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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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章 税收优惠政策(5)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以固定资产原值减除估计废弃后的残余价值后的余额,按规定使用年限平均摊销的一种折旧方法。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残值)÷折旧年限。这种方法计算出每年的折旧额,在统计图表上显示为一条直线,故又称为直线法。与直线法相比较的其他折旧方法,只要能够比直线法加快资金回收速度的,均属于加速折旧法。中国税法规定允许使用的加速折旧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一种折旧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1)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2)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折旧率

由于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因此,在应用这种方法时,必须注意不能把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残值收入以下。按现行制度规定,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折旧年限到期以前2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2.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其计算公式为:

(1)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2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2)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残值)×折旧率

按这种方法提取的折旧额在开始年度大,以后随着折旧年限增加而减少。在折旧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年数总和法比直线法和工作量法的折旧速度要快。

3.余额递减法。又称定率递减法,是加速折旧的一种折旧方法,适用于预计残值达到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无残值或残值额小的固定资产不采用。这种方法要求首先计算折旧率,然后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净值乘以折旧率,为本期折旧额。其计算公式为:

(1)折旧率=1-折旧年限残值固定资产原值

(2)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折旧率

这种折旧方法曾经在20世纪50年代至70代中国实行的工商所得税中采用。现行税法没有列举这种折旧方法。

二十一、存货计价

存货计价,是指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发出存货的价值计算。存货计价是否正确得当,直接影响到当期销售成本,也影响到各期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从而影响当期和各期的企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税法及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存货计价的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个别计价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发出同样的存货,其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同,因而对所得税计征产生不同的影响。

一般来讲,在物价平稳的条件下,发出同样的存货,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其结果差别不大,因而对所得税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但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物价呈上升趋势,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其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别。虽然从整体看,所有存货最终都要发出,全部发出存货的成本必然等于全部存货进价的成本;但分阶段看,由于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发出同样的存货其成本都是不同的。因此,精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商品价格的变化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发出存货尽可能早地摊销到当期销售成本中去,以减少期初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是从政府拿到了一笔无息贷款,相当于享受到了国家给予的延期纳税的税收优惠。

存货计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收到存货先发出或先耗用,并根据这种存货流转次序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发出存货数量×先收到存货的单价

2.后进先出法。是假定后收到的存货先发出或先耗用,并根据这种存货流转次序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与先进先出法正好相反,其特点是:期末结存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反映最早进货的成本,而发出存货的成本则最为接近存货近期的成本水平。计算公式为:

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发出存货数量×后收到存货的单价

3.加权平均法。是根据期初存货结存和本期收入存货的数量和进价成本,期末一次计算存货的本期加权平均单价,以此作为计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价值的单价,以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结存存货价值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单价=期初存货成本+本期收入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数量+本期收入存货数量

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本期发出存货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4.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按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原理,在每次收货以后,立即根据库存存货数量和总成本,计算出新的平均单位成本,以计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结存存货价值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移动加权平均单价=以前结存货成本+本批收入存货成本以前存货数量+本批收入存货数量

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本期发出存货数量×移动加权平均单价

5.毛利率法。是根据本期实际销售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据以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结余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1)本期销售毛利=本期销售净额×上期销售毛利上期销售净额

(2)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本期销售净额-本期销售毛利

这一方法是商业批发企业常用的方法。由于商品批发企业经营商品品种繁多,且同类商品的毛利率大致相同,采用这种存货计价方法,既能减轻工作量,也能基本满足对存货管理的要求。

6.售价金额核算法。采用这一方法时,平时商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均按售价记账,售价与进价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反映,期末计算进销差价率和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计算公式为:

进销差价率=期初存货商品进销差价+本期购入商品进销差价期初存货商品售价

+本期购入商品售价×100%

本期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1-进销差价率)

二十二、税项扣除

税项扣除,又称税前扣除,是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

税项扣除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税种对扣除项目、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有些是对所有纳税人普遍适用的,是对征税对象的一种必要扣除;有些则是针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规定的一种特殊扣除。据此,有的人认为,税项扣除不是税收优惠,而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特别是作为对所有纳税人普遍适用的必要扣除项目,是区别此税与彼税的本质特征,作为税收优惠的范畴似乎有些牵强。这种认识在理论上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税收实践中,无论是普遍适用的必要扣除项目,还是特殊适用的个别扣除项目,其最终结果都无一例外缩小了税种的税基,减少了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从而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虽然某些扣除项目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其结果与税收优惠并无区别,所以本书也将其纳入税收优惠范围进行研究。从税收制度的发展变化的角度来看,可能目前不作为税收优惠范畴的某些普遍适用的必要税项扣除,在税收制度调整变化后,也很可能成为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规定的扣除项目,从而纳入本书所称之为“广义税收优惠”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优惠与构成税制要素的扣除项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同时,由于构成税制要素的税项扣除与属于税收优惠范畴的税项扣除在许多条款上难以划分,且划分清楚也毫无意义,而其减少应纳税额的最终结果也不会因此而改变。所以本书把税法规定的税项扣除尽可能全面地介绍给读者。

二十三、税收停征

税收停征,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对某些税收法律、法规有效期的停止。税收停征的结果是某税法或其中某些条款从明确规定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停征有两种:一是直接停征。用税法中的某一条款或单独明文规定停止征收。二是间接停征。用新税法否定旧税法,以及根据后法否定前法的原则,对前法规定与后法内容相抵触的视为停征。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农业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起除烟叶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停止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采用的是单独明文规定直接停征的方式。对屠宰税、筵席税的开征与停止则是下放到各省级人大或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免税

流转税免税政策

一、增值税

1.法定项目免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施工现场制造预制构件。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2)销售母带、软件。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3)供应或开采天然水。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4)销售进口免税商品。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62号)

(5)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或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6)执照、牌照工本费。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7)罚没物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69号)

(8)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7号)

(9)供电工程贴费。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

(10)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578号)

(11)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12)销售电话号簿。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0]698号)

(13)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企业收取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4]416号)

3.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免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包括军需工厂、军事工厂、军马场、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等生产、销售、供应的下列货物或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1)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和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给军队、武警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6)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7)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模具、工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8)军工、军队系统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4.残疾人用品免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60号)

5.残疾人劳务免税。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4号)

6.废渣利用免税。符合国家规定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