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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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19)

从理论上说,笔者赞成采用后进先出法。因为它较好地接近当期的成本与当期的收入相配比,反映在当期销货成本中的是最近购入的商品,这样就按较早的购进价格来对应期末存货计价,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数额,如按当前的成本价计算,会与现实成本有一定差异。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按接近于当前的成本价格的数额反映在负债表上,但却以较早的成本与当前的收入相配比,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就会形成虚增利润,多交所得税。

运用此法,要注意以下两个要点:一是,计价方法选择后,不得随意变动,需变动应在下一纳税年度才可变动;二是,在原材料价格上涨时用后进先出法有利,在原材料价格下降时用先进先出法有利。

3.有关存货计价的法律规定及利用

上面讨论的是不同存货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影响,并由此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正是因为存货的计价对纳税有比较大的影响,所以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对此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条规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发出各种存货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计价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鉴于上面政策规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我们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作出正确判断,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节税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在这方面有两个要点可供企业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做参考:

分析下一个年度内所需购买的主要材料市场价格的总趋势。一般情况下,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表现为材料价格上涨的趋势。在通货紧缩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材料的价格往往会下降。

在原材料价格逐步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有利于企业当期少交税收,而在材料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采用先进先出法更有利于节税。

四、折旧计算纳税筹划技术

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限内不断发生损耗,它的价值根据损耗程度逐渐转移到有关的产品成本或费用中去,并从企业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转移就称为折旧。它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项费用,在会计核算上被称为折旧费或折旧额。

固定资产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两种形态。有形损耗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摩擦、振动、疲劳等原因使固定资产质量变坏而造成的机械磨损,以及固定资产在闲置过程中由于自然力影响造成的自然损耗。无形损耗是指由于劳动生产率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原来固定资产价值降低。

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于固定资产本身价值在使用期间逐渐损耗的补偿,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折旧;另一种是由于固定资产各个构成部分的耐磨程度和使用条件不同,为了维持固定资产正常发挥作用,需要对损耗程度不同的构成部分进行系统地恢复而发生的费用,这部分称为修理费用。

1.影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因素

在企业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是按会计期间,依据固定资产的价值和折旧期限的不同分别计提折旧的。影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因素主要有:

[1]固定资产折旧基数。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本身损耗价值的一种补偿,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应以原始价值为基数,也就是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报废时的净残值应等于原始价值。我国在会计制度上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计提基数。

[2]固定资产净残值。

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后,残余的价值减除应支付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哪部分价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属于固定资产的不转移价值,不应计入成本、费用中去,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采取预估的方法,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到固定资产报废时直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值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一般在5%~10%之间。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直接影响各期应提的折旧额,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和应当期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于固定资产的损耗既有有形损耗,也有无形损耗,因此,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不能只考虑固定资产的物理使用年限,还必须考虑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

2.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是将固定资产的价值以特定费用的形式通过产品的价值或其他形式收回的一种手段。正确地计算和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折旧金额的大小还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进而影响所缴纳的所得税税金。折旧的计提方法有多种。目前一般企业采用的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它是按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即折旧年限)平均计算折旧额的方法。

[1]直线法

直线法也称平均年限法。它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由于这种方法计算的折旧积累额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所以称之为直线法。它具体又可划分为平均年限法、工作时数法和工作量法。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并按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则应由企业提出,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额的方法是,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减去固定资产估计残值,加上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数额,除以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年限。按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估计残值应以原价的10%为原则,对于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不低于规定的最短年限。

分类折旧的折旧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该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类固定资产原价×100%

某类固定资产月折旧率=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例3—7】某企业有一台价值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期为5年,预计净残值5000元。有关的计算如下:

年折旧额=(原值-残值+清理费)÷使用年限=(500000-5000)÷5=99000(元)

该固定资产月折旧额=39000÷12=3250(元)

2.工作时数法。

工作时数法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工作时间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也是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时间的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工作总时数

【例3—8】某企业有一大型设备采用工作量法计算折旧,原始价值500000元,预计可以使用30000小时,预计报废时残值10000元,预计清理费用5000元,2002年工作量为6000小时,则:单位工作时间的折旧额=(500000-10000+5000)÷30000=16.5(元)

2002年该设备应提取的折旧额=6000×16.5=99000(元)

3.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按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产量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与直线法一样,它也是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生产数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生产总数量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因在折旧期间各年计提的折旧而逐渐减少,所以也称递减费用法。按现行制度规定,可以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包括,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颤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的机器、设备;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短于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使用或者所有的固定资产,以及在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技术进步快的一些特定行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但要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加速折旧法有多种方法,但现行制度规定采用以下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也称加倍递减余额法,是以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按平均年限法的双倍折旧率计算折旧额的方法。由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会随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减少,而年折旧率各年又不变,因此各年折旧额会随着账面净值的下降而减少。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双倍直线年折旧率=(1÷预计使用年限×100%)×2

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仍在使用,则其期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贴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仍以上例为例,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则:

该设备的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折旧率

折旧率=1预计使用年限×100%×2=1÷5×100%×2=40%

各年折旧额列表如下:

(单位:元)

年份期初账面余额折旧率折旧额累计折旧额期末账面余额

150000040200000200000300000

230000040120000320000180000

31800004072000392000108000

41080005150044350056500

556500515004950005000

(2)年数总和法

也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是按各年不同的递减分数乘以折旧基数来计算各年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要先计算各年的递减分数,其计算方法是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数逐年相加之和作分母,如以上面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为例,其使用期限为5年,则分母为15;再将年数按5、4、3、2、l顺序作分子,所得分数即为该年度的折旧率。在年数总和法下,各年的折旧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年份原值—残值变动折旧率年折旧额累计折旧额期末账面余额

0500000

14950005÷15165000165000330000

24950004÷15132000297000198000

34950003÷159900039600099000

44950002÷156600046200033000

54950001÷15330004950005000

年数总和法比较简单,符合折旧费随便着年数的增加而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实际损耗情况,而且可保持固定资产使用成本的均衡性。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被公认为是最“合理和系统的”折旧方法。其合理性表现在:对固定资产来说,一般情况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早期比晚期能提供更大的效用。这对在使用寿命的早期就具有较高的技术陈旧因素,或者在后期需要进行许多的维修才能保持效用的设备项目尤为适合。其系统性则表现在:固定资产逐年递减折旧额,是有规律性的,在年数总和法下,它是一个等差级数,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它是一个等比级数。因此,可以把这两种方法统称为递减折旧法。它们之所以常被称为加速折旧法,则是与直线法对比而言。

[3]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的影响及利用

由于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成本核算中会对企业当期盈利水平产生影响,使当期应交纳的税收也存在不同。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在不同的税收制度条件下和不同的企业中效果不同。在必须明确考虑下面两个问题:

一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一是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使部分应交纳的税收不需交纳,从而减少应纳税款;二是利用现行财务会计制度,通过合理筹划推迟纳税时间,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采用什么方法提取折旧,不论提取多长时间,其总的折旧是固定的,似乎不会影响到企业总的利润水平及应交纳的税收。但是在没有其他减免税优惠、使用比例税率的条件下,运用加速折旧法却能比直线法在税收上得到更多的利益。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对比,在确定应税收益时,由于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将使早期的应税收益相应地减少。从而使纳税人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缴纳较少的所得税款,而在后期才缴纳较多的税款。虽然在总盈利不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相等,但由于纳税时间延迟无异于对纳税人提供了一种无息贷款,使纳税人能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现仍用上面的例子,通过下表来说明快速折旧法给纳税带来的收益。

项目

折旧额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