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博物馆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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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法律、体制、理论(1)

———关于博物馆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张礼智

博物馆是一种舶来品,到今年已经走过了整整一百年。

回顾百年历程,我国博物馆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样毋庸置疑的是,我国博物馆的百年历程所走过的是一条充满曲折和坎坷的道路。这一百年给我们的启迪和教训是多方面的,其中博物馆管理这个话题被长期忽视,应是比较深刻的教训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奉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古训,博物馆管理思想更多地向发达国家的博物馆学习管理经验,可是这种做法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不是经验不好,也不是借鉴者叶公好龙,皆因为体制不同,难以兼容故也。

在人类已经跨入21世纪的今天,在中国社会日益融入世界格局的今天,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如何解决博物馆科学管理的问题,是我们这一代博物馆工作者必须面对的课题。在这种形势下,认真地、实事求是地研究和面对我国博物馆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每一个博物馆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义务。

第一,关于博物馆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有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博物馆事业的规定,但如何发展博物馆事业,博物馆的法律地位如何、法律定义如何,却再没有具体的规定。就笔者掌握的材料,除了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博物馆条例》外,就全国范围来说,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博物馆地位给予明确规定,对博物馆的管理就主要依据行政性规范或更多的是文件。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导致管理上的混乱。举一个例子,说起来有点不可思议,在我国博物馆中有省级馆长、地市级馆长、县处级馆长、科级馆长和股级馆长。馆长就是馆长,把一馆之内的工作管好就行了,何以有这么多级别?我曾在一次省人事厅组织的机构编制调研会上,就这个问题向人事厅的同志讨教。人事厅的一位处长很是无奈地解释: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是个早在1994年就讨论过的问题,但不好办,主要是干部流动问题和工资标准问题不好解决。因此,对博物馆的管理就有了一个大家都熟悉的正式的说法: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执行。这就是很多博物馆馆长在管理中无奈地埋怨“博物馆像个行政机关”的原因所在。

实际上,干部流动问题也好,工资标准问题也好,都是表面现象,实质的问题是博物馆没有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

再如,由于没有博物馆法,由于博物馆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明确确认,对博物馆馆长的任命也就不可能在法律中找到明确的规定。那么,博物馆馆长的标准、产生和任命究竟依据的什么呢?一提到这个问题,一个耳熟能详的词很容易浮现在人们的脑海中:德才兼备。什么叫“德”,什么叫“才”,什么叫“兼备”,是一个很不好把握的标准。国家文物局出台过一个《省级博物馆馆长任职资格》,对馆长的条件有较详细的规定,但平心而论,哪个省的博物馆馆长的任命参考过这个标准?

由于没有博物馆法,由于博物馆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明确确认,为数不少的博物馆馆长也就没有对博物馆的法律地位的清晰认识,换句话说,馆长的法律角色如何、馆长的法律责任如何,并不清晰。清晰的只有对行政上级的负责。在这种情况下,馆长脑子里最多的概念是只要上级不问就没事。

这样,馆长在施政举措中因不学法、不知法和不懂法而发生不依法的事情就不足为怪了。

在中国,政策性导向的作用向远远大于法律性导向。

1958年一个全国“大跃进”的政策,导致了“县县办博物馆”的群众运动,直接断送了建国后健康发展的博物馆事业;“文化大革命”中的“红海洋”、“万岁馆”更把博物馆塑造为推行极左路线的典型。如果说这些还可以归之于左的路线的干扰。

那么,我们看看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发生的一些事情:博物馆一窝蜂地搞所谓“强强联合,捆绑上市”,争相把博物馆划归企业管理,是不是有损于博物馆的性质?一窝蜂地花费巨资申报世界遗产是不是科学的态度?还有时下正方兴未艾的红色旅游已在中国博物馆掀起一阵滔天巨浪,也在某种程度上凸现出博物馆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今天这个重要则此起,明天那个时过境迁则彼伏。博物馆的法律地位摇移不定,怎么可能在社会生活中正常发挥作用?

第二,党、政两个管理系统

随着我国加入WTO,各个方面都要适应新的形势,以与国际接轨,在事业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必然趋势,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我国博物馆管理中存在党、政两个管理系统是不争的事实。

这种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各有不同,就提法看,有馆长负责制的,有党委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的,有党委监督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①,有法定代表人负责的。看起来花样挺多,实际上满不是那么回事,还是书记强则书记说了算,馆长强则馆长说了算。虽然,就结果来说,在这种情况下管理成功的博物馆也能举出一些例子,但是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这种管理方式造成的不良影响,特别是书记和馆长两强相遇,对单位造成的不好影响则更为普遍。这种“明君”式的管理方式,实在与现代管理科学的理念背道而驰。

其实,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很简单:党政一肩挑,即党和行政系统管理职责由一人担任。既然博物馆是依照(参照)

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那么依照行政机关的党组书记和行政首长为一身的成例有何不可?

第三,干部任命制度

无论中西,博物馆的管理者皆由一位馆长和若干位副馆长组成实施管理的领导层,但我国的博物馆馆长任命制度大不同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发达国家,博物馆的主管上级或董事会一般只任命馆长,其余管理干部由馆长聘任。而在我国则不然,副馆长皆由上级任命。这一看似无关宏旨之举,实在大大影响了中国博物馆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

首先,这一体制明确无误地告诉你:博物馆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制,不是馆长说了算。馆长的意志一定要通过集体领导来实现。往好里说,这种体制体现了对馆长的特殊关怀:大家一起承担责任,一起负责。往不好里说———那还真不好说———毋宁说,如果副馆长不同意,馆长的意图就不能形成集体意志,也就无法形成决策,如此,则集体负责往往最后是无人负责。如果馆长硬性决定,不论正确与否,在程序上先丢了一分,天长日久,被指为专制和个人说了算也是顺理成章的事。退一步说,即便副馆长们忍气吞声,上级对馆长把自己任命的副馆长不放在眼里的做法会怎么理解,是可想而知的。

其次,由于副馆长不是馆长任命的,这就使得馆长对副馆长的领导有其名而无其实。馆长拿副馆长没有办法,馆长是心知肚明,因此要哄着干活。副馆长对此更是心照不宣:说客气点,我是副馆长,协助你工作;说不客气点,你我本是同科,我也是领导班子成员,你奈我何?

再其次,副馆长由上级任命,不便对工作进行绩效考察。

副馆长是协助馆长工作的,工作态度如何,能力如何,水平如何,馆长有切实体会,而上级领导则鞭长莫及。

有此诸多不利,于是乎在中国博物馆管理中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制度本来是为管理服务的,却反而成了管理的绊脚石。我们常常看到不是领导不和、政令不畅,就是安于现状、碌碌无为。究其原因,说乐于为官者在制度上找到了适宜的温床和保护伞,应不为过。

第四,用工制度

美国波士顿美术博物馆1995年在亏损400万美元的背景下,聘请了英国国家肖像馆的馆长来任馆长,他到任的第二天即宣布裁员80余人,其中包括不少业务主管,此举震惊了美国博物馆界②。“震惊了美国博物馆”,是因为一次就裁减了80多人,而裁减人员本身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之处。可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博物馆的馆长们束手无策。原因何在?用工制度异也。

首先是编制制度。博物馆需要多少人,博物馆馆长无权决定,这是另外一个专门管理编制的机构管理的,而这个机构对博物馆的功能知之不多,却掌握着一个行政区域内的各种机构编制的大权。

其次是进人制度。博物馆需要什么人,博物馆馆长无权决定,这是另外一个专门管理人事的机构管理的,而这个机构对博物馆的功能知之不多,却熟稔各种人事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