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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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13)

纳税人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事项:①应尽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以免自己本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却因为不知道而错失良机。一般来说,信息来源有税务机关、税务报刊、税务中介机构和税务专家等几个渠道。②充分利用。有条件的应尽量利用,没有条件或某些条件不符合的,创造条件来利用。当然这种利用应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采用各种合法的或者是非违法的手段进行,不要以身试法。③在利用税收优惠过程中,应注意尽量保持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承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最重要和最核心的一环便是获取税务机关的承认。再好的方案,没有税务机关的批准,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

没有一个国家的税制中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因而,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就有着广阔的空间。无论税收制度如何更替,税收法律如何健全,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调节经济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因而优惠平台对纳税人而言依旧宽阔,任纳税人表演自己。但是,就我国而言,由于目前的税收优惠体系极其混乱,管理也不甚严密,给许多纳税人提供了非法操作的舞台。比如,某些纳税人利用在税务系统的关系,开假证明,以使自己挂靠某些优惠行业,从而享受税收优惠。也有人利用科协关于新产品认定的职权,将本不属于新产品的产品认定为新产品,从而获取税收上的好处。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的逐步提高,这方面的漏洞将会越来越少,纳税人走这条路将会越走越窄。因而采用正当途径进行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正确选择。

纳税筹划的规避平台

一、规避平台概述

“规避”一词在税收界的使用频率很高,但将规避专设一个平台来系统讲述则非常少见。本节便力图较为全面地介绍纳税筹划的规避平台。

为了解规避平台的原理,让我们先熟悉一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关于“质”与“量”辩证关系的论述,因为规避便是“质”与“量”辩证关系的最好体现。

任何事物发展都是内在矛盾与外在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过程总是从量变到质变,然后开始新的量变、质变。这其中有个量变到质变的临界点,只有通过这个临界点,事物的性质才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在规避平台筹划中,筹划客体便是税收,筹划依据便是众多的临界点。当突破某些临界点(或低于或高于)时,由于所适用的税率减小或优惠增多,这便是规避平台筹划的工作原理。

规避平台建立在众多临界点基础之上,故而其筹划目标指向也便集中于这些临界点。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税率分级有临界点,优惠分等有临界点。所以,规避平台的对象较多,应用也比较普遍。

1.规避平台的性质

规避平台作为纳税筹划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几个平台一样,当然具备避税筹划平台的一般性质,但规避平台又具有一些个性特征:

(1)规避平台具有很大的公开性。规避平台筹划完全是依据税法中众多临界点而生存。而这些临界点,天下昭然,而且是立法者下意识设定的,为的是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规避平台筹划很难说总是违背立法者意图,有时其性质应属于节税范畴,如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办厂时间定得超过规定的时间,如果规定办厂不低于10年才能享受优惠,办厂者就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办10年,而尽量避免只办7年8年或9年。

(2)规避平台的技术要求不很高。由于税目、税基、税率都是一一对应的,纳税人一般都知道创造条件,突破临界点来争取降低税率,减轻税负,获得优惠,增加利润。现行纳税格局在很大程度上是规避筹划活动的结果。

另外,规避平台成本可能较大,与其他平台筹划不同,其他平台的技术要求高,技术成本较大,但规避平台的经济成本可能很高,因为规避平台利用的是临界点引起“质”的突破,但如果距临界点太远,那么要突破它,就得有足够的“量”变,这其中可能会耗掉许多成本,所以在规避筹划时应避免舍本逐末、本末倒置的做法。因为纳税筹划不是单纯为少纳税而筹划,而是为获得最大经济效益而筹划。

(3)规避平台规划领域难以包含特大税种,因为国家的重点主体税种存在众多临界点,一是计算复杂;二是避税者太多,难以征管,财政收入没有保障。当然,大型税种中也存在众多规避税收的机会。

2.规避平台与其他平台的区别

弹性平台利用的是幅度,即有距离差别的段;而规避平台利用的却是点。弹性平台是尽可能使适用税率变低,但无法突破幅度的端点;但规避平台要使适用税率变低,就必须突破高低差别税率所对应税基的临界点,否则一切都将是徒劳无功的。

规避平台与空白平台、漏洞平台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规避平台比空白平台、漏洞平台似乎更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因而也更具公开性。税法的漏洞与空白以及执法的漏洞与空白大都是由失误等原因形成,并不是下意识的。税务征管方也最怕纳税人会抓住这些小辫子。但规避平台中的临界点是立法者意图的体现。要平衡税负、提高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没有差别待遇不行,没有临界点的界定将使经济秩序紊乱不堪。所以说,规避平台使用的安全系数相对较高。

3.规避平台的组成部分

因为规避平台建立的基础是临界点,所以其组成分类也以临界点为标准。

临界点可分为税基临界点和优惠临界点两大类。税基临界点的规避平台主要是在税基减小上做文章;而优惠临界点规避平台则多是为了享受优惠待遇。两类临界点决定了规避平台的两大组成部分:一是税基临界点的规避;二是优惠临界点的规避。前者主要有起征点、税率跳跃临界点(如甲乙类卷烟价格的临界点导致税负的巨大差别);后者主要有时间临界点、人员临界点、优惠对象临界点等。

二、规避平台筹划方法

1.税基临界点规避筹划

起征点与免征额不同,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减免,而起征点则是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临界点)的全部进行征收。所以,起征点上下的部分税负变化很大。例如,某项税收规定,若税基大于等于1000元,即开始征收5%的税款,也就是说起征点为1000元,税率为5%。甲取得的应税收入恰好是1010元,乙取得的收入为999元,于是甲需要缴税,税后净收入为1010-1010×5%=959.5元,而乙无需缴税,净收入也就是999元。此处甲的规避筹划非常简单,只需在应税收入来源少收入10多元,就会多获得近40元的净收入。

