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一组织。申办集体商标除报送一般商标必备的申请书件外,还应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办理证明商标除应提供上述集体商标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证明文件。
九、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由商标局认定,申请驰名商标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明文件。
十、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件、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和吉祥物等标志。申请特殊标志登记,除申请书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2)准许他人使用该特殊条件及管理办法;(3)其他文件。
十一、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的异议期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收到申一个工作日。
商标异议人须交送《商标异议书》,在异议书中要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商品类别、商标刊登初审公告的日期、公告期号和初审号填写清楚。
反之,当别人对自己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时,被异议人可以在期限内作出答辩。
十二、商标申请程序
商标变更续展转让程序
十三、商标变更注册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2、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证明文件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3、企业因全并、兼并或分离,不应办理变更,而应办理转让申请。
十四、商标续展注册
1、商标注册人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在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即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但应交延迟费。宽展期内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商标续展的类别应按照商品国际分类的类别填写,如果原核定的商品现属国际分类的不同类别,但均需续展注册的,应按类别分别填写续展申请书,并且注册原注册号保留在哪个类别上,其余的另编申请号。
3、同一商标注册人在同一有效期的若干个相同商标,如属于同分类同一类别的,可以分别续展,也可以合为一件申请续展。
4、原核定的商标图样中带有不能作商标的内容但又商标难以分离的,应声明放弃该部分专用权;商标名称不在商标图样中,若该名称不要求享有专用权,应声明放弃;要求保留的,可以将该商标名称的文字写入其图形外围,或者另行办理文字续展。
5、早熟商标续展,需交送原《商标注册证》并另附商标图样5份。
6、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作为商标注册的,应交送该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明。
十五、商标转让注册
1、办理注册商标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
2、企业因全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方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但须附转让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3、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转让申请。
4、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十六、商标注册证补发
1、办理补证应交送5张商标图样,注册人还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如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应分别交送补证申请和变更申请,补证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
3、补证与转让同时办理的,应分别交送补证申请和转让申请,补证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4、因商标注册证损毁而请求补发的,应将损毁的商标注册证交回。
(三)商标评审
一、商标评审的类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理以下案件的申请: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4、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6、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7、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二、商标评审的途径及基本要求
国内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对等原则办理。外方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三、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以下各类复审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
2、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
5、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评审规费:1500元,若申请延期再增加500元延期费。(以下各类案件规费及延期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四、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异议裁定之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3、新的事实和理由。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人,限期答辩到案,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
五、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资格:必须是注册商标转让的受让方。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原件;
3、《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4、转让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六、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七、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申请)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八、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细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资格:应当是比被争议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自被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延期)
申请书件:
1、《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载明争议理由。被争议商标为(商标或商品/服务)部分内容的,可申请部分撤销;
2、申请人提供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申请人提供被争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数、注册号;
2、被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异议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寄送被争议人,限期答辩,被争议人依据争议内容可提出放弃部分被争议内容;
4、被争议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该商标裁定。
九、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申请时限: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书件:
1、《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期答辩;
2、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过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裁定。
十、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申请)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十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的时间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变为当事人和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关于调整商标注册工作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工作效率,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对商标注册工作中的程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流程
为尽快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齐备、收文录入后、核对款项完成的,即打印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我局受理后,再进行图形要素和商品分类的审查。
二、各商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上述调整及时缴纳商标注册申请等费用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对于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注册等申请,我局通过从其缴纳的预付款中扣款的方式收取相关费用。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申请件时无预付款支付费用的申请件,属于商标申请手续不齐备的情形,将被不予受理,其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各商标代理机构应掌握本单位预付款的支付情况,以保证商标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商标代理机构在此之前代理的商标注册等申请尚未缴纳费用的,应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费用汇入我局账号。逾期未缴纳的,有关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