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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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章 工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109)

表三生产经营情况中“原定开业日期”是指合营双方原约定的开业日期,“实际开业日期”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式开业的日期。“本年度内销额”是指本企业产品向境内市场销售的额度。“本年度外销额”是指本年度产品向境外销售的额度。“本年度服务营业额”是指从事服务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额。该栏除填写总额外,还应分别填写人民币营业额外外汇营业额。“本年度纳税额”是指本年度内向税务机关交纳的全部税款总额。“本年度税后利润”是指本年度交纳税款后企业的利润额。“本年度中方利润额”是指税后利润中中方所占数额。“本年度外方利润额”是指税后利润中外方所占数额。“本年度亏损额”是指企业在本年度经营中亏损数额。以上各项在表三左边填写人民币数额,在右边相应栏目中应当将其折成美元。“本年度生

产经营情况”一栏向右依次为筹建、开业、盈利、歇业等,企业可根据其所处的情况在相应的格子里面打“√”。“亏损及非正常生产原因”是指不能正常生产及亏损的企业实际情况。“承包经营本企业的承包企业名称”栏中,填写承包本企业的承包企业名称。

表四是印鉴式样栏目。加盖企业全部对外使用的印鉴样式。

表五是情况说明栏有五个问题需用“√”或“×”来标明,并由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表六是填写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情况的栏目。填写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数应与其营业执照副本上载明的机构数相吻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上的注册号均应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

上述四种年检报告书填好后,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年检主管部门。凡是填写《公司年检报告书》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①《公司年检报告书》或《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②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

③年度汇总损益表;

④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凡是填写《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②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③由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凡是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②年度资产负债表;

③年度损益表;

④审计报告书(或称查帐报告);

⑤验资报告(资金已到位且已提交过验资报告的除外);

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⑦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二、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审核,发现如下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

1、在规定的年检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到吊销其营业执照。

3、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且在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4、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5、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对应具备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须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暂缓通过年检,并依法进行处理。待引起暂缓通过的因素消除后,再补办年检手续。

三、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对经过审核通过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当年通过年度检验的标识或在其副本正面或背后年度检验栏中加盖登记机关年度检验专用章。具体做法区分如下: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正本上加贴年度检验标识,并在其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正本上加贴年度检验标识,并在其副本背面年度检验栏目中,填写年检年度、审核日期并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年度检验专用章。

《营业执照》,其正、副本上分别加贴年度检验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其正、副本上分别加贴年度检验标识。

四、交纳年检费用,发还营业执照

企业通过年检后,应当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检费为50元人民币。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度检验费后,登记主管机关将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发还给企业。

商标注册登记

(一)商标注册申请须知

一、商标及服务分类

商标离不开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离不开商品和服务分类。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目前所有商品和服务共划分为42个类别。

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标志。服务商标的功能同商品商标的功能基本相同,主要是:识别提供服务的来源,表明服务的质量、特点,并且有广告宣传的功能。我国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

商品和服务分类又是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交纳费用的基本单位,即按照“一类商品或服务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办理注册申请。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一种途径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另一种途径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商标代理组织是经国家工商局指定或认可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社会中介组织,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经营代理业务:(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有关事宜;(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另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业务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类型

1、商标注册申请;

2、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申请;

3、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4、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5、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

6、注册商标注销申请;

7、商标异议申请;

8、商标评审申请;

9、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10、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和注销申请;

11、提供申请日期证明申请;

12、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1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15、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四、商标查询方法

五、收费标准

中文(含拼音)英文(含字头)中英文混合数字

普通6010016060

加急120200320120

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为查申请提供书面《查询报告》,此报告以查询之日起已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为限,不包括已申请而未审定的商标,该报告仅供查询申请人自行参考,查询不负责对查询报告的解释,不附任何判断意见,不具法律效力。

六、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时间

1、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一般需要一年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需一个月时间,实质审查约四到五个月时间,异议期三个月时间,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一到现个月时间。

2、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后可以续展。有效期到期后有六个月宽展期供续展。

3、商标变更、续展和转让从申请核准一般约需四到六个月。

4、商标补正期限、修正期限为十五天,异议答辩期限为三十天;商标争议期限为一年。

5、商标异议期为三个月,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七、领取商标注册证

通过代理的由代理人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

1、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

2、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

4、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5、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商标注册程序

一、商标注册申请基本条件和要求

1、商标申请书件齐备:商标注册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章戳,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并加盖代理人章戳;直接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盖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章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书件填写规范,如需改动,需加盖章戳或签名;

3、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

4、申请人用药品、卷烟或报刊、杂志商标注册,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5、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6、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还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二、商标注册申请

1、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若不符合形式审查,商标局将向代理人或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或有予受理通知,基本予受理保留申请日期、申请号,补正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2、商标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即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若不能通过实质审查,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或要求修正,修正合格后再进入初步审定公告。

3、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进入核准注册公告程序和发证程序;若裁定异议成立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

三、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收件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的,根据《商标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将通知代理人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补正并连同该通知一产交回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未作补正或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

四、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程序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收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商标局将予以退回的,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如需重新申请,补齐有关手续后再行申报。如代理人或申请人自行更换了盖有商标局骑缝章的商标图样,该申请书失效,如需继续申请,应重新办理手续,并交纳费用。

五、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修正程序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一般指商标、商品或服务内容)可以修改后通过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起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六、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指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注册。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二)在我国有住所;(三)拥有我国国籍。

申请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组织到国际局办理。

国际注册并不能产生专用权,只有当商标注册人申请并获准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护,该国际注册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七、提供优先权证明

优先权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同一申请人向两个以上国家分别提出同一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申请的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1998年1月1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继而又于1998年7月1日前向名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那么这个申请人便可要求优先权,以第一次的1998年1月1日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