2.税率跳跃临界点规避筹划

税率跳跃临界点存在于许多类应税商品、应税行为中,由于价格、应税行为的变化而导致税率跳档。由于后面专门介绍优惠临界点,所以此处的税率跳跃临界点不包含优惠临界点。例如,2000年前我国甲类卷烟税率为50%,乙类卷烟税率为40%,丙类卷烟税率为25%,三类卷烟的税率差别很大,适用什么税率取决于卷烟分类,而类别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又依据卷烟的价格。三类卷烟价格的分界点便成了税率跳跃变化的临界点。如卷烟价格在分界点附近,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卷烟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3.优惠临界点规避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国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税收杠杆。优惠政策是有着具体目的的,我国特区的优惠税收政策便是为了吸引外资及外国先进经验技术,为我国经济发展树立龙头。优惠政策意味着纳税人获利,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但从辩证角度来看,国家也对优惠政策作出了许多条件上的限定,这样就能比较充分地体现出国家政策和经济政策。

在我国,由于国情的限制,税收优惠政策普遍存在,优惠临界点也很多,所以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优惠临界点分为三类,即时间临界点、人员临界点和优惠对象临界点。

时间临界点主要集中在办厂时间的限制上,主要税种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例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减免税优惠中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像这类规定经营期限的优惠内容还有很多。实际上,时间临界点还存在许多种情况,如优惠办法起止日期临界点,国际税收中属人原则对外国公民居住期限的规定等。

人员临界点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所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办法中有着这样的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以上是两个人员临界点的典型例子。在利用人员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时,操作难度较小。某些时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只需要多用几个人,便能达到享受优惠的条件。

优惠对象临界点往往会影响企业的身份。如我国在确定是否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时,以当年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为判断依据。其实,在增值税的混合经营行为和兼营行为中,也存在比重临界点的问题。如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评定标准中便有经营收入临界点的规定。

优惠对象的临界点有时也包含资金项目的临界点,典型例子便是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时,对投资金额的规定。

在规避平台的筹划方法中,实际上还存在另外一类相反性质的筹划。因为税收惩罚也存在临界点的问题。当然,我们应该依法纳税,实行不违法纳税筹划,尽量避免受到税收惩罚。但是当税收惩罚已成为必然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考虑避重就轻了,这时,规避筹划也就成为必要。一般来讲,应该尽量减轻违法的严重程度,使惩罚力度尽量小一些。如印花税票管理,情节严重者受罚程度肯定高,这时纳税人就应该积极认错,补缴税款,使自己的行为低于情节严重的标准。

三、规避平台纳税筹划案例

【例2—13】某小店铺靠两张台球桌经营,当地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且起征点为每月600元。2000年5月份,小店经营收入为650元,应纳营业税税款为32.5元,税后利润为617.5元;2000年6月,小店经营收入只有600元,于是应纳营业税税款为30元,税后利润为570元。由于店主发现自家店铺的营业额一般都在600元左右,遂决定将营业额控制在500~600元。于是该小店以后每月的税款为零。

由此看出该小店避税筹划利用的是起征点。规避起征点,使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就无需缴纳税款。

应该说,起征点的设定是对小规模经营者的一种照顾,实质上是一种优惠办法。与起征点相对应的是免征额。免征额是普遍性的扣除,不属于优惠政策,规避平台在此也无法发挥效力。

具体到此例,该小店的筹划活动的经济意义有多大还需要视客观情况而定。

2000年5月份,营业收入为650元,税后利润为617.5元;6月份,营业收入为600元,税后利润为570元,5月份与6月份营业收入差额为50元,利润差额也达到47.5元。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营业额超过起征点但差额不大的情况下,其绝对税负不大,但相对税负却很大。原因有两点:一是营业额接近于起征点说明营业规模很小,不多的应税款也会给小规模营业者造成沉重负担;另外,对起征点之下的部分,尤其是接近起征点的部分与起征点之上接近起征点的部分,税款会出现一个跳跃变化,从无到有,甚至税款还较大。

从理论上讲,如果征税对象的税率再高一些,起征点设定得也再高一些,避税筹划的效果将会更明显。因为起征点与适用税率的乘积为增加税款,税率增大,起征点提高,两者的乘积也增大,越过起征点后的应纳税款也较大,将款额控制在起征点以下,便会规避这部分为数不小的税款。

本例应否利用规避平台进行纳税筹划应该根据营业状况而定:如果营业状况较好,则不应该将营业额控制在600元之下,因为增加的营业收入会远大于应纳税款;如果月末发现营业额刚刚超过起征点,就可以即时进行控制。

【例2—14】甲是某省公民。该省规定征收筵席税,起征点为300元。甲灵机一动,每次宴请宾客均超过250元,但略低于300元,即便偶尔几次消费超过300元,也要求饭店将发票所注金额锁定在300元之下。

公民甲利用了规避平台的筹划技巧,将每次筵席的费用设在起征点之下的水平,避免纳税的效果达到了,但其某些做法值得商榷,同时也表明筵席税设计的不完善。

无论从实践还是从理论上讲,筵席税设定起征点是必要的,只要征收筵席税,就应该有起征点,这样可以保证一般经济水平的消费,抑制超高消费,有利于刹住公款吃喝浪费之风,体现出税收的调节作用。但是,税收规定的不完善很难保证税收能达到立法者的初衷。由此看来,立法者研究纳税筹划也是非常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