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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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章 税收优惠政策(33)

14.县改区新华书店先征后退。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原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虽因撤县(县级市)改区名称发生变化,仍可继续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税[2002]138号)

15.核电产品先征后返。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财税[2002]95号)

16.出口项目的进口设备先征后返。从2002年10月1日起,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新批准的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进口设备所征税款。(财税[2002]146号)

17.铜原料进口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重点铜冶炼企业在核定数量内进口的铜精矿、废杂铜、粗铜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30%的比例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应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财税[2003]81号、财关税[2004]10号、财关税[2005]12号)

18.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先征后返。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和农药中间体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财税[2003]68号)

19.科技制品先征后还。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财税[2003]55号)

20.标准技术等出版物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及电子出版物),可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财税[2003]239号)

21.特殊教育学校增值税优惠。从2004年1月1日起,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04]39号)

22.进口液化天然气先征后返。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广东、福建天然气项目进口的液化天然气,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财关税[2004]14号)

23.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先征后返。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新疆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各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对列名的新疆A、B类印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2005]47号)

2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先征后返。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财税[2005]48号)

二、营业税

1.机场管理建设费先征后返。对于民航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6]32号)

2.政策性银行先征后返。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之日起,返还停止执行。(国发[1997]5号)

3.校办福利企业收入先征后返。对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的经营收入,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4.三线企业超基数返还。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营业税实行超基数返还的政策。(财税字[1998]42号)

三、消费税

1.特定地区进口物资先征后返。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进口自用物资,“九五”期间,按国家核定的额度,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五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国函[1995]135号)

2.外汇借款项目先征后返。对1994年底以前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项目,从1998年度起,用该项目新增消费税归还贷款的金额,按国家下达的年还贷限额实行先征后返。(财工字[1998]24号)

3.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先征后返。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

四、关税

特定地区进口物资先征后返。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进口自用物资,“九五”期间,按国家核定的额度,关税实行先征后返,五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国函[1995]135号)

企业所得税返税政策

1.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先征后返。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保财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41号)

2.地方上市公司先征后返。对各级地方实行的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际征收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底。从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财税[2000]99号)

3.人保公司先征后返。从2004年至2010年止,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总和超过3亿元至3.8338亿元的部分,由中央财政返还;超过3.8338亿元的部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当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分别返还。(财税[2005]3号)

4.债转股企业先征后返。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债转股新公司因减少利息支出扣除相应增加利润所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其实际返还的税额以公司因减少利息支出增加利润计算的税额为限;债转股新公司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少于因减少利息支出增加利润计算的税额,则以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限。(财税[2005]29号)

税额抵扣

流转税税额抵扣政策

一、增值税

1.进项税额抵扣。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第8条)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购进农业产品抵扣。从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照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条例第8条、财税[2002]12号)

3.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抵扣比例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财税字[1995]42号)

4.农业特产税抵扣。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94]财税字第60号)

5.运输费用抵扣。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1998]114号)

6.铁路运费抵扣。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包括运输运营费用、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准予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税发[2000]14号)

7.免税棉花抵扣。从2001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包括粮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01]165号)

8.免税粮食抵扣。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购进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1999]198号)

9.免税库存粮食抵扣。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税的库存粮食,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函[1999]829号)

10.国产钢材抵扣。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字[1999]144号)

11.计算机软件抵扣。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销售计算机软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字[1999]273号)

12.废旧物资抵扣。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可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00]12号)

13.期初存货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底前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底前分期抵扣,具体抵扣进度由各省级国税局确定。(国税发[2000]3号)

14.库存商品棉抵扣。纳税人销售库存商品棉,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电[2000]33号)

15.广告业务购进货物抵扣。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据此计算制作、印刷广告所用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确定出版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发[2000]188号)

16.购进废旧物资抵扣。从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01]78号)

17.销售援助项目货物抵扣。从2001年8月1日起,对销售给外国政府和38个列名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的免税货物,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02]2号)

18.安装税控装置抵扣。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该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2002年3月1日前,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02]15号)

19.成品油销项扣除。从2002年5月1日起,加油站通过税控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在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下列项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20.丢失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2]10号)

21.丢失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贷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2]10号)

22.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税发[2002]45号)

23.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2]105号)

24.销售自来水抵扣。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自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征收率(国税发[200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