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法律伴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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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政治与文化教育权利的保护

至于具体如何保护自己享有的各种权利,将在下面分题详述。

如何行使集会、游行的自由

集会是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在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在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愿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学生当然也享有通过这些活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但是,有这种自由并不是说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这些活动。作为中学生,一方面本身的知识、经验、辨别能力有限,不够成熟,另一方面容易被别人误导、利用,所以对于采取集会、游行、示威这类比较激烈的方式表达意愿要慎之又慎。如确要通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来表达意愿,应严格依《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首先,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其次,应按许可的路线、时间进行;第三,应和平进行,不得携带危险物品,不得使用或煽动使用暴力,否则可能构成犯罪;第四,应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此外,还应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可要求主管机关派警察维持秩序,防止依法进行的活动遭到扰乱、冲击和破坏。

言论自由有无限制

某校高二学生黄某一日与同学聊天时,其邻居胡某从旁边经过,他便神秘地告诉大家胡某的父亲是强奸犯,还说有其父必有其子,大家要当心。从此以后,同学们都用奇怪的眼神打量胡某,并疏远他。胡不明原因,整日忧虑重重,学习成绩不断下降。直到后来老师找他谈话并经调查才知道症结所在,胡的父母很气愤,其父虽曾坐过牢,但并不是强奸犯。为此,他们要求黄澄清事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黄某则辩称他有言论自由,何以要承担责任。

中学生也享有言论自由,可以借助口头或书面形式自由表达内心思想而不受非法干涉,发表言论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使他们蒙受歧视性或不公正的待遇,更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但这一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如果超越了法律的限制,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言论自由主要受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不得侵害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等);二是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泄露国家秘密、造谣惑众等)。若超越这些限制,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应承担责任。本例中黄某言论的内容纯是谎言和诽谤,毁坏了胡某的名誉,造成了较坏影响,应为此向胡赔礼道歉并赔偿带来的损失。

中学生可能无意间因自己的言论伤及别人,也可能成为口无遮拦者的受中伤者。因此,一方面要依法充分行使言论自由,培养自己的思维与表达能力,另一方面要敢于以法律还击中伤自己的人,像胡某早就可以把自己受疏远和鄙视的原因查出来,追究黄某的责任,不致于给自己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

如何行使出版自由、结社自由

出版自由指公民以出版物自由表达其思想和观点的权利。中学生可依此实现与外界思想的交流,亦可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要实现这种权利,首先要努力创造具有健康内容和高质量的作品。但能否出版还取决于出版单位的意愿,并不是说你有出版自由它就一定给你出版。并且,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一样受某些限制,如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这些限制,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实现一定宗旨而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参加、设立社会团体的自由。中学生也有这项自由。一个好的团体可以培养中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而一个非法组织可能将正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学生引入歧途。所以,中学生既要积极参加一些社会团体,为自己的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又要正确认识自己打算参加的团体,不能明辨时,要征询家长、老师的意见。结社自由只针对合法的社会团体,参加非法的社会团体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家长有权力不让自己上学吗

7岁的小女孩张某已到入学年龄,多次要求上学读书,均被她父亲阻止;学校教师和村干部多次动员她入学,也遭到她父亲的坚决反对。张某求学心切,每当看到小朋友背着书包上学时,唯有躲在家里流泪。

15岁的初中女生王某虽成绩平平,但酷爱读书,学习认真。可她父亲见同村女孩外出打工挣了不少钱,她考大学又没希望,便不让她继续上学,要她去打工。王某苦苦哀求父亲也没有改变他的决定,一气之下就把他告上了法庭。在法庭的教育和责令下,王父最后高高兴兴地让女儿重返学校。

上述两个小主人公都曾面临着家长不让自己上学的问题,但由于采取的态度和措施不同,最后的结果也截然不同,张某也许在悲伤的阴影中虚度了青春光阴,成为一个文盲。这是一个深刻的启示:我们应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家长认为女孩子不用读书的看法或不让女孩子入学,不让成绩不好的子女继续上学的做法是错误的,适龄儿童少年不要让这种偏见影响自己、耽误学业。

子女应认识到上学读书是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而不是说父母有权决定自己是否上学。恰恰相反,让适龄子女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父母的义务和法定职责,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所明确规定的,只有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才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上述两个小主人公显然不属于这种可缓或可免入学的。

既然是自己的权利、父母的义务,就应该积极维护,要求父母履行。法律对受教育权有相应的保障,当父母不履行义务以至剥夺自己的受教育权时,子女可采取法律措施,不要怕伤感情,实际上这是对自己负责,也让家长意识到自己的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一是可以求助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由他们对父母采取措施(包括批评教育、罚款等),责令并督促父母让自己就学;二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父母送自己上学。在第二例中,王某就通过这种方式维护了自己继续上学的权利。

当父母去世或无监护能力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依法要求其他监护人履行送自己接受教育的义务。

学校能随意开除学生吗

陈某是一名抢劫犯,当他在狱中回忆起坠入犯罪深渊的经过时,内心既充满对自己破罐破摔的悔恨,又充满对学校的憎恨。上初三时他曾因考试作弊被学校记过,后与同学打架就被学校开除了,从此在社会上到处混,被卷入犯罪集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因抢劫被抓入狱。

