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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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章 税收优惠政策(41)

73.小型加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财税[2003]192号)

74.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财税[2003]205号)

75.捐赠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204号)

76.报刊捐赠扣除。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财税[2003]224号)

77.市话初装费扣除。从2003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福建、安徽、江西、四川和重庆6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业务资产中,每年从“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3]229号)

78.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规定提取的交易经手费的20%,按年席位费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3]243号)

79.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3]243号)

80.中国联通公司税前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国联通公司下列业务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1329号、1401号)

(1)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扣除。对中国联通公司及其内地子公司采取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用户提供的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SIM卡、UIM卡、手机或其他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可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手机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可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2)有价通信卡折扣扣除。对中国联通公司及其内地子公司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的有价卡款的差额,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额。

(3)广告宣传费扣除。中国联通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现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对中国联通公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5)补偿金摊销。对中国联通公司清理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项目发生的补偿金,自2003年起5年平均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

(6)补提资产折旧。中国联通公司因清理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作项目,所涉及的需要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从2003年起,分5年平均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固定资产折旧残值预留。中国联通公司所属内地子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执行。

81.购买保险费支出扣除。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中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税发[2002]31号)

82.金融企业防治“非典”项目扣除。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类企业,在2003年度因防治“非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额的部分,可据实在本年度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财金[2003]56号)

83.防治“非典”捐赠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纳税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106号)

84.安装税控装置支出扣除。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财税[2002]15号)

85.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补充保险扣除。在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对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9号)

86.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从2002年11月1日起,各类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采取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4号)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金融企业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贷款人和担保人虽未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贷款人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法院也无财产可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9)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因被投资企业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终止法人资格而无法收回的股权;

(10)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11)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采取合法措施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2)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87.教育事业捐赠支出全额扣除。从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4]39号)

88.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损失扣除。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清理的贷款呆账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国税发[2004]46号)

89.农村信用社资产盘亏和损失扣除。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后的资产盘亏和损失,可在税前扣除。其中,资产盘亏和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国税发[2004]46号)

90.公益性捐赠扣除。对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税函[2004]634号)

91.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8595”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4]82号)

92.取消或下放税务行政审批权。对下列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或下放管理其税务行政审批权,并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国税发[2004]82号)

(1)取消亏损弥补税前扣除的审批权。

(2)取消对企业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审批权。

(3)取消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权,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4)取消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权,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该项减免税政策。

(5)取消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审核权。

(6)取消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核定权。

(7)取消对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审批权。

(8)取消对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基数、比例的核准权。

(9)取消对企业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

(10)取消对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装修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审批权。

(11)取消对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审核确认权。

(12)取消对邮政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支出分期税前扣除的审批权。

(13)取消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确认权。

(14)下放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下放到省级税务机关,原属省级及以下的审批项目,适当调整下放审批权。

(15)下放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权。原由总局审批的项目,改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原属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权限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税数额的大小制定标准,划分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

93.市话初装费扣除。从2004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中,每年以“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4]145号)

94.东北地区计税工资税前扣除。从2004年7月1日起,东北三省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财税[2004]153号)

95.公益救济性捐赠全额扣除。从2004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4]172号)

96.电信企业税前扣除。从2004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下列业务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4]215号)

(1)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扣除。对电信企业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用户提供的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可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可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2)有价通信卡折扣扣除。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的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预收款的处理。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广告宣传费扣除。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