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股权分置试点改革免税。从2005年6月13日起,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5]103号)
60.上海世博会营业账簿和应税合同免税。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上海世博局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以及上海世博(集团)公司签订的与世博会直接相关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上海世博局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财产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5]180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1.海关代征税款免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征收城建税。([85]财税字第69号)
2.个体经营征免税。个体户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临时经营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同时按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85]财税字第69号)
3.退税。对因免征、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可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5]财税字第143号)
4.困难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因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税或免税的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相应减税或免税。一般不予以单独减免。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85]财税字第143号)
5.涉外企业和个人免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4]38号)
6.金融保险业减税。对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3%税率的部分,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7]5号)
7.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9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998]93号、财税[2004]79号)
8.下岗职工收入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下岗职工占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9]43号)
9.机关后勤服务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央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党委、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台联等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后勤体制改革后,其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999]43号、财税[2001]122号、财税[2004]42号)
10.黄金交易所免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城建税。(财税[2002]142号)
11.青藏铁路建设收入免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128号)
12.转制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建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37号)
13.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建税。(财税[2003]141号)
14.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内地公司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时,免征其销售转让该资产应缴纳的城建税。(财税[2003]212号)
1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2]208号)
16.新办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底止,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17.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2004]93号)
18.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工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安置士兵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财税[2004]93号)
19.退役士兵个体经营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2004]93号)
20.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免税。从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和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45号、财税[2005]166号)
三、土地增值税
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条例第8条)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细则第11条)
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细则第12条)
4.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6.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7.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7号)
8.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9]293号)
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9]210号)
10.赠与房地产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11.房产捐赠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1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财税[2003]141号)
13.房地产开发项目免税。对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在200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4]192号)
减税
流转税减税政策
一、增值税
1.法定货物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2.农业产品减税。从1994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94]财税字第4号、[1995]52号)
3.矿产品、煤炭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94]财税字第22号)
4.特定纳税人减税。销售下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4号)
(1)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减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14号)
6.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减税。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发[1994]10号)
7.销售自用的特定货物减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94]财税字第26号)
8.进口飞机减税。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5]78号)
9.小规模商业企业减税。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为4%。(财税字[1998]113号)
10.销售特殊物品减税。从1998年8月1日起,对销售旧货、寄销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以及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国税发[1998]122号)
11.拍卖应税货物减税。拍卖应税货物,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
12.柴油、汽油减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特区内资企业的柴油、汽油,增值税2000年按17%的税率减征20%。(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13.计算机软件减税。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字[1999]273号)
14.生物制品和药械减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15.商品混凝土减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减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2000]37号)
16.豆粕饲料减税。从2000年6月1日起,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饲料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1]30号)
17.综合利用产品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抽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财税[2001]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