每个人都可能犯错误,何况是未成年的学生。学校作为培养人、教育人的园地,对于犯错误的学生,理应循循善诱,使他们迷途知返,而不是把他们抛向复杂的社会。开除学生不仅使他们失去接受教育、知错改错的机会。而且容易导致他们对自己、对社会丧失信心,做出违法犯罪的事。因此,学校不应随意开除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歧视甚至抛弃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该法第14条还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学校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可见,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是违法的,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也不符合它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职责。一些学校在制订校规校纪时规定有许多可开除学生的情形,尽管如此,若这些规定不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仍属违法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生在被开除时,不要因自己犯错而不敢吱声,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教育政策法审视学校开除自己的行为和依据,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若认为校方非法剥夺自己的受教育权,可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或向司法机关提出,使他们制止学校的违法行为。学生也可以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面维护自己的权利。总之,千万不能就此放弃甚至消沉下去,否则就有可能像陈某那样在高墙内后悔不当初。

学生在校也可能因其他情况被剥夺受教育权。如老师对旷课、补考、打架的学生罚款,不交就不准进教室;而学生没钱又心虚,不敢向家长要,就干脆流浪在学校与家庭之间。这实际上剥夺或至少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对这种不合理的处罚不要言听计从,要向家长、教育部门等方面反映,不要因自己的懦弱而不知不觉被赶出教室。

招用中学生违法吗

14岁的初二学生郭某见一合资企业招工就去应聘,结果被录用了,于是辍学去上班了。劳动部门获悉后,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但该企业认为是郭华自愿的,拒不执行。后来法院依法强制其交纳罚款,并让郭某回家继续读书。

未成年学生过早地参加工作,不仅不利于身体成长发育,更不利于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完成学业,使受教育权得不到实现。因此,《义务教育法》规定,儿童和少年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劳动部门依这些法规对该合资企业的处罚是合法的,正是为维护这名学生的受教育权。

法律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中学生,可给中学生创造良好的受教育环境,不给予他们受外界诱惑而辍学务工、经商的机会。毕竟中学生年少,无社会阅历,可能因诱骗一时对学习失去信心而“自愿”参加工作。因而家长也应予以正确引导,不得允许在校子女辍学做工。郭某轻易辍学,其父母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学生更应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不要因一时贪玩或贪钱错过了学习和充实自己的最好时期。即使已因某种原因被企业或其他组织招用,也可把握机会再回到学校。自己和招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不要担心它成为重返校园的障碍,可主动要求停止做工。

残疾少年能进入普通中学就学吗

刘某10岁时车祸被截去右手,给他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但他身残志坚,克服困难,慢慢适应了用左手写字,并完成了小学学业。可就在他满怀希望准备和其他同学一样升入当地一所中学就读时,他被该校拒之门外,理由是该校是普通中学,不招收残疾少年。刘某再次遭受沉重的打击,不知能否继续接受普通教育。

刘某不幸受残,但他也享有受教育权。问题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何维护和行使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这得依据法律的规定和他的实际情况。

《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生活或符合其录取标准的残疾人。

可见,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是受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残疾人有两条途径接受教育:一是进入为残疾人举办的特殊教育机构;二是进入普通教育机构。并不是说残疾人就只能进入特殊教育机构,能适应普通学校的学习生活的残疾人还是可以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普通学校不得因其残疾而拒之门外。

刘某的实际情况是他虽残疾,但仍能用左手写字,并顺利完成了普通小学的学业,这表明他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而且失去右手并未严重到使人失去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学校将他拒之门外是违法的,侵犯了一个残疾少年的自尊和受教育权。

刘某应以像克服残疾一样的坚强和决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诉诸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靠组织的强大力量保护自己;(2)请求教育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要求监护人采取措施以维护其受教育权。

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是一个严重残疾的少年,的确不能适应普通中学的生活,那只有进入残疾人教育机构接受继续教育。

被判刑后还能继续读书吗

某校高二学生(17岁)马某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改表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但其养父母不肯抚养,原在读学校也不肯接受。他渴望重回校园,甚至能考上大学,但却不知该如何叩响学校的大门。这一案例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犯罪后的受教育权问题。未成年学生犯罪后,可能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但其受教育权并不随之被剥夺。一方面,必须进入劳教所、监狱改造的未成年犯在劳教所或监狱仍享有教育权。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罪犯进行教育;应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不必进入劳教所、监狱改造的未成年犯或改造完毕的未成年犯享有在普通学校复学、就学、升学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规定,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所以,即使偶尔失足犯错乃至被判刑,也不应自暴自弃,既要自我教育改造,又要接受正常系统的教育,要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要求劳教所或监狱为自己提供受教育的条件,或求助学校、教育部门、司法机关,使自己能继续受教育。

马某属于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所以可正常复学,不受歧视,原在读学校不接受他是违法的。他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并有勇气去请校方接受他,还可请审判法院或其他机关帮他实现重返校园读书的权利。不仅像马某这样的未成年人,对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学校也应接纳,不得歧视他们。处于这种处境的未成年人千万不能因自卑而忽视、放弃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