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
我在第三章已经阐明,在商业没有开展、制造业没有改进的社会状态下,人们对于只能由商业及制造业带来的高价奢侈品还一无所知,那些有大量收入的人,只能通过供养尽可能多的人来享受这一收入。而且,这种没有奢侈的款待和没有炫耀的慷慨通常是很不容易使人破产的。
在我们的封建祖先中,一个家族长期保有大片地产的事实,充分证明他们生活上量入为出的一般倾向。虽然那些大地主不断举行乡村式的款待,但我们还得承认,他们至少也知道尽量节俭,没有把全部收入消费掉。他们通常有机会卖掉部分羊毛或生皮,取得货币。这些货币,也许有一部分购买当前环境所能提供的某种奢侈品,但总是会留下一部分贮藏起来。实际上,他们除了把这部分货币贮藏起来,也没有什么好方法处置。经商对于一个绅士是不名誉的,放债被视为放高利贷,而且为法律所不许,更加不名誉。另外,在那种极为动乱的时代,说不定哪天就会被赶出自己的家园,所以贮存一点货币,也方便在逃离的时候带上一点有价值的东西。
在当时,节约与贮藏的倾向不仅流行于民间,也流行于君主之间。我在本书第四章曾经说过,在没有什么商业及制造业的国家,君主所处的境地,自然而然会使他奉行节俭以求积累。在那时候,即使君主的费用也不能由着他的虚荣心来支配。比如,他喜欢有一个装饰华丽的宫殿,而落后的时代只能提供几个没什么价值的小玩意儿装饰他的宫殿。并且,当时也没有常备军,所以君主的费用,像其他大领主一样,除了用以奖励佃户款待家臣之外,几乎没什么用处。因此,欧洲所有的古代君王,全都拥有大量财宝。
在商业国,到处都充斥着各种各样昂贵的奢侈品,像所有大领主一样,君主自然也会用其大部分收入购买这些奢侈品,把宫殿装饰得异常华丽。为了追求同样的华丽,那些贵族们也纷纷效仿,为此他们遣散侍从,并让佃农独立,结果他们逐渐变得和那些富裕的市民没什么差别了。由于君主的奢华,使其日常消费与日常收入相等,有时甚至消费大于收入,因此再也不可能积累财富了,一旦需要特殊费用的时候,就只能号召臣民提供特别的援助。
平时不注意节俭的国家,国库必然异常空虚,一旦遭遇战争就只好借债了。在战争时期,国防的必需的费用是和平时期的三四倍,因而收入也必须大于和平时期的三四倍。即使君主有按照费用增大比例而增加收入的办法——他通常没有,这样大的收入也必定来源于赋税,然而等到税款进入国库,最快也需要10~12个月。军队、武器装备、给养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在短时间内到位,所以,在瞬息万变的战争时期,增税办法是远水解不了近渴的。在这种万分紧急的时刻,政府除了借债没有其他办法。
由于道德因素的作用,在这种使政府有借款必要的商业社会状态,使人民具有贷款能力和贷款意向。也就是说,社会所处的商业状态不仅带来了政府借债的必要性,同时也带来了借债的便利。
在商人和制造业主众多的国家,必然有许多人手中不仅握有他们自己的资本,而且握有愿意以货币借给他们或以货物委托他们经营的人的资本。这些资本频繁地在他们手中通过,并且比靠自己收入为生的私人收入通过自己手中的次数更加频繁。那种私人收入,一般每年只通过他自己手中一次。但一个商人的全部资本及信贷,往往每年会通过他手中三四次。因此,一个商人多、制造业主多的国家,必然有很多人愿意且有能力随时以巨额款项贷与政府。
任何国家,如果没有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致使人民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没有安全感,对合同的履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政府没有能力强制一切有支付能力的人偿还债务,那里的商业和制造业就很少能够长久发达。简而言之,如果人民对政府的公正没有信心,这个国家的商业和制造业就很少能长久繁荣。
如果大商人、大制造业主在平时信任政府,敢把财产委托政府保护,到了非常时期就敢把财产交给政府使用。他们借钱给政府,丝毫不会减少他们进行商业及制造业的能力。相反,通常还扩大了这种能力。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的需要通常使政府愿意以极为优惠的条件向出借人借款。政府给予原债权人的保证物可以自由转让,并且由于人民普遍信任政府,这些保证物大概还能以比原价高的价格在市场上买卖。因此,那些贷款给政府的人,其营业资本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如果政府允许一个人参与首先购买公债,他通常会视为一种优惠。
不过,由于非常时期的人民有能力、也愿意把钱借给政府,常常会使其产生这种信念,即它预见到借款很容易,所以在平时也就不节俭。
在未开化的社会,没有大的商业或制造业资金。人们把节约下来的货币都贮藏起来,这是因为他不相信政府的公正,担心他的财产被发觉了,立即就会被掠夺。在这种状态下,肯在危急关头贷款给政府的人必然很少。作为君主,事先便知道借款不太可能,因而感觉自己必须节省以备急需。
巨额债务的增加过程,在欧洲各国差不多是一样的,而各国国民都受此压迫,长此以往,说不定会因之破产。国家借款和个人一样,开始通常全凭个人信用,没有指定或特别抵押某种基金担保债务偿还,当这个办法行不通的时候,才指定或抵押某种特殊基金。
英国所谓的无担保公债,就是依上述前一种方法借入的。它有一部分是全无利息的债务,类似个人记账的债务;一部分是有利息的债务,类似个人用期票借入的债务。
政府举债需要指定或抵押国家特定收入来担保债务的偿还时,在不同情况下,政府有两种不同方式可以选择,即有时这指定或抵押限于短期,有时又定为永久。在第一种情况下,据推测作为抵押的收入在限定期间内能够付清所借款项的本金及利息。在后一情况下,据推测作为抵押的收入只够支付利息或等于利息的永久年金,政府几时能偿还本金就偿清它。用前一种方式筹措的资金,叫做以预支法筹措的奖金 ;用后一种方式借筹措的资金,叫做以永久付息法筹措的资金。
如果政府用预支法筹款,只要注意两点就可以在数年之内使国家摆脱债务:在限定期间内负担的债务不能超过其所能负担的数额;在第一次预支没有偿清之前,不作第二次预支。然而,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注意到这两点。不是在第一次预支时就使基金过度负担,就是在第一次预支没有偿清以前就进行第二次、第三次预支,从而加重了基金的负担。这样一来,基金就变得完全不足以支付所借货币的本金及利息,于是就不得不让它只支付利息或与利息相等的永久年金。这种没有远见的预支行为,必然会产生更具破坏性的“永久付息法”。此例一开,国家摆脱债务的日期也就没有办法确定了。但是,这种方法筹集的款项比旧方法多,熟悉此法的人就会在非常时期弃旧用新。只顾眼前困难是直接参与国事者感兴趣的主要目标,至于国家将来如何摆脱债务,则被留给子孙后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