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报刊捐赠扣除。对工商企业及个人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3]224号)
34.金融企业防治“非典”福利费扣除。各类金融类企业在2003年度因防治非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额的部分,可据实在本年度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财金[2003]56号)
35.防治“非典”捐赠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纳税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106号)
36.西部十四所重点高校教师奖金免税。由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和教育部合作设立并组织实施“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该计划由北京大学等十四所支援高校派遣副教授以上的优秀教师,到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从事重点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教育部将香港李嘉诚基金会赠款作为奖金,分2002年度和2003年度颁发给赴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每人金额为1.5万元至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上述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737号)
37.高等院校教师奖金免税。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院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3]1294号)
38.奥运会获奖收入免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39.防治非典人员补助收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1号)
40.防治“非典”行业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非典疫情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省或部分地区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财税[2003]10号)
41.“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疫情期间,北京市个体户经营蔬菜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决定。(财税[2003]112号)
三、财产税及行为税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9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法定项目免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
2.学校医院房产免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3.血站免税。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字[1999]264号)
4.高校后勤实体房产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房产,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房产税。(财税[2000]25号)
5.医疗卫生机构房产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财税[2000]42号)
6.学校医院用地免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7.学校、医院用地减免。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8.血站用地免税。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9.高校后勤实体用地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土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25号)
10.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财税[2000]42号)
11.防疫救护车船免税。防疫车、救护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条例第3条)
12.医疗用车免税。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13.医疗卫生机构车船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财税字[2000]42号)
14.特种车辆免税。一些省、市按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救护车等类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5.教学医疗免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医疗的,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16.学校医院免税。学校、幼儿园、医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7条)
17.学生公寓用地免税。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征用的耕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耕地占用税。(财税[2000]25号)
18.书报刊合同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9]142号)
19.赠与教育房地产免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20.教育项目免税。教学设施,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和学生宿舍,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1.文化项目免税。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2.广播影视项目免税。省辖市以上广播电台、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3.体育项目免税。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员训练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4.医疗卫生项目免税。卫生、防疫检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设施,新型抗癌药、生物化学药、畜禽用疫苗、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大型X光机及CT设备,中药材、中药饮片、计划生育药具、中成药加工、生物制品、制药机械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5.文化项目减税。博物馆、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和全国定点的报社、出版社、杂志社,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5%。(条例第3条)
26.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免税。从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2]147号)
27.防治“非典”减税。对在“非典”防治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在2003年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231号)
28.“非典”疫情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3]113号、227号)
29.销售“非典”捐赠物资免税。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3]231号)
30.第29届奥运会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使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对组委会新购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对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印花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奥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得捐赠的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31.秦始皇陵遗址用地免税。对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财税[2003]226号)
32.社会力量办学免税。对经县以上政府教育或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财税[2001]156号)
33.“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决定。(财税[2003]112号)
34.“非典”期间租金收入免税。在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北京市集贸市场以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其他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户提供经营场地、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3]232号)
35.“非典”期间宾馆饭店免税。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北京市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232号)
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区域税收优惠是选择不同地区所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了解这一政策,有利于投资者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和税收区域倾斜,选择投资地点,减少投资成本,获取较大的投资收益。我国现行的区域性优惠大体上有16类,具体类别如下:(1)经济特区;(2)沿海经济开发区;(3)经济技术开发区;(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沿海开放城市;(6)沿江开放城市;(7)内陆开放城市;(8)边境对外开放城市;(9)国家旅游度假区;(10)苏州工业园区;(11)福建台商投资区;(12)上海浦东新区;(13)海南洋浦开发区;(14)出口加工区;(15)保税区;(16)中西部及贫困地区。
经济特区
范围:深圳、厦门、珠海、汕头、海南省。
1.特区企业减税。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济的外国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1条)
2.特区银行减免税。特区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减按15%征收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3条)
3.老市区特定企业减税。在特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3条)
4.老市区企业减税。在特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1条)
5.特区服务性企业减免税。特区内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6.特区企业减免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性行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分得利润免税。特区内合资企业的外资方,从企业分得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8.出口企业减税。特区内外商投资产品出品企业(出口产值占70%以上)减按10%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5条)
9.海南特区企业减免税。海南经济特区设立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5年免税,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5条)
10.地方所得税减免。特区内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减税、免税,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税法第9条)
11.特区预提税减免。外商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免税外,均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转让先进技术,需更多减免税优惠的,由特区政府决定。
12.外商银行利息免税。外国银行、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外国银行特区分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税。
13.国外储户利息免税。港澳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利息,免征预提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