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怎样当好职工代表
46501500000015

第15章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1)

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准确地了解和熟悉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职工代表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第一节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

实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是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更好地维护职工具体利益。

一、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劳动关系包括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劳动的组织和分工、劳动产品的分配等。因此,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和实现途径,其实质就是生产关系。实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通过契约化手段调整劳动关系,可以实现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尊重和保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又要切实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职工的各项劳动权利,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亦由国家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因此,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是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标准条件,是从我国整体水平出发作出的最高或最低限,不可能对每个企业具体的劳动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能够针对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作出具体的规定,科学地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标准条件问题,在企业内部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当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出现纠纷、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进行平等协商和依照集体合同规定调处,就可以变职工自发的无序的抗争为自觉的有序的调解行为,保持了生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它在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协调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在管理体制不健全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职工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这就需要全体职工作为一方,与用人单位一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凡是集体合同中确定的劳动标准,都是劳动合同中的最低劳动标准。职工个人在这个基础上与企业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就有了最基本的保障。

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随着改革的深入,劳动关系双方围绕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会经常产生矛盾和分歧,这就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这种法律规范和具体措施来加以调节。要使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实现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有效法律形式,就必须使之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后,彼此之间就形成了一定的法律约束的义务关系,这种义务关系受国家的强制力保护。其法律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作出的规定;任何一方若不履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就将承担法律责任,这里说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的、行政的、刑事的、政治的和道义的责任;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具有时间性,即它只在规定的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就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解决彼此间责权利关系的过程中出现随意行为,促使双方的意愿达到或接近一致。

三、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客观要求

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把企业经济效益好坏与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与个人利益挂起钩来,职工利益的实现程度与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联系在一起,实现经济责任、经济效益和经济利益的有机结合,这就使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具有了充实的内容。

广大职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有了清晰的了解,认识到只有在搞好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上才能提高自己的生活福利水平,从而起到了动员广大职工完成和超额完成安全运输生产任务和各项经营目标的作用。这样,就把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变为全体职工与经营者共担的责任和风险,使企业与全体职工形成一个目标共认、责任共负、效益共创、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也就为企业的兴旺发达提供了可靠保障。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对企业经营管理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其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组织形式都将按照集约型方式发生深刻变化。这必将有利于加强各级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责任心,促使他们为履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确立的义务而努力工作;有利于增强干部的法制观念,促使他们善于运用法律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促使他们坚持群众路线,密切干群关系,深入生产一线,不断克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四、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落实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对企业重大方案作原则性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制定一些具体的措施予以贯彻落实。集体合同是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审查同意、审议决定工资分配和职工福利的职权的具体化、法制化,是对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进一步落实。从广义讲,集体合同具有民主管理的性质,同时,集体合同又体现了企业与职工的平等地位,是职工主人翁身份的表现。集体合同通过对劳动标准及劳动条件的规范,并通过职工代表审议,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签订,为职工民主管理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内容,使职工更加感受到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是一种与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迫切需要。由此可见,这两项制度相互联系、相辅相承。因此,在实践中应积极探索它们的结合方式,促进共同发展。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一些内容,应与职工代表大会所审议通过的企业发展目标、经营举措、改革方案及工资福利目标等相一致。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要在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制定的总原则、总目标的指导下细化为具体的数量标准。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的具体步骤,使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更加具体化、定量化。为了确保集体合同的履行,一般应设立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机构,这些机构可以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结合起来,有效地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节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内容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条款、履行义务的措施及必须明确的其他问题。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对我国现行的集体合同内容作了规定,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劳动标准部分。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对个人劳动合同具有制约作用。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这样几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

(二)过渡性条款。这是集体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主要包括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及办法;集体合同的监督;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集体合同正、副本的份数及其法律效力,正本保管何处、副本发给哪些单位等。

(三)关于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二、集体合同的义务

从集体合同所包括的内容可以看到,集体合同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双方之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集体合同的全部义务,按主体可分为三类;

(一)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共同承担的一般性义务,如双方动员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增产节约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计划目标等。

(二)由企业行政方面承担的保证义务,如提供资金、设备、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生产资料,采取一定的组织和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居住条件和其他生活条件等。

(三)由企业工会承担的保证义务,如积极反映职工意见,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群众文体活动,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检查合理化建议在生产中的运用情况,组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教育职工服从行政的生产经营指挥权威等。一般情况下,集体合同规定由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要负法律责任。企业工会在集体合同中代表职工所承担的义务,具有道义和社会性质,企业工会若不履行义务,要承担道义责任。

三、平等协商的内容

平等协商的内容主要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一)所有集体合同的内容都是平等协商的内容。我国现行的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合同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许多文件都是一并来进行规范的。目前多数单位进行的平等协商比较单一,都是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的。所以集体合同的内容都是平等协商的内容。

(二)平等协商的重点和发展方向是工资问题。严格的讲,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有区别的。平等协商的工作频度和适用范围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宽一些。国际上劳资双方进行的工资协商在调解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的作用似乎更大一些。鉴于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关系的多元化,我国对平等协商特别是工资性协商日益重视。全总已经就工资性协商和组织指导专门发了文件,对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出了要求,江苏等地已经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可以肯定,平等协商特别是工资性的平等协商将会越来越重要,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劳动标准

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内容的核心。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标准的规定应尽可能地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全总《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试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具体化,以便于操作。

(一)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长幅度、最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等,是劳动标准的重要内容,要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部分内容要注意了解和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问题:

1.工资水平是指一定的时间、一定范围内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企业工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高低;

2.工资分配方式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劳动作业特点及生产条件确定的与本企业工资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方式,如我国铁路企业现行的工资分配形式主要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特种工资、效益工资等;

3.工资支付办法,按照法律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来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4.工资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也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率;

5.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6.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后,必须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日、周、月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工作的时间等。工作时间也是劳动标准的重要方面。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规定确实因为需要,经协商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这方面的内容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予以规范,使之尽可能细化。轮班制企业工作时间,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93小时。

(三)休息休假

休息休假包括工作日内的休息、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周休息、法定节假日等。

1.工作日的休息,即工作间歇休息,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即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

3.周休息,也叫公休假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享有连续休息2天(48小时)的休息时间,也就是说每周实行5天工作制;

4.法定节假日,是指在革命斗争纪念日和民族风俗习惯或传统的庆祝日子里,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

(四)保险

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依法参加的保险等。

(五)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包括企业为职工办好事的项目及经费来源、职工生活和住房条件的改善、补贴、困难职工救济、职工休养疗养等。《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六)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待岗转岗培训以及培训的时间待遇等。职业培训又称“职工技术培训”、“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教育”,是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进行的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专门教育和训练。职业培训是在普通教育基础上的延伸,是一种职业化、专门化的再教育,是以职业、岗位为特定内容的定向性教育。

(七)劳动安全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