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轻型客车国产化减税。对经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国产化率挂钩的关税税率:(税委会[1997]19号)
(1)对轻型客车整车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40%~60%的,进口的零部件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75%征收进口关税;达到60%~80%的,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40%征收进口关税。
(2)对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60%~80%的,进口的零部件,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30%征收进口关税。
41.模型、模具减税。轻型客车生产企业自主开发所需进口的参与模型和模具,减半征收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42.农业科研免税。纳税人从农业科研机构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条例第17条)
43.良种繁殖减免。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及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财税字[1996]26号)
44.科研免税。农业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令143号第6条)
45.科研免税。用于科学试验的牲畜、良种公畜、优良种畜,免征牧业税。
46.废旧物资回收免税。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系统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78号)
47.进口电信物资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列名的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2]152号)
48.综合利用产品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矿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财税[2001]198号)
49.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出口退税率17%.从2004年1月1日起,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等列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维持17%。(财税[2003]222号)
5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财税[2003]238号)
51.计算机软件出口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52.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在2005年底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除外),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1]72号)
53.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0]198号)
(1)利用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54.集成电路产品国外加工即征即退。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2]140号)
55.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国税函[2003]1164号)
56.科技制品先征后还。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财税[2003]55号)
57.购进废旧物资抵扣。从2001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01]78号)
58.科技馆等门票收入免税。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生产资料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55号)
59.科技馆等进口科普作品免税。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55号)
60.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次产取得的收入,属于1993年底以前签订合同的,不论何时取得收入,均不予征收营业税。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经申请,报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技术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财税[2001]36号)
61.转制科研机构收入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对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37号)
62.通讯管道工程有关设备扣除。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伴等物品均属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财税[2003]16号)
63.邮政电信联营业务税项扣除。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6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超过80亿元或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列名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162号)
65.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免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办发[2002]62号)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2.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3.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新办企业免税。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2年。([94]财税字第1号)
5.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6.三废利用企业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7.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8.技术转让免税。企事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9.设计研究收入免税。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1996]138号)
10.卫星发射收入免税。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101号)
11.科研机构转制免税。中央直属科研机构及省、地(市)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24号)
12.新办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25号)
1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25号)
15.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减税。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底,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财税[2000]38号、国税发[2001]60号)
16.科研机构技术收入免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财税[2001]5号)
17.境外所得税补扣。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细则第41条)
18.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税字[1999]290号)
19.中试设备加速折旧。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财工字[1996]41号)
20.选择折旧年限。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财工字[1996]41号)
21.折旧年限孰短。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财工字[199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