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党员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经过的年数,即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党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由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他在党内的生活与工作不能不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后,他在党内的生活和工作才不受这些限制。因此,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党费】
指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党员证明信】
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6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的组织关系】
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须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须开具“党员证明信”;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
【流动党员】
指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离开本地、本单位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就业日趋多样化,劳动力(包括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频繁,就出现了“流动党员”
现象。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可以参加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组织活动、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表决权】
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之一。党章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党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表决权是党员在党组织就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表示赞成、反对或者不发表意见的权利,表决制度是体现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形式。在党的会议上,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预备党员和正处于留党察看期的党员没有表决权。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持有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现在单位不能行使表决权。所有党员,不论有没有职务,也不论职务的高低,在参加表决的时候,都是平等的,每人都只有一票,而且这一票效力是同等的。
【选举权】
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之一。党章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党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进一步规定:“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在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权指党员在党员大会上选举党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委员,以及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党员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选举同级党的各种领导机构成员和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以及党委委员选举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利。在选举时,正式党员有选举权,预备党员和正处于留党察看期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有选举权。持有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现在单位不能行使选举权。选举权是党员和代表的基本民主权利,党员和党员代表,要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正确行使选举权。
【被选举权】
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之一。党章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党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进一步规定:“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被选举权指党员有被选举成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正式党员有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和正处于留党察看期的党员没有被选举权。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有被选举权。持有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现在单位没有被选举权。按照规定的程序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党员,因健康状况或工作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自己可以向党组织提出请求不作为候选人即放弃被选举权。若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尊重选举人的意见。
【党员大会】
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职权主要是:①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②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③选举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党员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作规定,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但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必须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召开。党员大会的组织领导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负责。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党的基层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次”数和“届”数。
【党员代表大会】
也是党员通过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表参与党内事务,行使民主权利,讨论决定党内重大问题的重要会议。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①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②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③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
④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⑤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按规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限原则上应同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一致。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亦相应排列届数。“次”的计算方法是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应重新排列。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未变,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计算。
【选举办法】
指进行选举时,规范选举行为的规则。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都必须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和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和计票人的产生办法、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选举的纪律等。
【直接选举】
就是指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或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的选举方式。
比间接选举更能体现党员本人的意志,选出的领导成员和代表更有群众基础,所以,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间接选举】
就是指先由党员选出代表,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代表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或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的选举方式。
【差额选举】
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有利于促进被选举人增强革命事业心,密切联系群众,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从实践经验看,正确地实行差额选举,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都要实行差额选举。其中,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要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
【等额选举】
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公推直选】
党员群众的联名推荐、党组织的推荐等环节产生候选人,然后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负责人的选举方式。“公推直选”改变了过去由党员和少数群众代表提名、党员选举、党内分工的做法,在选举形式、程序和透明度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实行“公推直选”,有效地把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路线结合起来。
【无记名投票】
党内选举的一种方式。指党内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举人不需在选票上署自己的名字,以保证选举人完全按照个人意志行使选举权。采用无记名投票的选举方式,选举人选谁不选谁只有自己知道,可以减轻或消除选举人的顾虑,便于选举人进行客观的分析、对比、挑选,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打击报复、践踏民主的现象。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选举方面的重要体现。
【选举人】
选举中具有选举权的人。党内选举中,在不同情况下,选举人的对象各不相同。在直接选举中,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都是选举人。在间接选举中,每个正式代表都是选举人。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中,委员会的每个正式委员都是选举人。
【委员】
在党内主要指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在委员会内部,所有委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都享有同等的一票。
【候补委员】
在党内指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时,能递补为委员的人员。
根据党章规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候补委员在全体委员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党代表任期制】
是指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同级当届党代表大会期间,可以代表身份从事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活动。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中国共产党从1988年开始在部分县(市、区)进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同时开始党代表常任制试点。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并在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中作了相应规定。
【党徽党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