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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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14)

具体到此处所举例子,公民甲钻了税收规定的空子,避去了筵席税。另外,公民甲有开虚假发票的行为,这在我国目前也算是较为普遍的,因而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建立一种利益牵制机制,使开票者与受票者相互监督势在必行。

上述例子多少有点反向的性质,但纳税者可以认真判定,决定取舍;征税方也可以比照其中的操作技巧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措施。

【例2—15】某人在某市拥有一套住房,已经居住满4年零11个月,这时他在另一城市里找到一份很好的工作,需要出售该套住房。请问该人应立即将住房出售还是稍等时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很显然,如果该人再等一个月出售该套住房便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而如果现在马上出售,便会因为使用年限超过三年而未满五年,只能享受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合乎理性的做法便是将住房于一个月后转让而不是马上转让。当然,如果这时遇到比较好的买主,也可以出售,而且该种筹划方法仍然可以使用,即和买主签订一份远期(一个月后)转让合同,同时签订一个为期一个月的租赁合同,只要租金和售价之和等于买主理想中的价位,这种交易便能成功。这样买主可以马上住进去,房地产所有人又可以享受足够的税收优惠。

但也有这样的情况,即某房屋所有人由于工作需要,要转让使用年限较短的住房,比如仅用一年,用上面的筹划方法进行筹划便不具备可能性。这时,可能的做法是寻找一个愿意和自己交换住房,而且对方住房又合乎自己要求的经济当事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因而个人自有住房发生转移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为了避免缴纳冤枉税,纳税人必须认真学习税法知识,弄懂个人自有住房转让的税收政策。

四、规避平台点评

1.规避平台将长期存在

我国经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税法中的许多极具调节功能的临界点一时也无法消除,税收优惠还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表明,规避平台的赖以存在的临界点将会长期存在,所以规避平台的筹划活动也将会长期存在下去。

2.规避平台的广泛应用性

众所周知,我国税法中临界点星罗棋布,这决定了规避平台的广泛应用性。考察我国税法,从惩罚到优惠,从资金到人员等等,许多要素都含有临界点,这就为利用规避平台避税提供了无数契机。

3.规避平台的经济意义

(1)规避平台筹划应用比较广泛,使用频率较高。

(2)规避平台具有长期、稳定、连续的特点。

(3)规避平台避税筹划的技术难度不大,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比较容易判定,从而做出取舍决定。另外,税率的剧变会带来税负的剧变,一般都是税负大大降低。

4.发展前景稳定但不会更宽阔

说规避平台的发展前景稳定是因为临界点在税法中具有长期稳定性,但规避平台的发展前景不会更加宽阔,因为:①作为规避纳税筹划平台,规避平台是与国家利益有矛盾冲突的。纳税筹划违背了立法者制定税法的意图,因而在税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必须会出台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规避平台造成的税款流失。②规避平台最佳领域——全额累进和全率累进无法长久地存在。

全额累进与全率累进同属于全累,与之相对应的是超累,即超额累进和超率累进。目前,全额累进税率和全率累进税率已被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所取代。

全累意味着上升到一定数额时,就对全额进行征收。而超累只是对超过临界点的部分采用较高的税率。显而易见,实行全累时,规避平台的筹划效果会非常明显;而实行超累时,由于税负增长的缓慢而使得规避平台的筹划效果不大。那为什么全累会被超累取代呢?全累的临界点会造成税负的跳跃增长,有时会使税款的增长高于税基的增长,这种效果明显地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抑制了人们的积极性,使得税收效率大打折扣。这种收支脱节的征税方式必然要被淘汰。我国曾经就实行过全额累进税率,终因全累的诸多弊端而被取消。

5.规避平台与弹性平台结合使用效果更好

规避平台与弹性平台属于纳税筹划中两个重要的平台,两者具有很大的相通性,前者利用“点”,后者利用“段”。如果将“点”和“段”综合考虑,将规避平台和弹性平台结合使用,就可以取得更好的纳税筹划效果。

