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纳税筹划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的主客观原因
任何经济现象从构想到付诸于实践,都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后,才能转化为现实中的经济行为,纳税筹划也是如此。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纳税筹划的主观原因
任何纳税筹划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这些地方税收负担轻、纳税额较少。我们知道,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不包括税收)再减去税收。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企业或个人的费用成本及税收支出,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很明显,税收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应该越少越好,无论税收是怎样的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
二、纳税筹划的客观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现总是有其内在客观原因和外在刺激因素。纳税筹划的内在动机可以从纳税人尽可能减轻纳税负担的强烈欲望中得到根本性答案。
(一)纳税筹划的国内客观原因
就国内纳税筹划客观因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上的界定,确定纳税主体身份。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上包括的对象差别很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正是这种可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行为。特定的纳税人要缴纳特定的税,如果某纳税人能够说明自己不属于该税的纳税人,并且理由合法并合理充分,那么他自然就不用缴纳该种税。
这里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纳税人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某税的纳税人,现在成为了另一种税的纳税人;二是内容与形式脱离,纳税人通过某种非违法手段使其形式上不属于某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三是该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纳税人无须缴纳该种税。
2.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额计算的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就愈少,纳税人税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地使其销售收入合法地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某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尽量多增加可扣除项目。
3.税率上的差别性。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目也可能有不同税率,这种广泛存在的差别性,为企业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
4.全额累进临界点的突变性。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相比,累进税率变化幅度比较大,特别是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左右,其变化之大,令纳税人心动。这种突变性诱使纳税人采用各种手段使课税金额停在临界点低税率一方。
5.起征点的诱惑力。起征点是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税额,低于起征点可以免征,而当超过时,应全额征收,因此有些特定的纳税人总想使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起征点以下。
6.各种减免税是纳税筹划的温床。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然而,正是这些规定诱使众多纳税人争相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如新产品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不是新产品也可以出具合法的证明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新产品特点来享受这种优惠。
(二)纳税筹划的国际客观原因
导致国际间纳税筹划的客观原因是国家间税制的差别。
1.纳税人概念的不一致。关于人们的纳税义务,国际社会有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一个人作为一国居民必须在其居住国纳税;二是一个人如果是一国公民,就必须在该国纳税;三是一个人如果拥有来源于一国境内的所得或财产,在来源国就必须纳税。前两种情况我们称之为属人主义原则,后一种情况我们称之为属地主义原则。由于各国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上的差别以及同是属地或属人主义,但在具体规定,如公民与居民概念上存在差别,这也为国际纳税筹划带来了大量的机会。
2.课税的程度和方式在各国间不同。绝大多数国家对个人和公司法人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但对财产转让所得则不同,比如有些国家就不征收财产转让税。同样是征收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有些国家税率较高,税负较重,有些国家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甚至有的国家和地区根本就不征税,从而给纳税筹划创造了机会。
3.税率上的差别。同样是征收所得税,各国规定的税率却大不一样,将利润从高税地区向低税地区转移是利用这种差别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
4.税基上的差别。例如,所得税税基为应税所得,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各国对各种扣除项目规定的差异可能很大。显然,给予各种税收优惠会缩小税基,而取消各种优惠则会扩大税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着税负的高低。
5.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别。所谓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一般可分为法律意义上的国际双重征税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双重征税。为了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各国使用的方法不同,较为普遍的是抵免法和豁免法,在使用后一种方法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国际纳税筹划机会。
除此以外,各国使用反避税方法上的差别,税法有效实施上的差别,以及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都会给纳税人进行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一定的条件,也是国际纳税筹划之所以产生的重要的客观原因。
纳税筹划的动力机制
当然,直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动力,也是纳税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没有这一个基本的动力机制,也就不可能会有纳税筹划的今天。但是,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不是也不可能是纳税筹划动力机制的全部,而仅仅是该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之一,除此之外,纳税筹划还有诸如实现涉税零风险;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以及维护主体合法权益等其他动力机制。
一、减轻税收负担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纳税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换句话说,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由此可知,纳税人的构成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自然人纳税人;二是法人纳税人。但无论是自然人纳税人,还是法人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纳税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纳税人永恒的追求的内容之一。
