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农田灌溉和养殖的水体中浸泡或者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和包装物。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量。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在其他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的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划定农产品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八条 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农产品达不到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综合整治。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方承担。责任方无法确定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治理规划。
第二十九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依法认证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中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农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和应急处理,进行责任认定和损失评估,并根据突发事件等级逐级上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并向当地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依法接受调查处理。
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属于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属于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造成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没收所采集的农业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业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渔业水域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有毒有害废液、含病原体废水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浸泡或者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和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有毒有害废液、含病原体废水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浸泡或者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和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城市垃圾和工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存城市垃圾和工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治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业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并进行治理。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节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实践的国际案例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和理念,已经被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其民众所广泛接受,并运用于本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目前,国际上最佳的防治土地退化的经验就是实施参与式、科学和综合的防治战略。一些西方国家诸如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和加拿大,在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式,遏制土地退化趋势和改良退化的土地上已经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通过参与式方法,农民、牧民、土地管理者、防治土地退化研究者以及领导者对于形成土地退化的根本原因以及解决此问题的长期性,已经达成共识。随着全球气温转暖,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特殊现象不得不令人深思。有时候,土地退化的根源并不在受影响的地区,而在别的地方。危害严重地区需要全面考虑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才能成功解决土地退化问题。例如,过度使用水资源、缺乏保护土地和水资源措施、过分追求短期效益、不可持续地开发土地以及不合理的法律法规等单一因素或者多种因素发生都会产生土地退化问题。因此,防治土地退化要以科学技术为依据,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循自然发展规律,考虑各地不同的环境、风俗、观念和制度,紧紧围绕上述因素,创建治理土地退化的参与式综合方案,并努力实施。
已经实施的国际项目(特别是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执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的干旱地区土地退化评价项目、世界水土保护方法及技术纵览项目,以及其他援助项目)在采用成本—效益方法与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地退化问题上,给中国提供可资借鉴的案例和经验。国际援助中国的一些项目(如世界银行援助的黄土高原小流域植被恢复项目,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援助的地区性项目),分别展现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优越性,是实践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最佳方法。这些项目的实施,使我们领略到国际先进理念所带来和支持而形成的丰硕成果,并且我们还可以学到更多的经验与教训,使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方法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本节所介绍的个案研究来自于三个不同的主权国家:澳大利亚、印度和美国,对第二章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的运用作出选择性的举例介绍。
一、澳大利亚
(一)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河流域的土地退化
澳大利亚地处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是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中最大的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澳大利亚就把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应用在制定环境法律的工作中。虽然至今尚没有一部法律全部采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方法,但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和理念在国家级或者州级层面解决大量环境问题的法律体系建设中被广泛应用。最典型的就是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方法管理墨累—达令河流域的生态系统。
墨累—达令河流域位于澳大利亚东南部,面积1 06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总面积的14%。澳大利亚政府、4个主权州(昆士兰州、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和1个地区(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及大约200个地方政府部门联合管理墨累—达令河流域。墨累—达令河流域主要的生态系统包括东部冷湿高地的雨林地区、东南温带油桉丛地区、东北亚热带地区和西部偏远平原的炎热干燥的半干旱和干旱地区。墨累—达令河流域是澳大利亚最重要的农业产区,农产品产值占国家农业总产值的41%。澳大利亚用水的70%用于灌溉墨累—达令流域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