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内容上看,包括:(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肖像权、国籍权;(3)名誉权、荣誉权和智力成果权;(4)受教育权;(5)抚养权和继承遗产权;(6)身心健康发展权;(7)援救权;(8)司法保护权等。
下面我们分别就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及司法保护作一简要介绍。
一、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重要学习场所,在我国法律中做有许多具体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设专章全面规定了学校的保护职责,其中包括:在育人宗旨上,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在教育观念上,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方法上,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安全保护上,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急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等。
应该说,学校的保护责任是基于学校履行国家赋予的教育教学权,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接班人和建设者这一性质,其保护的范围限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使学生获得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尊重学生的人格,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等。
二、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家庭是人生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第一任教师,父母的思想、观念、道德文化素质、兴趣爱好,能力以及个性,都对孩子产生深远的影响。家庭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正是法律之所以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的目的所在。
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权的一种法定职责。其宗旨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从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任来看,有以下几项:(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类民事活动;(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5)在被监护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从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保护规定来看,第15条和17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包括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监护人的职责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旷课、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的行为;不得有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务,偷盗、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等。
三、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国家制定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保护,其目的旨在为防止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良因素会侵犯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使他们易于模仿社会环境中的事物,并去学习、接受其一定的行为方式和习惯。因此,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的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是极为有利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设专章对社会保护作了具体规定。从保护主体上看,包括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职责,其内容涵盖了与未成年人的权利相关的方方面面。具体包括: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对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造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积极防止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等。
另外,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