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机关干部实用词条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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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思想政治类(4)

【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2001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搬照抄、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荣八耻】

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新标杆,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部分委员时提出。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八荣八耻”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具体要求,对明确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着眼当代中国发展的全局,面向中华民族的未来,紧密联系当前社会风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汲取了我国传统荣辱观的精华,具有很强的民族性、时代性和实践性。

【批评与自我批评】

它是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作风之一。批评是指对别人的缺点或错误提出意见,自我批评是指政党或个人对自己的缺点或错误进行的自我揭露和剖析。党内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基本方法,是在马克思主义原则基础上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肌体健康,使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有力武器。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它是一定的阶级和政治集团,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有目的地对人们施加意识形态的影响,以转变人们的思想和指导人们行动的社会行为。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体系教育人民,启发人们的觉悟,提高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动员人们为实现当前和长远的革命目标而奋斗的实践活动。它不仅要解决人们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行为等问题,还要解决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问题。

【“二为”方向、“双百”方针】

“二为”方向指的是:全面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双百”方针指的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反腐倡廉】

指由反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方面任务组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前者重点在惩治和预防腐败,后者重点在通过廉政文化建设,倡导廉洁从政、廉洁行政。

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力度,加强廉政建设。

【党的反腐倡廉建设】

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的重要概念。

主要指的是执政党以预防和惩治权力滥用为中心内容,以防止和反对腐败、保持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廉洁为主要目标的党的建设实践活动。

党纪法规

【法律】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宪法】

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历史法学】

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劳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民法】

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行政法】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经济法】

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行政机关】

又叫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通称为政府。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案件检查】

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

【宽严相济】

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量刑规范化改革】

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保障量刑公正。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改革的思路为,实体方面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量刑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程序方面引入量刑建议,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债权人会议】

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主要包括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

【政策性破产】

又称计划内破产,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纳入国家破产兼并计划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是由政府主导、法院实施的有计划有步骤的破产行为。

【专家辅助人】

是指在一些涉及复杂技术的案件中,采用咨询技术专家、委托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引入专家证人、邀请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与审判等多种方式,充分借助技术专家力量,解决技术事实认定的难题,提高法院认定技术事实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反规避执行】

指人民法院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反击、压制、处罚的各项体制机制和措施手段的总和,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持续、有效地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致使被执行人无法律和体制漏洞可钻,其任何尝试规避的行为均将遭遇执行机制的反制,反规避执行强调事前防范,并最终建立让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不敢规避、不能规避的体制和机制。

【大调解】

是指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社会广泛参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等相互协调配合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

【社区矫正】

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司法核心价值观】

是指在法官群体整个基本价值体系中居于统治地位、体现价值观本质规定的、代表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追求的价值观念。2010年3月11日,最高法院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庄严地提出了新时期人民法官共同尊奉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增添了崭新的内容。

【四个一律】

2010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四个一律”,即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娱乐、财物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公正执法、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一律清除出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巡查】

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司法队伍建设进行巡回检查的内部监督制度。

2010年10月,最高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在全国法院系统建立司法巡查制度,采取听取汇报、走访领导机关、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明察暗访等方法,按照工作准备、驻点巡查、工作汇报、情况反馈、整改工作、回访检查、情况通报等步骤进行监督检查。

【五个正确区分】

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中,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所得的界限,正确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生产经营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五个不轻易】

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中,正确把握执法方式,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

是指党中央和国务院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2011年作出的一项新的政法工作部署,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收赃销赃、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四黑”是指“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四害”是指“害百姓”、“害家庭”、“害社会”、“害国家”。

【“清网”行动】

是指按照公安部的部署,从2011年5月26日至2011年12月15日,开展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活动,以“全国追逃、全警追逃”的力度,集中缉捕在逃的各类犯罪嫌疑人。

【六观】

是指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六个有机统一】

是指检查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服务科学发展与自身发展的有机统一,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的有机统一,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继承、创新、发展的有机统一。

【四个必须】

是指检查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检查权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职能的发挥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法律监督工作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司法规则和诉讼原理。

【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三类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2日出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三类案件”是指:①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②拟撤销案件的;③拟不起诉的。

【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七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