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和仁慈
1正义和仁慈的比较
如果我们对一种行为充满感激之情,并且这种感激能够被旁观者认可,那么这种行为必定是慷慨正义、充满仁慈的。同样,如果我们对一种行为充满愤恨,并且这种愤恨之情也能够得到旁观者认可,那么这种行为必定心存不善、需要受到惩罚的。
仁慈总是不受约束的,它不能以力相逼。因为它是人类的一种自由选择。对于一个缺乏仁爱慈善之心的人,我们是不能够惩罚他的,因为他这样做并没有真正伤害到别人,更不会直接产生罪恶。可是,如果当你不去回报那些曾经给予你帮助的人时,那么你就会被别人当作一个忘恩负义的无耻之徒,从而引起别人的憎恶,但这种憎恶之情并不等于愤怒之情。因为只有受害者才会感觉到愤怒,所以缺乏一颗感恩、仁慈之心的人,是不会受到惩罚的,但他会受到谴责。
如果仁慈是以胁迫的方式而存在,那么其后果往往是自己羞辱自己,就像用暴力去胁迫他人来报答自己一样,那么,倒霉的往往是你自己。因为真正的仁慈表现为乐于去帮助别人,主动去积德行善、关怀和尊敬他人。
自卫,它源于愤怒之情,它是正义和清白的守护神。如果没有它,那么我们便无法伤害我们的行为给予报复。但是这种愤怒之情是有限度的,当别人不会伤害到我们时,我们就用不着自卫了。
正义本身是具有强迫性的,它往往是以暴力为依据,不依赖于我们意志所存在的一种美德。其实质表现为:以暴防暴、以暴制暴,并恰如其分地使用暴力。它对那些不被大家所肯定的行为报以愤怒之情,从而实施以毒攻毒的行为。这也正是它与其他各种美德有所区别的最显著特征。所以,当人们去遵守这种正义的美德之时,便会在无形当中感觉到一种约束和紧张。当然,如果一个人,他的行为确实是伤害了某些具体的人,伤害行为也不被大家所认同,那么他便违反了正义。
正义,往往存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统治者经常用正义去维护其政权,并用正义去强迫人们要以礼相待、互助互爱,从而达到国家的繁荣富强(或是规定一种法律: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不去实施这些行为,不但会受到谴责,而且还会受到更严重的惩罚)。所以,制定法律的人,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应该具有认真严谨的态度。如果对此有完全不同的观点,那么往往会使人心动荡,社会失去安全和稳定,国家也将面临暴动的威胁。
所以,对于仁慈和正义这两种不同的美德,我们所持的态度应该是审慎、严肃、认真的。最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其行为是否具有强迫性。有的行为只需要用责备的态度去对待,可是有些行为是需要用暴力惩罚予以阻止。对于有能力实施仁慈却没有实施的这种行为,我们就会给予责备。相反,对于那些乐于行善者我们就会给予赞赏和肯定。如果既不值得我们去赞扬也不值得我们去指责的行为,那么它也就居于两者之间了。就好像是一个父亲用同样的态度对待他的儿子、兄弟、亲人,是不应该受到指责也不应该受到赞扬的。当突然之间有人对我们非常地友好,会让我们感到吃惊,好像对此应给予肯定和认同;而当突然之间有人对我们无比冷酷,好像也应给予否定和批评。
平等的主体之间,是不能用暴力去约束的。因为每一个平等的主体都有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并有权对那些制造伤害的人给予惩罚。所以,当有人遭到抢劫、袭击或是被别人谋杀时,作为旁观者的我们都会想着去保护他们并且为他们报仇。这样做的原因往往来自于那些慷慨的正义者,因为,他们对受害者的行为给予理解并感同身受,所以很乐意为他们效劳。这也正是正义在我们生活中的体现。可是,为什么受害者有时只能自怨自哀,而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却不能为他们伸张正义呢?这就是,仁慈在我们生活当中的体现。就好比对于一个缺乏感恩、同情之心的人,我们对他只能给予批评责备,却不能去惩罚和胁迫他
其实,我们在与彼此之间交往中,如果对彼此能做到真诚相待,不去伤害对方,那么我们也能感受到别人对我们的真诚、友善。相反,我们如果去以恶惩恶、以恶报恶,那么我们就会永远生活在一个冷酷无情的世界里。
2论正义感、自责感,兼论对优点的意识
