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以及所属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7)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8)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内地公司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时,免征其销售转让该资产应缴纳的城建税和土地增值税。
(9)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该公司本部及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6.大连证券破产清算免税。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缴纳的契税,予以免征。(财税[2003]88号)
17.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免税。对中国银行香港中银集团上市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对该集团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26号)
18.其他金融机构处置空置商品房免税。对国有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海南、广西北海市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再转让销售时,免征契税和营业税。(财税[2002]205号)
19.保险公司分业经营免税。对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以及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承受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免征契税。上述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以及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发[2002]169号、国税函[2003]1027号)
20.信托公司转制免税。对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整体转制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在转制过程中分别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免征契税。(财税[2002]151号)
21.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免税。投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2]128号)
22.证券交易减税。从2001年11月16日起,股票购买、转让、赠予、继承、按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计算证券交易印花税。
23.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印花税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科技及新兴产业
具体范围包括:各类科研机构、各项科学技术项目的引进、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及其取得的收入;与科技进步相关联的新兴产业,如邮电通信、电子信息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的设计、开发、生产与应用及其相关的项目和收入。
一、流转税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等7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销售软件不征税。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2.销售集邮商品不征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或调拨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3.销售电话号簿不征税。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0]698号)
4.科研书刊免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书刊,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66号)
5.计算机软件免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1999]273号)
6.科研产品免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7.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免税。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
8.科研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科研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国函[1997]3号)
9.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10.接受捐赠用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署税字[1997]227号)
11.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用于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8]66号)
12.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13.软件费免税。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14.维修零备件免税。为引进先进技术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备件,可免办纳税进口手续,存入保税仓库。
15.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器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2000]25号)
1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免税。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136号)
18.生物制品减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4号)
19.计算机软件减税。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字[1999]273号)
20.软件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
21.集成电路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70号)
22.科技书刊先征后返。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财税[2000]41号)
23.数控机床产品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对列名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在规定返还税款额度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100%。(财税[2003]97号)
24.计算机软件抵扣。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销售计算机软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字[1999]273号)
25.技术转让收入免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0号)
26.卫星发射收入免税。对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101号)
27.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其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9]135号)
28.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29.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发[2000]166号、财税[2001]36号)
30.地质勘探收入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止,转制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9]115号)
31.科研劳务免税。校办企业为本校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0]92号)
32.软件使用费免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国税发[2000]179号)
33.软件收费不征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所包含的与之相关的软件,如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0]179号)
3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办发[2000]78号)
35.互连业务税项扣除。中国联通公司及其所属通信企业与邮电部邮电通讯网实行互连互通,对其互连互通业务收入,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函[1996]685号)
36.汽车生产进口软件免税。对轻型客车(6座及以上、22座及以下且本车身总长在4.2米及以上、7米及以下的客车)整车生产企业,引进开发技术所需进口的软件,免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37.摄录机散件减税。生产企业引进摄录一体机整体技术后1年内,经批准进口的摄录一体机成套散件,进口关税税率减按12%计征。(署税字[1997]603号)
38.摄录机国产化优惠税率。经批准定点生产摄录一体机企业按国产化程度的高低,实行级差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署税字[1997]603号)
(1)在1年内国产化率达到1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一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11%计征进口关税;
(2)在2年内国产化率达到2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二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9%计征进口关税;
(3)在4年内国产化率达到4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一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6%计征进口关税;
(4)在5年内实现电荷耦合部件、磁鼓、控制程序存储芯片,主导轴电机四个零部件中,任一个零部件国产化率达到6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在上述关税优惠的基础上,每个零部件再增加享受1个百分点的关税优惠。
在期限内提前达到规定国产化率要求的定点企业,可提前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
39.纺机零部件按暂定税率征税。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底前,对国家批准的纺机专项中整体国产化未达到40%的纺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若在当年列入暂定税率目录的,按当年暂定税率征税。(税委会[199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