我们说人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自然人纳税人全部永恒的追求的内容之一,这是因为自然人纳税人首先是自然人,然后才是纳税人,而自然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满足往往是第一位的。
而企业法人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经济组织,首先需要资金进行生产的投入,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过程生产出产品,然后将产品投入市场进行流通,最后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离不开货币,离不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以保证经济实体的良性循环。对货币资金的需求贯穿于经济组织的整个生产过程,而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是首要的。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构成企业法人全部需要内容的主干。既然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那么企业法人纳税人以及推而广之全部法人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也是第一位的、首要的。
我们知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入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益与总成本之间差额的最大化,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为总收益现值与总成本现值之间差额的最大化。无论怎样表述,在纳税人总收益一定的条件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要使得总成本最小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成本,是做某件事或实现某种经济利益所要付出的各项费用或代价。就企业而言,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津贴、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即属这类支出。在这里,我们说这种成本是企业的内在成本。毫无疑问,减少企业的内在成本可以提高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凭借其权力,依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我们在这里认为是企业的外在成本,也是构成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数额的减少照样可以增加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因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是市场竞争机制健全程度的外在表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绝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另一层含义则是相对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本书采用的是第二层含义。
绝对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是纳税筹划追求的浅层次目标。例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款数额总计为300万元,当年经过一定的纳税筹划,其应纳税款数额减少为250万元,我们是否认为这种筹划是成功的呢?从表面上看,这种筹划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额,应属成功筹划案例。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考虑纳税筹划本身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仅看税收本身。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上年没有太大的变化或者比上年有所扩大,比如上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也大致是1000万元,即在同样条件下,企业的应纳税额减少,那么我们认为该筹划案例是成功的。而如果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规模远不如上年,比如上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仅为500万元,那么我们认为,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了。因为去年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值为30%,而今年却变成了50%,企业的实际税负有所提升,显然该筹划案例是不成功的。
因此,我们在本书中所说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用的是相对概念,即相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经济主体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我们便认为该项筹划是成功的。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为300万元,今年应纳税额为400万元,但去年的销售收入仅为1000万元,而今年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很显然,从比率上看,企业经过纳税筹划,税收负担有所减轻,尽管其绝对数额有所增加,但我们认为该筹划是成功的。
二、实现涉税零风险
所谓涉税风险是指纳税人在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时,所可能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1)经济风险。纳税人如果多交了税,虽然可以在法律上免除违法责任与风险,但是其自身利益却会受到损害,承担经济受损的风险。一般认为,有四种可能导致企业多交税情况的发生。了解这几种情况,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合理进行纳税筹划。①了解税收信息不够,对税收政策不够理解;②财务人员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导致多交税;③“权力税”的存在,导致企业有可能因为税务局的硬性规定而多交税;④企业主观目的上想多交税,比如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配发股票的目的而刻意多交税,或者企业领导为了实现个人政绩而多交税等等。(2)法律风险。纳税人如果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选择逃税,虽可达到少交税目的,但是却由此要承担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最终遭到法律的惩罚。(3)心理风险。纳税人逃税在承担法律风险的同时,还要承受由此所造成的心理负担。(4)“权力税”风险。在目前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人治重于法治的情况下,也就使“权力税”有了存在的条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通过寻租行为,利用关系为自己少交税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看到“权力税”是一种违法的偷逃税行为,要为此承担法律风险和心理风险,而且寻租成本高昂,与其这样不如通过合法的税务代理的道路来达到相同的目的,而且可以避免了一些涉税风险。由此,涉税零风险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这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另一重要目的所在。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纳税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一定的筹划安排,使纳税人处于一种涉税零风险状态,也是纳税筹划应达到的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