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免征营业税。
37.国产抗艾滋病药品免税。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181号)
38.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进口列名的18种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2]160号)
39.抗艾滋病药品免税。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财税[2003]181号)
40.销售“非典”捐赠物资免税。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3]231号)
41.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13号、227号)
42.“非典”疫情行业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非典”疫情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在本省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3]113号)
(1)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
(2)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交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
43.进口文物免税。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财税[2002]81号)
44.科普影视作品免税。从2003年6月1日起,对高等院校等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在2005年底前,不征收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其转让给境外单位的,在2005年底前,免征其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财税[2003]55号)
45.新闻产品减税。对新华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国税发[2001]105号)
46.“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具体执行期限和实施办法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决定。(财税[2003]112号)
47.标准技术等出版物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及电子出版物),可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财税[2003]239号)
48.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银发[2001]245号)
49.医疗教学捐赠进口物资免税。从2001年1月15日起,对境外捐赠人向扶贫、慈善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医疗、教学用品等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152号)
50.“非典”时期租金收入免税。在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北京市集贸市场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其他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地、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32号)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新办文教卫生事业减免。对新办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3.校办工厂、农场免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设计研究收入免税。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1996]138号)
5.高校后勤实体所得免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6.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条例第6条)
7.文教卫生事业捐赠扣除。纳税人用于文教、卫生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条例第6条)
8.资助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扣除。对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企业所属或投资于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允许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国税发[2000]24号)
9.医疗卫生服务支出扣除。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将其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财税[2000]42号)
10.文化事业捐赠扣除。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国发[2000]41号)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11.教育捐赠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经营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公益事的捐赠,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国税函发[1995]175号)
12.资助的研究开发费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中国境内不是所属或投资,且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费,可比照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13.奖金免税。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
(1)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2)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15.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发[1998]12号)
16.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
17.股权式奖励免税。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25号)
18.稿酬所得减税。稿酬所得按应纳税减征30%。(税法第3条)
19.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国税发[1997]43号、财税[2000]91号)
20.捐赠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户和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条例第24条)
21.文化事业捐赠扣除。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户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发[2000]41号)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2.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各类中学、中专、技工学校获得的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奖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校学生获得的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692号)
23.广播电视不征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5号)
(1)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4.广告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暂免税。在2002年底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5号)
25.出租高校学生公寓租金免税。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47号)
26.中国奥委会及组委会取得收入免税。对中国奥委会取得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税[2003]10号)
27.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2001]88号)
28.体育文化、制药广告支出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体育文化、制药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1]89号)
29.向高等院校科普基地捐赠扣除。从2003年6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高等院校等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财税[2003]55号)
30.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扣除。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地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函[2002]890号)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的文化馆、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的捐赠。
31.取消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国税发[2003]70号)
32.卫生保健基金捐赠扣除。对纳税人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的捐赠,个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企业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