不会怜恤,如果纳税人普遍破产发生在包收满期的第二天,他们的利益也不会受到多大影响。所以,包收税法就一天比一天严酷。最残忍的税法,常常见于公共收入大部分采用包收制的国家;而最温和的税法,常常见于直接监督征收的国家。
当一切宜于征税的对象都征过税之后,如果国家的急需状态仍然要求新税,那就必须对不适宜的对象征税了。因此,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并非荷兰无知。因为共和国要取得独立,并维持独立,所以虽然平时异常节约,但遇到费用浩大的战争,就不得不大量举债。另外,荷兰为了不被海水吞没,必须得花一笔巨大费用,因而就得大大加重人民赋税的负担。共和国政体,似乎是荷兰现在的主要支柱。大资本家,大商家,或者直接参加政府管理,或者间接具有左右政府的势力,他们由这种地位,取得了尊敬和权威,所以尽管与欧洲其他地方相比,在这个国家使用资本利润低些,货出资金利息薄些,资本所能支配的生活资料少些,他们仍乐于在这里居住。因此,虽然有各种不利因素,荷兰的产业仍能在某种程度上活跃着。如果共和国政体被破坏,国家落于贵族及军人之手,这些富裕商人的重要性全部消失,他们就不会再住在不被尊敬的国家,而带着资本迁往他国,这样一来,一向由这些人支持的荷兰产业和商业,就会立即紧跟其资本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