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四、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五、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六、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5、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变更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变更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将有关文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六)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七)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八)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验资报告;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并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企业持原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通知函,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董事会决议;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5、分支机构场所使用证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注销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中止经营或经营期满不再申请延期,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注销的文件;
4、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印章。
登记机关自收到上述文件后,经审核核准予以注销的,发给核准注销通知书。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程序
一、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6、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权限、授权期限)、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7、住所使用证明;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在企业提交上述全部文件后,即可受理该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准登记的,收取登记费,发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工作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
二、变更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换发新的《登记证》。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地址、常驻代表等。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上述事项变更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登记表》;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登记证》;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变更驻在地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代表的,要提交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授权书及新代表的简历、身份证明。
三、延期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延期登记分为两种,一种是审批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后,申请延长驻在期限;一种是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时,申请延长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两者分别按不同的登记程序办理。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需要申请延长驻在期限的,应由派驻机构所属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期满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持新批准证书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延期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取延期登记费,换发新的《登记证》和《工作证》。
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长驻在期限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登记证》和《工作证》;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登记证》的延期登记程序。《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在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以内,《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届满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天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证》的延期登记。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登记证》延期登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由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2、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
3、《登记证》。
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重新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登记证》。
四、注销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由税务、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或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证明;
4、《登记证》和《工作证》;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四)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一、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即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就可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提交以下文件:
1、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4、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6、由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