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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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17)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企业,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企业,税率为30%。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企业,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企业,税率为30%,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的,税率减按15%;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上述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不同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算。

2.利用行业低税率的纳税筹划

利用低税率的行业实施纳税筹划有两个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业设立之时充分考虑行业的税负情况,把税收优惠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的因素,顺应国家税收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况下举办有税收优惠的行业。

【例3—2】A公司打算进行5000万元的投资,有两个投资方向:一是投资人一个一般行业,预计年赢利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一个投资方向是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相对经营成本稍高,年赢利180万元,但所得税税率是15%。经过简单计算就可得出投资选择结论。

投资一般行业税后利润为:200-200×33%=134(万元)

投资税收优惠行业税后利润为:180-180×15%=153(万元)

在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后,应选择有税收优惠的行业进行投资。

在纳税筹划上,也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各地纷纷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并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既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法律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税收优惠;也可通过适当使用价格转移法,转移一部分利润到该高新技术企业,降低整个集团的税负。

【例3—3】厦门市某制药企业,经批准在厦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从设立起享受了两年免税优惠。目前,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集团公司年赢利3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通过一些技术处理,集团公司转移500万元利润到该高科技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从而使企业达到了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未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时,集团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3000×33%=990(万元)

利润转移后,同样是3000万元的利润,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3000-500)×33%+500×15%=900(万元)

另外,由于我国的流转税有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并分别对货物和劳务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营业税中劳务项目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这就给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同时考虑对流转税的筹划。

三、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和纳税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国家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税率,在纳税筹划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针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必须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为了更好地做好纳税筹划,我们先了解有关税收政策。

1、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

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主要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保税区方面的税收优惠等五方面。

[1]经济特区税收优惠

(1)范围: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①设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征收所得税。

④特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政府决定。

深圳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深圳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余产品的减征、免征由深圳特区人民政府决定;海南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海南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他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免征增值税。

特区进口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料、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特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进口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特区内企业进口供区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在审定的进口额度内减半征收关税、增值税。

[2]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

(1)范围: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海泉三角洲、辽东半岛和沿海其他地区规定范围内开放城市的市区、重点县的城关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技术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③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3]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

(1)范围: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广州、湛江、北海、福州、汕头、珠海、厦门市(特区范围除外)和威海市的市区。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沿海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沿海开放城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如需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④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⑤开放城市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以及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4]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设在沿海开放城市内)

(1)范围:天津、烟台、青岛、大连、秦皇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温州。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减税、免税,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保税区方面的税收优惠

保税区主要有:上海(外高桥)、深圳(福田、沙头角)、广州、大连、青岛、张家港、福州、宁波、汕头、厦门、海口等城市的保税区。

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保税区内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以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4)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

(6)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7)免税进人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按税法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利用地区低税率纳税筹划技术

[1]在低税率地区设立经营机构

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低税率地区内设立经营机构,把低税率地区外的收入、利润通过转让定价、财产租赁及其他形式转移到该经营机构,从而降低整体税负。在低税率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也有可能只是一个“信箱公司”或“文件公司”,其公司的董事会及其他重大决策机构和财务部门均在其低税率区内的经营机构办公,但其实际的生产和交易场所却均在低税率地区以外进行。

【例3—4】广州市区某电子器件厂销售1000万元的产品给韶关某公司。该批产品的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广州厂在深圳设立了一家销售公司,广州公司以85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深圳公司该批产品,后由深圳公司以事先商定的100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韶关公司。这样经过了财务部门的转手,就有150万元的利润转移到深圳公司的账上体现。广州适用33%的税率,深圳适用15%的比例税率,由此,有关节税效果如下:

不经过价格转移,广州公司直接开票给韶关公司,广州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1000-800)×33%=66(万元)

经过深圳公司转手后,整个产品销售过程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850-800)×33%+(1000-850)×15%=39(万元)

实际节约税收成本为:66-39=27(万元)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的交易必须按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未按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结算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但由于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因而,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公司节约税收仍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2]在低税率地设立信托机构

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信托是指信托人把资产或权利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信托人本人,也可以是信托人指定的第三人),这样受托人就成为财产的实际支配者,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和使用受托财产,以利于受益人。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信托公司,可以将在内地的设备、厂房、有价证券都挂在信托公司的名下,经营的收入和利润自然属于信托公司,从而就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税基式纳税筹划

要降低税负,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减少税基。由于流转税的税基是销售额或营业额,降低税基难以操作,所以纳税筹划降价税基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方面。

由于收入总额降低的弹性不大,纳税筹划降低税基的做法,是在遵守各项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增加成本支出或费用摊销。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所得税的税基即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