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从2003年8月22日起,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钱,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3]970号)
26.铁路快运费用进项税额抵扣。从2003年8月22日起,对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开具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3]970号)
27.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从2004年7月1日起,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列名生产企业,其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在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上年应交增值税的部分)的限额内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已缴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未纳入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规定的扣除范围。纳入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财税[2004]156号、227号)
28.购置税控收款机抵扣。从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可抵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下期继续抵免。(财税[2004]167号)
二、消费税
消费税税款抵扣。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国税发[1993]156号)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国税发[1995]94号)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国税发[1995]94号)
三、农业特产税
农业税抵扣。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但在计征农业特产税时,准予扣除缴纳的农业税税额。([94]财税字第7号)
企业所得税税额抵扣政策
1.已缴税款抵扣。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其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细则第42条)
2.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已退增值税款抵扣。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产企业,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取得的税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财税[2000]25号)
3.新办批零兼营企业安置退役士兵定额扣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从事批零兼营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每名每年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结转期不超过2年。(财税[2004]93号)
税收抵免
一、个人所得税
1.境外所得税抵免。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税法第7条、财税[2000]91号)
2.境外所得税补扣。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条例第32条)
二、企业所得税
1.境外所得税抵免。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税的,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条例第12条)
2.境外所得税补扣。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细则第41条)
3.境外所得税抵扣方法。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在汇总纳税时,可在“分国不分项抵扣”和“定率抵扣”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抵扣方法。一是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其抵扣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二是经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计算抵扣额。(财税字[1997]116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境外所得税抵免。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税法第12条)
2.境外所得税补扣。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和分国不分项的抵扣方法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当年不得抵扣。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细则第85条)
税收饶让
一、企业所得税
1.境外减免税抵免。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进行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所得税进行抵免。(财税字[1997]116号)
2.境外减免税抵免。纳税人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所得税进行抵免。(财税字[1997]116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境外减免税抵免。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税法及政的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的所得税准予抵扣。
2.境外减免税抵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所得税准予抵扣。
投资抵免
一、企业所得税
1.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税字[1999]290号)
2.分年度设备投资抵免。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前实现的应纳税额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期限内抵免。(财税字[1999]290号)
3.亏损企业投资抵免。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期限内,每一纳税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纳税额,可全部用于抵免准予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财税字[1999]290号)
4.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抵免。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购置国产设备财政拨款投资额之后的余额,据此确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国税发[2000]13号)
5.汇总纳税企业投资抵免。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当年发生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在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国税发[2000]13号)
6.汇总纳税企业投资抵免结转。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母公司)将各成员企业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税额。总机构(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税发[2000]13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总投资内购买或在总投资外购买进行技术改造的国产设备,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财税[2000]49号)
2.设备投资延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年度延续抵免,但最长不超过5年。
按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财税[2000]49号)
3.抵免设备计提折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抵免的国产设备,应为1999年7月1日以后用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抵免后,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财税[2000]49号)
4.可抵免的所得税计算。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应以零为基数,计算其准予抵免的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90号)
5.亏损企业和免税企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累计为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或以后年度处于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按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国税发[2000]90号)
6.企业投资总额的推定。对于依照商务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时,可按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限额。(国税函[2004]496号)
7.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且购进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如属于由进口的各种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设备,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488号)
8.追加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抵免。对外资企业就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国税函[2005]4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