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从量计征;二是从价计征。另外还有些物品采取从量和从价混合计征的办法。从量计征适用的范围窄,从价计征适用的范围宽。凡是适用从价计征的物品,完税价格就是它的税基。因此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格如果高,税负则重;如果低,税负则轻,所以征纳双方对关税价格都极为关注。政府还以海关价格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价格依据,海关作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完税价格准则及价格基础。例如:以到岸价格、离岸价格、出口价格、审定价格等作为价格依据,和以规定的价格依据与一些价格因素组成的价格标准为价格依据。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费、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筹划时可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才能降低完税价格。
【例7—28】一家钢铁企业,需要进口100万吨铁矿石,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品位较高,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60万美元;加拿大的铁矿石品位较低,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运杂项费用高达240万美元,暂不考虑其他条件,到底应该选择哪一个国家进口铁矿石呢?计算如下: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0+60=2060(万美元)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0+240=2140(万美元)
经过计算应该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如果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至少可以节税16万美元。
对于无法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其成交价格的,海关主要按以下办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例如,进口刚生产出的高科技产品,进口该产品支付了250万美元,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20万美元,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120万美元,剩下的130万美元便是纳税筹划空间。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
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也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以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则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当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时,这一点就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如果在成交价格外,还支付了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则应该在纳税申报表上单独列明。这样该项佣金就可予以扣除。但如未单独列明,则不予以扣除。
三、避免反倾销税的纳税筹划
中国加入WTO,国内企业面对的是一个统一的全球市场,从而其对外商品和劳务的出口规模和品种将会进一步扩大。但是出口也可能会遭遇进口国竞争者的倾销起诉,及倾销成立后的反倾销税,而高税率的反倾销税则完全能够使好不容易取得的市场丧失殆尽。因此国内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必须全面地了解贸易伙伴国的关税政策,并做好各种准备,提防出口产品受到倾销指控;若遇到被征收反倾销税,也应积极应诉,以维护自己在国际市场上的正当利益。
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尽力减少被控诉的可能
1.提高产品附加值,取消片面的低价策略。我国出口产品基本上是属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初级产品比重高,产品档次低,附加值少,价格很难提高。从长远看来,我国企业应大力着手从初低级产品的形象中走出来,改变出口产品结构。
2.组建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加强内部协调和管理,一旦出现反倾销调查,可以集中力量应对。
3.分散出口市场,降低受控风险。
(二)采用技术手段避免被认为倾销
1.及时上调价格。这是因为欧美商业裁判机构每征满一年反倾销税时会重新调查该倾销商是否仍有倾销行为,这时及时上调价格,就能被认为不具倾销行为,从而可使被征的反倾销税也立即取消。
2.调整产品利润预测,改进企业会计财务核算,以符合国际规范和商业惯例;同时还要密切注意国际外汇市场的浮动状况。
3.推动国外进口商组织起来,推动其反贸易保护活动。因为一旦我方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受损失的还有外国进口商。我们可通过加强与当地工商组织的交流,以实际的商业利益为砝码促使其向政府施加压力。
(三)避免被裁定为损害进口国产业
1.不要迫使出口国厂商采取降价促销的营销手段。
2.全面搜集有关资料信息情报、有效地获取出口国市场的商情动态,查证控诉方并未受到损失,以便在应诉中占有有利的主动地位。
3.就出口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这样可以使我方产品免受进口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
4.以便利的销售条件、优质的产品、高水平的服务和良好的运输条件去争取市场,提高单位产品的价值(效用),降低其替代率,从而增强外方消费市场对我方产品的依赖性,获取稳定的客户群。
四、利用保税制度的纳税筹划
保税制度是对保税货物加以监管的一种制度,是关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税制度可以简化手续,便利通关,有利于促进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等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不能擅自出售;未经海关许可,也不能擅自开拆、提取、支付、发运、改装、转让或者变更标记。
目前,我国的保税制度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区等制度。我国已在上海、青岛、宁波、张家港、福州、厦门、汕头、广州、深圳、珠海、海口等地设立保税区。保税区具有保税仓库、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四大功能。保税区的优势在于:
(1)保税区所有进口料件免税;
(2)保税区内所有进口设备、原材料和办公用品也可免税;
(3)加工成品可以内销,并按进口料件计征关税;
(4)加工企业还可以兼营国际贸易和保税仓储业务;
(5)所得税方面,生产型企业按15%计征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贸易、仓储等非生产型企业,从经营期开始,可享受一年免税两年减半的优惠;
(6)流转税方面,保税商品交易、转口贸易和来料加工可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
(7)保税区内贸易公司经营的商品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生产企业的成品出口还可享受国内料件部分的退税政策。
利用保税区对进口产品免税的优惠政策,先把进口产品放到保税区,然后再到内地发展客户,等签完合同,再办理出关手续。这样,一方面可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等产品真正在内地实现销售时才征收关税及其他税;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有些产品销往内地,有些销往国外,如果没有保税区,应该先缴税,然后再将转口贸易的商品的关税退还,较为繁琐。
保税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那么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在这两个环节中,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还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例7—29】某生产出口产品的家具生产公司,2000年5月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该公司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5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50块木材。在加工过程中,该公司引进先进设备,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200块木材。家具生产出来以后,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假设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0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则其节税成果为:
(4100000-100000÷250×200)×100×50%=1000000(元)
五、关税的税负转嫁
关税是间接税,随着进出口货物的买卖而转嫁。关税的缴纳者很少是税负的真正承担者。纳税人通过各种方式,将所纳税款转移给进出口货物的真正购买者和消费者。关税转嫁分为前转、后转和消转三种形式。关税由购买者负担的为前转,由供给者负担的为后转,由进出口商抵进出口成本,而不转嫁给他人的为消转。
关税转嫁与国家对外贸易关系和采取的贸易政策有关,也与国际市场的影响程度有关。对于经济发展不高的国家来说,或对一个实行进口限制的国家来说,进口商品的供给弹性十分明显,在这些国家进口数量与价格水平高低有着十分直接的关系:有利可图的就进口,无利则不进。进口国对进口商品采取的压价或不正当提价的行为,都会导致外国供给商将进口产品转向他国市场。因此,此时不管需求弹性如何,进口商品的有关税收都会由进口目的地企业或消费者承担,而不会由进口商品的外国供给商承担。
关税转嫁技巧性较强,国家或进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基本措施:
(1)根据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实行压价、减价、免税或增税的做法。压价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削减进口商品价格,以便进口关税可以得到进口商品降价的抵消。压价不奏效时,政府可以减免关税,允许或鼓励该商品的输入(这种进口商品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求的必需品)。增税的做法是指当进口商品不是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商品,而是尚处于发展过程中,或外国进口商为倾销商品而做的抛售。
(2)当本国某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垄断性时,即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有一定地位,该国完全可以对原本不征出口关税的这种产品,加征与进口产品承担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相同的税款额。
在国际贸易各国管制逐步取消、自由化程度空前提高的今天,关税能否实现转嫁,取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和创新速度。对一种技术创新垄断的商品,即使进口国的关税税率比较高,但由于需求旺盛,供给又带有一定的垄断,因而也就只能由商品的购买者承担关税税款。如果不承担关税,则有两种选择:一是在高关税造成的高价格前,望而却步,停止交易,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一是取消关税,自由贸易,让消费者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真正在世界市场上进行选择。从长远来看,第二种选择能逐步达到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最优,符合消费者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中国20年的市场开放的历史也说明了这一点。
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一、个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税负较轻。
对个人身份的筹划,主要是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的,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把握住这一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使在中国境外的收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8—1】某外籍工程师,2003年底到上海市来协助地铁工程建设,其工资在我国发放,但其国外总公司每年还发给其工资性补贴。2004年度内,曾回国述职60天,回国探亲40天。由于其离境时间超过90天,故该工程师2004年国外收入不在我国纳税,仅就其在中国取得的收入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次申报的避税筹划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