纳税筹划的弹性平台

一、弹性平台概述

弹性平台在税收界可能是一个新概念,但在避税筹划实务中已经有了广泛的应用。弹性平台筹划是指利用税法中税率的幅度来达到减轻税负效果的筹划行为。

1.弹性平台的存在依据

(1)税率幅度的存在。税率幅度在我国税法中是很普遍的。如资源税中大部分税目税率都是存在跨度的,而且浮动的幅度很大;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均存在税率幅度。正是因为税率幅度的存在,为弹性平台提供了法律许可的依据。为什么会出现税率幅度呢?这是因为税收必须讲究效率与公平两大原则,不同的客观情况必须要求不同的税收政策,而税率正是体现税收调节政策的核心。在增值税、所得税中,税率分档便是体现税收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的精神。很显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交通资源等是具有级差收入的,如果不区别对待,“各打五十大板”,那么肯定会导致税负的畸轻畸重。所以,税率幅度的存在依据是客观情况的差别,存在的目的是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2)执法人员执法弹性的存在。税率幅度的存在是执法幅度存在的一大前提。因为税率存在跨度,才使得征税时有从高从低的差别。另外,征税对象所处等级的准确界定也是较为复杂的,尤其在资源税中,某种资源究竟处于何种优劣程度,是很难准确界定的。当然,造成执法弹性幅度存在,还有两大人为因素,一是征税人员自身水平和能力的限度;二是征纳双方关系密切与否。非常明显,若征税方技术水平高,则执法弹性幅度不会很大;若征纳双方关系密切,则执法过程中税率偏低或偏高的可能性肯定会很大。

上述两大幅度便是弹性平台存在的前提。税率幅度发挥作用体现在执行幅度之中,执行幅度依税率幅度而存在。

在弹性平台筹划实务中实际上还存在另外两类幅度。其一是优惠鼓励政策方面的幅度;其二是惩罚限制方面的幅度。优惠鼓励方面的幅度,如优惠税率的幅度、减征额的幅度和扣除额的幅度,这些在我国税制中是普遍存在的。限制惩罚方面的幅度,如加成比例、处罚款项等对于将损失降低到最少也具有重大意义。

由此可知,弹性平台中的弹性不同于数学中的弹性。纳税筹划中的弹性定义源于弹性的本义,因为弹性意味着大小长短的变动性,而纳税筹划中的税款正是可以变动的,且其变动特性近似于弹簧。要想缴纳的税款越少,纳税人在筹划方面下的功夫便越大。但正如对弹簧用力压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会损坏弹簧一样,弹性平台的筹划不能超越幅度范围的最低点,否则避税就成了逃税和抗税。

2.弹性平台的可操作性

弹性平台的存在依据决定了其可操作程度的高低。在适用税率界定越困难的情况下,其可操作程度越高;执法人员自身水平越低,职业道德水平越低,可操作程度越高。在鼓励优惠和限制惩罚方面的幅度利用中,其可操作程度还取决于纳税人自身的表现。表现越好,享受的优惠越多,受到的限制和惩罚越少。应该说,弹性平台的可操作性是较高的。

弹性平台的应用范围是广泛的。但不同的幅度内容对应不同的应用范围。税率、税额类型的幅度主要集中在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上。鼓励优惠主要集中在调节性高的几个大型税种上。与鼓励优惠不同的是限制惩罚方面的幅度。为了体现税法的权威性,保证税法的实施,限制惩罚方面的幅度分布于各个税种之中。

3.弹性平台的性质

由于弹性平台属于纳税筹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故而弹性平台具有纳税筹划平台的一般性质。但是,弹性平台也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

(1)弹性平台比空白平台更具公开性。空白平台讲究对空白领域的保密性,而弹性平台的客观依据——三种幅度类型是公之于众,固定于税法之中的。

(2)弹性平台的筹划必须有征税方的认可。不管这种认可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弹性平台的筹划需要通过征税方对计税依据、优惠程度、惩罚程度的确定来实现。

