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规定按次计算纳税。其费用扣除按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如果能把一次取得的收入变为多次取得的收人,就可以享受多次扣除,从而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
【例8—2】某专家为一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按合同约定,该上市公司每年付给该专家咨询费9万元。
(1)如果按一人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一次性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9×20%=7.2(万元)
应纳税额=7.2×20%×(1+50%)=2.16(万元)
(2)如果是按每月平均7500元,分别申报纳税,则其应纳税额如下:
按月申报应纳税额=(7500-7500×20%)×20%=1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200×12=14400(元)
两者相比节约税收=21600-14400=7200(元)
三、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个入所得税税额。
【例8—3】某国内纳税人,在A国取得工资收入12万元;提供专有技术,另取得收入5万元,在A国已交个人所得税16300元。
按我国税法计算,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如下:
工资所得月应纳税额=(10000-4000)×15%-125=775(元)
工资所得年应纳税额=775×12=93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可抵扣限额=9300+8000=17300(元)
应补税额=17300-16300=1000(元)
如果该纳税人在A国交纳所得税为18300元,则在我国不再补税,超过的1000元在以后的5年内从A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四、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正常情况下,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下列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机构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例8—4】某纳税人月薪200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不加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1600=18400(元)
应纳税额=18400×20%-375=3305(元)
假如该纳税人为广州市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英国专家(非居民纳税人),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加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1600-3200=15400(元)
应纳税额=15400×20%-375=3080(元)
两者相比节税=3350-3080=270(元)
五、工资化福利的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按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就为税务筹划创造了条件。
增加薪金能增加个人的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1.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是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办法。即员工的住房由企业免费提供,并少发员工相应数额的工资。
【例8—5】梁经理每月工资收入7000元,每月支付房租2000元,除去房租,梁经理可用的收入为5000元。这时,梁经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000-1600)×20%-375=705(元)
如果公司为梁经理提供免费住房,每月工资下调为6000元,则梁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1600)×15%-125=535(元)
如此筹划后,对梁经理一方来说,可节税170元(705-535);对公司来说,不仅没增加支出,并且可以增加在税前列支的费用2000元(政策规定: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是限额的,超过部分必须在税后列支。将工资转化为房租后,其支付不列入工资考核,故全额在税前列支)。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费用,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企业员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将旅游发生的费用单据,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来企业报销,企业则根据员工报销额度降低其工资。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3.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如果员工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尽可能由企业给予提供,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从企业一方,既达到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又能全额费用在税前扣除,并且企业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对外能提高企业的形象;从员工一方,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一般情况企业可为员工提供下列福利:
(1)企业提供免费膳食。
(2)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
(3)企业为员工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
六、劳务报酬化工资的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较高的,还实行加成征收。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又一有效途径。一般情况是,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工资所得税负比劳务报酬的税负低。这时,尽可能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以降低税负。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做法。
【例8—6】蒋先生2006年3月从单位取得工资收入为每月750元,另从C公司取得兼职收入每月3000元。
如果陈先生与C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3000-1600)×20%=280(元)
如果蒋先生与C公司建立起固定的雇佣关系,与原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关系,来源于原单位的750元则被视为劳务报酬,因未超过1600元免征额;不用纳税。由C公司支付的3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工资收入应纳税额=(3000-1600)×10%-25=11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陈先生与C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65元(280-115)。
七、工资化劳务报酬的筹划案例
如果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较高,适用累进税率高的情况下,把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也能减少交纳税款。
【例8—7】纳税人吴工程师2006年3月从B公司取得的工资类收入10万元。
如果吴工程师和B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600=984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98400×40%-10375=28985(元)
如果吴工程师和B公司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20%)=80000(元)
应纳税额=80000×40%-10375=25625(元)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只要吴工程师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款3360元(28985-25625)
八、捐赠抵税的纳税筹划案例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中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和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做必要的筹划,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例8—8】某专家2006年5月取得劳务报30000元,对外捐赠了20000元。
(1)假如该专家将1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灾区,将10000元直接捐赠给受灾者个人,其应纳税额为:捐赠扣除限额30000×(1-20%)×30%=7200(元)
直接捐赠给受灾人的10000元,不能扣除。
应纳税所得税=[30000×(1-20%)-7200]×20%=3360(元)
(2)假如该专家将1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灾区,将通过省教育厅将10000元捐赠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其应纳税额为:
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的扣除限额=30000×(1-20%)×30%=7200(元)
通过省教育厅将10000元捐赠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税=[30000×(1-20%)-7200-10000]×20%=1360(元)
九、稿酬费用化的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如果一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固定扣除800元,如果一次取得的收入在4000以上的,则按20%的比例扣除。由于税率是固定不变的,要想少缴税款,就必须在计税所得做文章。
对此类型的纳税筹划做法是:尽可能让出版商多提供设备或服务,少要稿酬。也就是将自己在著书过程中应支付的费用转移给出版社来负担,自己基本上不负担费用,使自己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享受到两次费用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例8—9】某作家准备创作一部反映中国改革开放成就的作品,需要到珠三角地区实地考察,出版社和作家签订出版协议,支付稿酬20万元,预计考察费用10万元。
如果该作家自己支付考察费用,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额=20×(1-20%)×20%×(1-30%)=2.24(万元)
如果改由出版社支付100000元的费用,则实际支付给该作家的稿酬为10万元,该作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酬纳税额=10×(1-20%)×20%×(1-30%)=1.12(万元)
两者相比节税=2.24-1.12=1.12(万元)
如果取得的稿酬所得数额较大,可以考虑采用创作组的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即把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作改为由多人合作写作的做法。这种筹划方法是利用低于4000元稿酬可扣除800元的费用的政策,这项抵扣的结果是高于20%的费用扣除额。
运用这种筹划方法应当注意,由于成立著作组,各人的收入会比单独创作时少,虽然少缴了税款,但对于个人来说最终收益减少了。再者自己写一部书与多人共同创作一部书,其社会效应是不同的,在纳税筹划时应该加以考虑。但是这种筹划方法还是有必要的,尤其是在需要在短时间内出版一整套系列丛书等情况下,既能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加快创作速度;又能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个人实际收人;并且对个人来说,又能增加创作成果。
例如,某专家准备写一本财会教材,出版社同意该书出版之后支付稿费20000元。
如果该专家单独著作,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1-20%)×20%×(1-30%)=2240(元)
如果采用创作组筹划法,十个人来著作此教材,则其应纳税额为:
每人应纳税所得=20000÷10-800=120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00×20%×(1-30%)×10=1680(元)
两者相比节税=2240-1680=560(元)
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一、投资核算方法筹划案例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会计核算方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较低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不同的,这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例8—10】A公司2005年购买B公司的股票1000万元,获B公司20%股份。2004年底B公司报告净收益12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率33%,B公司所得税率15%。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B公司年末没有分配利润,则A公司不用补交所得税;等收到股利240万元时,才补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