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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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20)

直线法9900099000990009900099000

双倍余额递减法200000120000720005150051500

和直线法相比形成的应税收益的减少(增加)10100021000(27000)(47500)(47500)

少纳或多纳所得税额(税率33%)333306930(8910)(15675)(15675)

年末缓交税款累计数333304026031350156750

年数总和法165000132000990006600033000

和直线法相比形成的应税收益的减少(增加)66000330000(33000)(66000)

少纳或多纳所得税额(税率33%)21780108900(10890)(21780)

年末缓交税款累计数217803267032670217800

从上面的图表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五年中采用三种折旧方法所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495000元,但每年提取的折旧金额却有比较大的差别、影响到各年实际交纳的税款,虽然在五年内纳税的总金额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加速折旧法先提取折旧,前期的实际交纳的税额减少,这就等于是把税款的缴纳期限往后推迟了,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五、资产租赁纳税筹划技术

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收取租金为前提,将财产在规定时期内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其所有权仍为出租人所有的一种经济活动。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两种形式。经营性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比较典型的是设备的租赁,设备可以轻易地从一个承租人转到另一个承租人手中,它涉及的主要财产是办公室设备、汽车、电子设备和厂房等等。融资性租赁是一种长期租赁,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往往归承租入所有。租赁公司带有金融机构的性质,承租人选择和指定设备,出租人承担全部购买成本并在整个租赁期间摊提成本,租赁期间租赁公司以租金的形式取得收入,以补偿其成本费用支出。

日前,资产租赁已成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借以减轻税收负担的主要方式。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获得的好处是:其一可以避免因拥有机器设备而要承担的负担和风险,其二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减少企业的应税利润,从而达到减轻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对出租人来说,一方面租赁可取得设备超负荷工作而带来的额外收益,另一方面租赁可以获得比生产经营更稳定的收入。

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关联企业,租赁可以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由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常用的资产租赁纳税筹划方法有:

(1)同一集团公司内部,有A、B两企业,A企业处于高税率地区,B企业处于低税率地区,A企业将赢利的生产设备连同生产项目一并以租赁形式转租给B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这样集团内部就将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地区进行纳税,最终使集团公司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比税法规定的还优惠,整体税负最低。所以,资产租赁这种形式可以调节集团内部各企业的利润水平,降低纳税。

(2)集团公司内部有A、B、C三个企业,A企业购买设备后验收记入固定资产账,过一段时间后再以较为正常的价格出售给B企业,从而使该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出售自己已使用的物品的名义出售出去;B企业再以较低的价格将该设备出租给C企业,这样集团公司照样可按规定提取固定折旧。B企业可按税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而C企业的租金支出则可计入成本费用按33%的比例减少应纳所得税。另外,房产税也改按税金收入的12%缴纳,从而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

从外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资产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企业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增加企业的税前扣除额,从而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同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其利息负担作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从而也会因计税利润的减少而减少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额式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

在税基式纳税筹划和税率式纳税筹划方式中,减少纳税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缩小税基或是降低适用税率的方法而实现的,其纳税筹划的操作往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计算才能实现。而在税额式筹划方式中,主要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惠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一般不需经过太复杂的计算。税额式纳税筹划避税与税收优惠中的全部免征或减半免征的联系更为密切,运用税额式纳税筹划技术,必须充分了解有关的税收减免税政策规定。

一、有关税额式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的国家,地域广阔,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国家为了吸引更多外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鼓励和支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急需行业、产品的发展等,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减税、免税、再投资退税等等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重点列举直接降低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供大家进行纳税筹划时做参考。

1.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例如: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采用了规定生活必需费用额的形式,征税时扣除生活必需费用,税法规定:对中国公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1600元,就超过1600元收入部分征税;对外籍人员在国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4000元,就超过4000元收入部分征税。

2.起征点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量,规定一个标准,当征税对象达到或高于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不征税,这个标准就被称为起征点。例如,我国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策在此幅度内确定。

3.减税、免税政策规定

这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其立法宗旨是:把税法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的各种特殊问题,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减税、免税是税收优惠中所采用的最普遍形式,也是在税额式纳税筹划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优惠政策。

主要减免税优惠有: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9)利用“三废”作原材料进行生产,取得的利润免税等。

[2]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4.优惠退税

优惠退税,是指可以直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那一部分退税额。鼓励本出口在税收方面的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退还进口交纳的税收,即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成品后,在出口时退还进口时已缴纳的进口关税;另一种是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税收,如产品出口按规定可按法定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5.再投资退税

为了鼓励外商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6.亏损弥补

亏损弥补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这种优惠措施对扶持新办企业和具有一定风险的投资很大作用,尤其是对盈亏无常的企业具有鼓励效果,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额为前提,否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税额式纳税筹划技术

税额式纳税筹划常见的筹划技术有如下几种:设立新企业或机构、企业分立时的纳税筹划技术。

1.设立新的机构减少纳税

有些税收优惠条件,是企业一设立就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大部分是需要通过纳税人采取一定方法,创造条件去适应法律的规定,才能达到减轻纳税的目的。其中设立新的机构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方式。

例如:一家大型机械制造企业,销售大型机械并负责运输,企业内设有规模比较大的运输队,运输成本一般占整个销售收入的30%。该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由于运输队的资产为大型运输车辆,只能抵扣所购汽油所含的进项税额。这家企业决定把运输队独立出去,专门设立一个运输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这家运输公司设立后,按照运输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因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进项税额又少,缴纳营业都显然节省税收。同时运输独立后,机械制造企业使用运输公司的车辆,可以取得运输发票,按运费金额的7%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大大节省了税收的支出。

2.通过企业的分立减少纳税

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其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解散原企业成立新企业,二是由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原企业仍然存续。利用企业的分立,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又一条重要途径。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33%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按较优惠的税率征收: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包含10万元)的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这种税率结构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这就为企业通过分立实现少交税款提供了可能。如果企业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时,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也可使整体税负减轻。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其计税方法和税率都不相同,这也为企业分立降低税负提供了可能。

3.设立新企业时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收法规中对特殊企业规定了很多项目减税、免税的规定,我们可充分利用税法上对特殊类型企业征税的规定。如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工年;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额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