(3)弹性平台有一项总原则和三项分原则。总原则是增加利润、降低损失;三项分原则是:税率、税额最小,优惠最大,惩罚最小。这几条原则也是弹性平台筹划方法的指导思想。

二、弹性平台筹划方法

弹性平台的筹划方法分为三个步骤,即确定幅度类型,找准适用范围,弹性平台筹划操作。

弹性平台的存在依据——幅度,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税率、税额幅度;二是鼓励优惠幅度;三是限制惩罚幅度。

第一种幅度类型主要是税率幅度和税额幅度两种。税率幅度在我国税法中主要体现在优惠办法中,在此不再赘述,只强调税额幅度。税额幅度在我国税法之中主要体现在三大税种之中,这三大税种是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第二种幅度类型是鼓励优惠性幅度。其具体包括确定计税依据时减征额、扣除额的幅度,延迟纳税幅度,优惠税率的幅度。此类幅度类型的应用范围主要集中在重要税种中。

第三种幅度类型是限制惩罚性幅度。其具体包含加成征收比例幅度,处罚款项幅度等。处罚款项幅度又包含倍数幅度和款额幅度。这类幅度在各个税种上面皆有体现。

在弹性平台避税筹划之前应该明确指导思想,那就是一大原则——利润最大,三小原则——税率最低,优惠最多,惩罚最小。

在税额幅度类型中,资源税税目、税率共有七大类;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四级有幅度的差别税额;车船使用税分四类税目税率。

在资源税的弹性平台筹划中,筹划客体主要是各类矿产资源,如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由于税额因矿产资源的优惠悬殊而跨度巨大,为利用税额幅度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和空间。如原油税额为每吨8~30元,黑色金属原矿竟然达到了每吨2~30元,有色金属原矿更达到了每吨0.4~30元幅度水平。资源税的课税中应该体现出“劣矿优势”,在跨度允许的范围内寻找最低切入点。

另外,在对地方的“邻近矿山”税额标准的确定过程中浮动幅度为30%,而且只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就可以在浮动的幅度中寻找有效点。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弹性平台筹划中,各省税额标准不尽相同。城镇分等,土地分级,税额存在幅度。显而易见,土地分级高,单位税额高;反之则低。所以,税务机关征税前的土地等级评估环节意义重大,应该尽量将所占用的土地评为低等级,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

在车船使用税的弹性平台之中,因各地实际情况差别较大,所以单位税额的差别也较大。如机动车类中,乘人汽车每辆每年税额为60~320元不等。车船拥有者可以通过变换纳税地点来达到趋低避高的筹划效果。只要变换地点的成本代价小于筹划收益,那么这种筹划便是有效的和可行的。

在鼓励优惠性幅度类型中,纳税人可以从多方面来达到节税效果。首先,纳税人拥有延期纳税的权利,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可以申请延期纳税,这相当于获得一笔短期无息贷款。其次,在扣除额幅度中,企业所得税有公益救济捐赠的列支幅度、职工工资的扣除幅度和业务招待费列支幅度等。一般来讲,企业应该争取尽可能多的扣除额,这样就可以减小税基,减轻税负。在税率优惠中,尤其是对外企和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常常会出现“不低于”的字样,这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争取低税率。

在限制惩罚性幅度类型中,纳税人应尽可能减少征税方对自己的限制和惩罚。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讲,限制惩罚性幅度已经不能算是纳税筹划,但限制和惩罚,尤其是后者,都是因为税收而生,可以视为变相税负。

限制惩罚性幅度非常普遍,几乎每个税种中都有所体现,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中和对印花税中印花税票的管理。惩罚措施的制定往往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而情节严重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及纳税人的认错态度。故而作为纳税人在受罚之时,应该及时认错,不要执迷不悟,以免受到加重处罚。另外,惩罚幅度中有倍数幅度和款额幅度,纳税人虽然不能自行选择其中一个,但应充分考虑两种幅度的利用价值。

三、弹性平台纳税筹划案例

【例2—16】某矿山开采企业开采某种有色金属原矿,其应税产品的资源等级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等级表》中未列出,故而税额的评定由省人民政府来完成。矿山开采者主要让评定者测定了相对的贫矿地带,于是资源等级较低,适用的税额比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少了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