除了因别人对我们造成的伤害而引起的正当的愤怒,不可能有合适的动机使我们去伤害他人。如果仅仅因为别人的幸福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而去破坏这种幸福,或仅仅因为别人有用的东西对我们可能同样有用或更加有用而夺走这些东西,都不能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感。当然,如果侵犯者意识到自己所犯的罪孽给别人带来伤害、不幸,并且能深深地感到自责与懊悔。那么,人们对他的憎恨之情便会随之减弱。
爱自己胜过爱别人,这是人类具有的天性。所以我们便会常常去关注与我们关系密切的东西。那是因为:对我们来说,每个人都在这个世界里占有了重要的位置,并且只有自己才能让自己幸福,只有自己才能去关爱,照顾好自己。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用对待自己的态度去对待别人,更不意味着你可以毫无条件地去表现这种自爱、自大。当我们明白了这点,我们就会以别人的态度和眼光来评审我们的这种自爱,从而才会充分适度地去表现它,让别人所接受。就像当我们与竞争者为了财富、成功、权力而全力以赴时,我们的这种自爱之情就能得到别人的赞同。但是当我们为了这些财富、成功、权力而不择手段时,这种自爱就不会被别人所接受。总之,当我们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努力时,我们这种自爱就会得到别人的赞同和理解。
自责,是人类与生俱来就具有的一种情感。它往往会使那些给别人带来伤害、不幸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恶时,对此产生的羞耻、恐惧、惊慌、后悔之情。因为当他们认真、冷静地看待自己先前的这些错误行为时,便会慢慢地厌恶自己,当他们以那些受害者的视角看待自己的这些行为时,他们便会更加地感到恐惧、惊慌与充满了懊恼和自责。他们常常会伴随着这种罪恶感在极度的痛苦之中生活,害怕别人对自己的冷漠和唾弃,但也渴望得到别人的宽容、原谅和宽慰,当然,也渴望着惩罚者能给予他们一些保护。
相反,如果一个行侠仗义、乐于施善、正义公平、慷慨大方的人在从事正义的行为活动时,他就会觉得快乐、欣喜与欣慰,而别人也会爱戴、崇敬他,和其他人相处时也能其乐融融。我们把这种自我满意、欣慰的情感称之为对优点的意识。
3正义感的作用
人的天性决定了只有适应其所处的自身环境,才能够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这是被事实所证实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真诚友善地对待身边的人,并且学会如何感恩。因为有了人们的以礼相待、互敬互爱,社会才会充满平和、温馨、关爱,从而不断向前发展。
在一个社会里,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关爱,没有帮助,也没有感恩,那么这便是一个缺少幸福、温暖和关爱的世界。在这种社会里,人们只能以类似互惠功利的关系维系生存了。所以,当一个社会不能生存与发展时,那么这个社会的人们必定相互愤恨,相互残杀,相互伤害……这样,就会扯断社会关系中的纽带,从而消灭整个社会。所以,在一个充满阴险狡诈、暴敛无耻的社会里,它只能在正义的守护和维护下才能生存和发展,这样,正义感在整个社会生活中便居于核心地位了。正因为我们意识到它的重要性,所以我们才会去尊奉它,乐意看到违反这一法律原则的人受到惩罚,以此维护它的尊严。就像那些自卫者。正是因为有了正义的维护,所以他们在进行自卫时,他们就会适度、有原则地进行,从而真正地保护自己。这就好像我们可以使用暴力与恶势力作斗争,从而维护国家的安定、社会的平和。
正是因为有了“正义”这种特殊的情感,我们才会对违反者绳之以法。所以,当我们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而作出必要的惩罚时,人们便会表示理解和支持。但是,世界万物的变化是有规律的,所以,对正义感的使用也是有限度的。如果施暴者得到了他应有的惩罚,不再实行暴力时,我们往往便会在不知不觉之中对他产生同情、怜悯之心。所以,为了让人类对施暴者产生更多的怜悯和同情,我们就必须用“先天下之忧而忧”的思想驱除那些狭隘的情感。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罪大恶极的人宽恕,实际上是对无辜者的伤害。”
