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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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章 税收优惠政策(15)

11.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函[1997]3号)

12.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7]37号)

13.海洋石油设备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42号、财税[2001]186号)

14.陆地石油设备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42号、财税[2001]186号)

15.石油开采设备保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财税字[1997]42号)

16.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共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17.接受捐赠物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署税字[1997]227号)

18.汽车生产进口软件免税。对轻型客车(6座及以上、22座及以下且本车身总长在4.2米及以上、7米及以下的客车)整车生产企业,引进开发技术所需进口的软件,免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19.捐赠物资免税。外国团体、企业和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8]98号)

20.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的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9]273号)

21.软件费免税。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9]273号)

22.体育物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关税。

23.外销产品料件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及相关料件,免征进口关税。

24.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关税。

25.进口自用货物免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26.进口物资免税。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征进口关税。

27.进口货物免税。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苏州工业园区、福州台商投资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28.进口料件免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

29.进口货物保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所需货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进口的货物,按保税货物办理。

30.转口贸易免税。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转入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关税。

31.备用物料免税。来料、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备用物料,进口时予以监管保税。加工复出口时,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

32.进口零部件保税。为引进先进技术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部件,可免办纳税手续,存入保税仓库。

33.保税工厂料件免税。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和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货物,可缓办进口纳税手续。加工出口产品后,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

3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用设备免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25号)

3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25号)

3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用料件免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25号)

37.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免税。从2001年1月15日起,对境外捐赠人向扶贫、慈善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152号)

38.进口钻石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1]176号)

39.西部投资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1]202号)

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有关材料免税。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自用生产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136号)

4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超过80亿元或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162号)

42.进口文物免税。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财税[2002]81号)

43.进口药物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止,对进口列名的18种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2002]160号)

44.老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对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和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2002]146号)

45.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免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国办发[2002]62号)

46.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免税。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在2005年底前免征关税。(财税[2003]55号)

47.进口重型燃气轮机关键零部件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如“十五”期间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财税[2003]132号)

48.第29届奥运会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捐赠进口物资免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49.进口第29届奥运会设备免税。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50.进口第29届奥运会物品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作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51.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减免。对《关税条例》第45条规定减免关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前,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仍可同时减征或者免征。(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0号)

52.境外捐赠教学用品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除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4]39号)

53.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除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财税[2004]39号)

54.国际合作进口物资免税。对中国科学院与欧洲核子研究中心合作利用强子对撞机进行ATLAS、CMS高能物理实验项目,在2001年至2005年内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04]16号)

55.进口材料免税。对中海石油壳牌石化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材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财税[2004]26号)

56.国际组织项目进口物资免税。对全球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在中国实施的医疗项目赠送的物资(包括赠款用于国外采购的物资),按署税[1999]56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免税事宜。(署税函[2004]39号)

57.国家大剧院进口物资免税。对国家大剧院进口列名的舞台机械设备、通用机电设备和进口建筑材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关税[2004]37号)

58.进口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商品免税。对坦桑尼亚、苏丹、赞比亚等非洲最不发达的28个国家对华出口的列名商品给予免征关税待遇。(税委会[2004]8号)

59.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货物免税。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04]45号)

60.薄膜晶体管显示器生产企业进口货物免税。从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显示器(TFF—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生产设备零配件和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财税[2005]15号)

61.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5]1号、2号)

62.驻外人员携带进口自用车辆免税。从2005年2月1日起,参加车改试点的233个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离任回国馆员(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携带的一辆进境车辆,免征进口关税。(财关税[2005]11号)

(1)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2年,但不超过2个标准任期(按馆员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4年)的;

(2)从第3个标准任期开始,每一个标准任期任满任期的。

63.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货物免税。从2005年7月1日起,下列货物从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总署令第129号、第130号)

(1)用于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3)国家规定的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