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机关干部实用词条读本
46937400000040

第40章 思想政治类(5)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26日出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七种情形”是指:①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②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③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④拟撤销案件的;⑤拟不起诉的;⑥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⑦检查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立案】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调查取证】

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搜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移送执行】

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判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庭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

【终止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依法行政】

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它包含两个层面内容:一是办事权限合法;二是办事程序合法。

【纪律检查】

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的纪律的活动。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纪律检查制度建设活动;二是纪律检查工作实践活动;三是纪律检查理论研究活动。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是按照党的纲领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革命、建设进程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原则、规章制度、条例和决定的总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动的规范。

【党的组织纪律】

是党员和党的组织遵守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

【党的保密纪律】

是要求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的规定。

【党风建设】

是指端正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学习作风,树立与党的性质和宗旨相适应的良好风尚的工作。党的作风关系到党的性质,关系到人心的向背,影响着社会风气,决定着党的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党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行政监察】

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经济监督】

是指监察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或其某一特定方面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在正常的轨道上进行。

【法律监督】

又称法制监督,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职务犯罪】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家庭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国家赔偿】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仲裁】

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诉讼法】

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通常被称为“民告官”。

【听证会】

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很多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行政审批】

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舆论监督】

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

【党纪处分】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5种。

【警告】

是对党员5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处分,一般对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犯党的纪律的,或对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这种处分。

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1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严重警告】

是对党员5种纪律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1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

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2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留党察看】

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1年、留党察看2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1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1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2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开除党籍】

是对党员最重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两规】

“两规”措施是党内法规授予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对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涉嫌违纪的党员有串通、逃匿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纪检机关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和变相拘禁。

【监察机关】

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

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案件的受理】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

【案件的审核】

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案件的审议】

又称集体审议。广义的集体审议包括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审议、案件审理部门的审议、审批机关的审议。狭义的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党的建设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解决领导班子内部矛盾、加强党内监督、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在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的同时,要认真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经受党内生活的锻炼。

【党组与党委的区别】

党组和党委在成员、任务、领导关系方面有明显的区别:①党组成员,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从非党组织领导机关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中指定的;党委的成员是由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②党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党的上级组织的领导,而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③党委领导本部门、本系统党组织的建设,而党组只是指导本机关党组织的工作;④党的县以上委员会对本地区的工作负有领导的责任,而党组只是负责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⑤党委可以依据党章规定,召开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不能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