只有真正强调正义感在社会当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才会在维护社会安定的过程中取得胜利。我们对那些丑陋低俗、虚伪狡诈的人不但怀有厌恶,憎恨之心,而且还会希望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因为他们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时候必将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
可是通常,我们在社会中往往很少强调正义感的重要作用。我们对自己的幸福和命运予以关注时,并不意味着我们从真正意义上去关心整个社会。这就好像我们很重视一千块钱,也知道这一千块钱是由很多一块钱组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会将大部分的时间与精力放在每一块钱上,即便不幸失去了一块钱,我们也不会太难过。同理,我们对社会的关心,并不意味着我们真正去关注每一个人的生死存亡,即便社会是由无数单个人组成的。所以,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对社会的关心是由对每一个个体的特殊关心而构成的,但是对每一个个体的关心,并不意味着对整体社会的关心。例如,我们为了保护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财富而去惩罚掠夺财富的人,这仅仅是为了得到所丢失的那笔钱。同样,我们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整体的利益,而去惩罚那个威胁者时,仅仅是出于对受害者的帮助与同情。现实告诉我们,对罪犯实行惩罚,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整个社会的关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对亲朋好友的尊敬、热爱和关怀之情并不一定包含了这种关心。我们所憎恶的人被他没有得罪的人所伤害时,我们会对他给予理解和同情。即便有些人会对这种理解、同情表示反对。
我们在对待不同的惩罚时,由于心情和态度不同,所以,对待惩罚时也会具有不同的原则。在某种情形中,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对惩罚的行为表示赞同(这种赞同往往是对一些危害社会治安、违反纪律者的惩罚行为)。即便这种行为不会直接对每个人都造成伤害,可是我们常常会去惩罚它。因为,我们觉得,如果这种行为日积月累,便会给社会带来许多危害和损失。所以,当我们对一个玩忽失职,不坚守工作岗位的哨兵给予剥夺生命权的惩罚时,我们会因此而感到遗憾。虽然,这个哨兵的玩忽失职可能给整个军队带来消极的影响,可我们还是希望他能保住自己的生命。因此,我们就会对公私利益相悖而心存遗憾。很多时候,当个人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保护国家的利益。所以,严厉的惩罚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我们大家所认同的。
但是有时候我们会觉得,这种惩罚太严厉了些。他们的行为虽然伤害了其他人或造成了不幸,但却还没有达到让我们为此愤恨的地步。所以,一个内心充满善良的人,在面对这些行为时,必须意志坚定,才能赞同对犯罪者的惩罚或是亲手惩罚犯罪者。可是,即便是一个内心充满仁义善良的人,当他们面对那些杀父仇人、忘恩负义、凶暴残忍的凶手时,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惩罚这些凶手。这时,如果别人惩罚了这些凶手,那么他们便会高兴。可是,如果他们没有报杀父之仇,也没去惩罚那些凶手时,他们的内心就会感到失望、痛苦。因而,我们认为,公正的神还是需要的,今后他会为受到伤害的寡妇和丧失父亲的人复仇,在这个世界上,他们经常受到侮辱而无人对此加以惩罚。因此,在每一种宗教和世人见过的每一种迷信中,都有一个地狱和一个天堂,前者是为惩罚邪恶者而提供的地方,后者则是为报答正义者而提供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