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法律地位
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完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增强,则是衡量一个民族素质的重要尺度。
伴随着历史车轮的前进,我们进入了21世纪。我国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确立2010年远景目标时,把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而对公民尤其是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极其重要的内容。跨世纪的青少年担负着为中华民族全面振兴、建功立业的历史重任。这就要求青少年从小就应当学法、懂法,树立法制观念,培养遵纪守法的美德,形成良好的公民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中学生尚处于未成年阶段,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了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接班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许多省、市、自治区据此也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中学生实现自我保护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首先,《宪法》是保护中学生合法权益的根本法律保证。它所规定的一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样体现了对中学生的法律保护,不仅如此,它还有保护中学生权益的专门规定,如“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宪法》的这些规定还是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依据。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是保护中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较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包括中学生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它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家长、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而《义务教育法》着重保护中学生一项最根本的权利即受教育权,从国家、学校、教师、父母、社会等方面赋予了中学生受到良好教育的法律保障。《教育法》则从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投入与条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不仅是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还是继续接受中、高等教育的依据和保障。
此外,国家还制定了一些涉及中学生权益的特别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如《保护视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学生卫生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不仅如此,国家制定的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也涉及对未成年中学生的特殊保护,如《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继承法》、《残疾人保障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中含有许多关于中学生权益的专门规定,也是中学生寻求自我保护的重要依据。
除了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外,许多省、市、自治区为更具体、更切实地维护中学生的合法权益,还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北京市未年人保护条例》、《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中学生也应以当地的法规为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
总之,上述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一个教育和保护中学生的法律体系,是中学生从各方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和保障。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区别于其他教育主体,享有特定的权利,履行特定的义务。
我国十分重视以法律手段保护中学生的合法权益。因而中学生要了解法律才能实施自我保护,首先是要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一、学生的法定权利
从法律地位而言,未成年的中学生是与成年人平等的,与成年人一样具有平等、广泛、真实的权利。并且,由于中学生正处于身心成长时期,法律还赋予某些特殊的保护。
中学生的权利是比较广泛的。总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权利。即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主要包括:(1)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年满18周岁的中学生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格权,即公民依法所固有的、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是中学生作为一个人而言首要的和根本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二是身份权。就是中学生依一定的行为(如发明某个东西)或基于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与父母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具体包括荣誉权、亲属权、抚养权、婚姻家庭权、发明权、著作权等。
3.个人财产权利。虽然中学生主要是在学习文化知识,没有多少劳动所得,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个人财产权利。对于接受奖励、赠予、遗赠的财产,中学生仍享有所有权;对于父母和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对于所继承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另外,中学生还享有与其发明、设计、著作等相关的财产权益。
4.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中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6.诉讼权利。中学生的合法权益既受法律保护,因而就有权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请求司法机关保护,包括起诉、上诉、参加各种诉讼活动等。
二、学生的法定义务
中学生作为一名公民,在享有如此广泛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法定的义务。这既是他们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也是他们能得以健康而全面发展的保障。中学生因行为能力所限,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对于中学生,重要的在于从小树立这种意识。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和学习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是中学生能够而且必须做到的。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中学生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言行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受教育的义务。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中学生要积极争取并自觉接受教育。
5.劳动的义务。在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积极参加劳动,这也是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中学生因无劳动所得也就不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在某些有所得的情况下,也应依法纳税,如获得稿酬、中奖等。
学生的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我国拥有3.8亿多0~18岁的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从保护实施的主体上看,既包括国家机关,各级政府部门、又包括学校、家庭、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在这里学校、家庭、社会是实施保护未成年人各项法规的重要主体。
从我国现有法律保护宗旨上看,依据《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已形成以《宪法》为源,辅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项法律的保护体系。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上看,主要体现以下几项:一是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原则;二是公平地对待每一位未成年人,而不论其出身、性别、民族、信仰、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等;三是全面保护原则,不仅学校负有保护的职责,家庭社会以及未成年人等都负有保护的职责,且保护的内容应是完备的、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