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闻产品减税。对新华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国税发[2001]105号)
19.销售旧货减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资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是否为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2]29号)
20.茴油、毛椰子油按农产品征税。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原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426号)
21.利用石煤生产电力减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财税[2004]25号)
22.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80%以上(含80%)的,增值税减半征收。(财税[2004]25号)
23.进口飞机减税。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进口的飞机仍按法定税率17%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04]43号、署税发[2004]352号)
24.石油液化气适用税率。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2005]83号)
二、营业税
1.政策性银行减税。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国税发[1997]39号)
2.金融保险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营业税(包括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征收。(财税[2001]21号)
3.住房租赁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125号)
4.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14个中西部地区和北京、天津、上海、辽宁、福建、广东6个其他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35号、177号)
5.台球、保龄球经营业务减税。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娱乐业中的台球、保龄球经营业务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97号)
6.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税。从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5]77号)
三、消费税
1.金银首饰减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94]财税字第91号)
2.汽车减税。对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低污染排放限值(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按法定税率减征30%的消费税。(财税[2002]26号)
3.钻石减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减按5%的税率征收。(财税[2001]176号)
4.铂金首饰减税。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财税[2003]86号)
5.汽车减税。对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要求的下列应税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纳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四、关税
1.摄录机散件减税。生产企业引进摄录一体机整体技术后1年内,经批准进口的摄录一体机成套散件,进口关税税率减按12%计征。(署税字[1997]603号)
2.摄录机国产化优惠税率。经批准定点生产摄录一体机企业按国产化程度的高低,实行级差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署税字[1997]603号)
(1)在1年内国产化率达到1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一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11%计征进口关税;
(2)在2年内国产化率达到2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二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9%计征进口关税;
(3)在4年内国产化率达到4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一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6%计征进口关税;
(4)在5年内实现电荷耦合部件、磁鼓、控制程序存储芯片,主导轴电机四个零部件中,任一个零部件国产化率达到6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在上述关税优惠的基础上,每个零部件再增加享受1个百分点的关税优惠。在期限内提前达到规定国产化率要求的定点企业,可提前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
3.减税与暂定税率孰低。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的商品,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但可选择法定税率减税后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之中税率较低的执行。(署税[1997]1061号)
4.纺机零部件暂定税率。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底前,对国家批准的纺机专项中整体国产化未达到40%的纺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若在当年列入暂定税率目录的,按当年暂定税率征税。(税委会[1998]2号)
5.轻型客车国产化减税。对经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国产化率挂钩的关税税率:(税委会[1997]19号)
(1)对轻型客车整车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40%~60%的,进口的零部件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75%征收进口关税;达到60%~80%的,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40%征收进口关税。
(2)对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60%~80%的,进口的零部件,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30%征收进口关税。
6.模型、模具减税。轻型客车生产企业自主开发所需进口的参与模型和模具,减半征收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7.内销远洋船进口设备减税。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经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按1%计征进口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财税[2002]9号、署税发[2002]153号)
8.数码相机零件暂定税率。从2004年6月1日起,对数码相机零件的进口关税实行年度暂定税率,暂定最惠国税率为6%。(税委会[2004]4号)
9.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暂定税率。从2004年6月1日起,对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由螺旋伞齿轮加行星齿轮二级立式减速机构组成,转盘外圆直径为:1300mm~2400mm)的进口关税实行年度暂定税率,暂定最惠国税率为4%。(税委会[2004]4号)
10.天然黑珍珠进口暂定税率。从2004年6月1日起,天然黑珍珠(税则号列:71011011,71011091)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由10%调整为0%。(税委会[2004]5号)
11.救助打捞单位进口设备减税。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为生产专业救助、打捞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件和设备,按1%的关税税率计征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财税[2005]31号)
12.进口远洋渔船减税。从2003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准予农业部审批进口的17艘远洋渔船包括二手船(船型为大型金枪鱼网船、大型拖网加工船、南极犬牙鱼延绳钓船),进口关税减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准予农业部审批进口的2艘二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进口关税减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05]6号)
13.进口彩色拷贝正片胶片减税。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对中国电影器材公司统一进口用于拍摄84部科教影片(每部洗印拷贝160个),弘扬“主旋律”的21部影片(每部洗印拷贝130个)所需进口的2000万米宽度小于、等于35毫米未曝光的彩色拷贝正片胶片,减按5%的税率征收关税。(财关税[2005]10号)
14.进口动力煤减税。从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税委会[2005]3号)
15.关税配额外进口棉花减税。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对关税配额外报关进口的棉花,在140万吨以内的部分,以滑准税方式确定暂定关税税率,税率滑动范围为5%至40%。具体方式为:
(1)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0029元/吨时,暂定关税税率为5%;
(2)当进口棉花价格低于10029元/吨时,暂定关税税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Ri=INT[PtPi×E-1)×100+0.5]/1000(Ri≤40%)
关税=Ri×Pi×E
其中:Ri——暂定关税税率(Ri≤40%);
E——美元汇率;
Pi——关税完税价格(美元);
Pt——常数,为10531;
INT——取整函数(小数点后面的数一律舍去)。
(税委会[2005]6号)
16.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减税。从2005年10月19日起,当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可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等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应先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出减半的税率,再与相应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税率进行比较,取低税率计征进口关税。若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高于最惠国税率时,一律按暂定最惠国税率计征进口关税,不再享受关税减半的税收优惠。(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2号)
17.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关税配额货物减半征税。从2005年10月19日起,对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在配额内进口的,按关税配额税率减半计征关税。(海关总署公告第2005年第52号)
五、农业特产税
1.毛茶减税。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减按7%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减按12%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7]28号)
2.牛羊皮减税。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和羊皮,减按5%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8]177号)
3.原木减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生产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征收农业特产税。农林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国家规定的试点地区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执行。其中,采伐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不论其是否试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其生产的原木,均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8]38号、财税[2001]200号)
4.水产品减税。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5.贵重食品减税。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减按8%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6.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优惠税率。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如下:(财税[2001]93号)
(1)烟叶,税率20%;
(2)毛茶、果品、原木、原竹、水产品、生漆、天然树脂、食用菌、花卉,税率8%;
(3)牲畜产品,猪皮暂停征税;牛皮和羊皮税率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税率10%;
(4)天然橡胶,税率5%;
(5)贵重食品,税率12%;
(6)省级政府确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税率由省级政府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规定;
(7)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正税20%的附加,是否征收及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