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用上面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清楚税法的有关规定。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纳税人在进行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之前,必须清楚有关国家关于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定,以免误入禁区。
二、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和纳税
从税制的角度,税收理论界主张税收政策应该是“中性”的,即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不要影响到纳税人对自身经济行为的选择,但不少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通过制订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投向,作为纳税人,顺应和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税收负担。
我国现行税制中纳税人在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差别较大。税负最轻的是对能源、交通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再给予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税负较轻的主要有: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率为1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在经济特区、保税区以及西部开发区内投资的特殊行业,也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在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投资,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
1、税法有关低税率行业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低税率的行业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具体是指:
①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人,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⑤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⑥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③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具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①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③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①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但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①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规定,有了这项税收政策,为数不少的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纳税或只纳很少的税收,这也使得这项法规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大量被滥用。为了正确运用这项税法规定,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
(1)政策规定中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①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②能源工业(不合开采石油、天然气);
③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④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⑤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⑥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⑦建筑业;
⑧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⑩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另外,对于确定为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人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的,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
(2)税法规定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3)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4)政策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实际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视为是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企业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5)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有发生亏损年度而推延。
(6)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7)依照税法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
[3]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税法给予更优惠的减免税待遇的有:
(1)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①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②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③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为限。
④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报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说。
⑤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