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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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28)

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将生产的产品以返销的方式偿还外商技术设备价款的贸易形式。目前,这种贸易形式在我国特别是沿海地区迅速发展起来。正是由于这种贸易形式的影响范围很广以及其蓬勃发展的趋势,利用补偿贸易来进行纳税筹划将具更大的经济价值。

在补偿贸易进出口环节,有许多节税的机会和可能。补偿贸易筹划法就是企业利用补偿贸易,“三来一补”,进料加工的机会,从而达到避缴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目的。

下面就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技贸结合分别介绍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

来料加工也称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辅料、元器件等物件,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及必要时提供加工设备,由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加工装配成成品由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即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的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业务。对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和设备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的范围是:

①外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料件加工返销出口的;

②为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原料油;

③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安全和防治污染设备,以及厂内使用的、国内不生产的装卸设备;

④为加强管理,由外商提供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传真机等设备;

⑤合理数量的用于加固、安装机器的材料。来料加工项下出口的产品免征出口税。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通过以上五个合法途径进行纳税筹划。

补偿贸易项下由外商提供材料、设备和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设备和防治污染设备,在厂区内使用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装卸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

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关单位用外汇购买国外的原材料、元器件、辅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经加工后,将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由于对进料加工项下进口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不受品种限制,也不受出口成品中所含料件的总值百分比的限制,均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样,很多企业便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和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出口转内销的部分也随之免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技贸结合是指以进口大量商品为筹码,引进按一般贸易所不能引进的先进技术,使进口贸易和引进先进技术密切地结合起来的贸易。对开展技贸结合所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其进口关税不按整机,而按零件、部件税率征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没有列明的零部件的税率,则按整机税率的1/3征税。进口的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等物件,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则按该产品应纳税额的60%征税。

十二、充分利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增值税的减免规定有几大类,本节将就这几类规定进行解释,以说明如何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1.优惠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1)农业产品,包括粮食、蔬菜、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茶叶(包括各种毛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

(2)粮食、食用植物油。

(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4)图书、报纸、杂志。

(5)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6)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过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8)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过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税法规定,生产下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除了按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外,也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征,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料所用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自来水。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是: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是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

2.税额扣除

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除了该项统一规定以外,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和计税中的一些特殊情况,税法还对以下三项业务规定了准予计算进项税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政策。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2)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3.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进口的教学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提供给残疾人的专用品。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及应征消费品以外的货物。

4.起征点的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150~200元。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很多机会,纳税人应认真掌握,熟练运用这些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利用各种合理合法的手段,减轻自己的税负。

消费税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一、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

1.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商家。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因此,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外购消费品仅限于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不包括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另一方面,同品种的消费品,在同一时期,商家的价格往往高于生产厂家。由此可见,生产厂家是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首选渠道,除非厂家的价格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后的余额比商家的价格高。

2.当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从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例7—23】某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厂家购进某种应税消费品,支付价税合计100000元,消费税税率30%。

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100000÷(1+6%)×30%=28302(元)

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100000÷(1+17%)×30%=25641(元)

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2661元。

该笔业务,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不变的。对购买方来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所以并不增加增值税税负。很显然,对购买方来说,在这里普通发票的“身价”超过了专用发票。

二、成套应税消费品销售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例7—24】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7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10+5)×30%=30.9(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17%=16.5+5.61=22.11(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8.79元。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仍引用上例。若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通过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三、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不同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事先搞清: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

1.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1)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例7—25】A卷烟厂于1999年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50%。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不予涉及。

①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②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⑧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53.6(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