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花税的征管中,有些纳税人采取隐匿应税凭证等方法偷漏印花税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这种方法不属于我们纳税筹划的范畴,税法对此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纳税人在运用时应三思而后行。
如有些企业发生了应税凭证,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或虽然申报,但不据实申报,只报部分凭证,而将其余部分隐匿;有的企业将购销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按借款合同进行申报;也有的企业对缴纳印花税认识不够,对印花税的缴纳抱着无关紧要的态度,所以经常出现购印花而不贴印花,或贴印花而不画销的现象,甚至有些企业和个人重复使用已贴印花,这些都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纳税人应加强纳税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筹划。
房产税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一、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征和按租金收入计征两种形式。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依率计征。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例9—18】广州市某国有企业,2002年度自有房屋6幢,其中4幢用于生产经营,房产原值800万元;不包括冷暖通风设备100万元;2幢房屋租给某公司作生产经营用房,年租金收入80万元。本省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的房产税。
(1)自用房产应纳税=[(500+100)×(1-30%)]×1.2=7.56(万元)
(2)租金收入应纳税额=80×12%=9.6(万元)
(3)全年应纳房产税额=7.56+9.6=17.16(万元)
三、房产税从价与从租的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征和按租金收入计征两种形式。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两者相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负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负高,通过下面例子来说明:
【例9—19】广州市某国有企业,将A厂房(原值500万元,成新率60%),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一实业公司,租期为4年,月租金为12万元,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即获该房产的所有权;将B厂房(原值800万元,成新率80%)作为投资,与一开发公司组成联营企业,合同规定,双方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的计算:A厂房月应纳税额=12×12%=1.44(万元)
A厂房年应纳税额=1.44×12=17.28(万元)
B厂房年应纳税额=800×(1-30%)×1.2%=6.72(万元)
计征方法的税负比较:
A厂房按房产原值计算年税负率=17.28÷500×100=3.45%
B厂房按房产原值计算年税负率=6.72÷800×100=0.84%
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
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企业的创立、投融资、采购、不同的内部核算方法、不同的销售策略甚至到不同的产权重组方式,都会从不同程度上影响到企业最后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因此,本章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案例及分析主要采用企业生命周期每个阶段可能存在的纳税筹划逐一加以分析。
企业创立阶段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一、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其内部组织结构极其复杂,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为金字塔型结构,一个母公司下设众多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下又设子公司等;有的为双母公司结构,即一个集团内设两个并行母公司;有的采用全球矩阵式组织结构等等。
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一般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仅就各个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净收益也将产生差别。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欲投资100万元,开一家服装店,预计每年赢利10万元,如果按合伙形式其投资者仅课征个人所得税,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30%,则该项投资年税后净收益为7万元(10-10×30%)。如果该店为一家公司,则其赢利应先征企业所得税。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税后利润8万元(10-10×20%)全部分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8×30%)。税后投资净收益为5.6万元。合伙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节约纳税支出1.4万元。
企业对外投资选择组织形式时,应考虑如下几点:(1)舍掉其他因素,总体税负,合伙制一般低于公司制。(2)在比较两种课征方法的税收利益时,不能仅看名义上的差别,更重要的是看实际上的差别。比如对公司课税是否实行各种形式的整体化措施,假定是,就要测算“整体化”后的实际税负。(3)要比较合伙制、公司制的税基、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待遇等多种因素,因为综合税负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以偏概全。(4)在合伙人构成中如果既有本国居民,也有外国居民,那就出现合伙制的跨国现象,在这一情况下,合伙人由于居民身份国别的不同,税负将出现差异,特别在预提所得税方面要仔细计算。
2.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选择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我国的私营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适用税率是:年盈利在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年盈利3万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年盈利10万元以上的为33%。而个体工商户却适用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税率如下表。
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0元不超过4750元50
2超过5000元~10000元超过4750元~9250元10250
3超过10000元~30000元超过9250元~25250元201250
4超过30000元~50000元超过25250元~39250元304250
5超过50000元超过39250元356750
由表中看出,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时,适用的边际税率为20%,似乎高于私营企业。但其适用的是累进税率,实际税率只有15.8%[(30000×20%-1250)÷30000×100%],低于私营企业18%的水平。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额为10万元时,适用的边际税率为35%,也高于私营企业33%的税率,但其实际税率只有28.25%[(100000×35%-6750)÷100000×100%],可见在同等盈利水平下,个体工商户较私营企业税负要轻一些。
而个体工商户也有自身的缺点,如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扩展业务等。私营企业却具有组织严密,能多方采集资源来开展经营,在扩大规模的同时降低费用提高盈利水平等。所以,私人投资者在投资前,应通过对自身投资的盈利状况及发展前景作仔细预测,综合考察各种因素,最终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
3.分支机构的选择
创办子公司一般需要办理许多手续,并达到当地规定的公司创办条件,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但是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如果创办分公司则不能被视为独立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经济波动,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而且设立分公司无需接受层层盘查,财务资料可以保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既征收公司所得税,又征收所谓的“分支机构税”。当然有些国家为吸引投资只对其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我国以前就曾规定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
在具体筹划公司形式时,还有许多可考虑因素,如公司的发展规律,当地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以及税收的优惠条件等等。
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扭亏为盈迅速的行业,则可以设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
对于低税国、低税地区,当地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免征或只征较低的公司税。若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税后利润的预提税可能少征或免征。跨国公司常常可以在此建立子公司甚至只是信箱公司(只挂名称没有实际业务),用来转移高税区相关公司的利润,达到国际避税效果。
对于税基宽窄的考虑,一般应参考纳税筹划主体自身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公司形式的选择时使当地征税范围与自身经营项目的交集尽量变小。
对于税收优惠条件而言,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多,但优惠条件严格复杂;分支公司享受优惠少,但优惠条件要求不如独立公司高。所以,在考虑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应充分对比筹划成本和优惠获利的大小。
另外,跨国公司为达到最优纳税筹划效果,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分公司,某些设立为子公司。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与搭配是公司设立中纳税筹划的第一步,应该特别加以对待。
【例10—1】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A和B,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B亏损150万元,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公司该年度应纳税额为:
(1000+100-150)×33%=313.5(万元)
如果把上述A、B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了。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33%=330(万元)
A子公司应纳所得税=100×33%=33(万元)
B子公司由于当年亏损150万元,该年度无须缴纳所得税。
公司总体税负为363万元,高出总分公司的总体税负49.5(363-313.5)万元。
如果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将发生变化。
【例10—2】北京某外贸总公司在深圳和汕头两地各设一家子公司,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深圳和汕头都是15%。其纳税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深圳和汕头两子公司各实现利润1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50%汇回总公司,50%自己留用。则: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额=1000×33%=330(万元)
深圳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汕头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总公司分回子公司利润额=2×(100-15)×50%=85(万元)
分回利润应补税额=85×(33%-15%)=15.3(万元)
公司整体税负=330+15+15+15.3=375.3(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换成分公司,则
公司整体税负=(1000+100+100)×33%=396(万元)
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减轻税负20.7万元。
4.合资与合作的选择
当一国企业决定对外投资时,是选择建立合资企业,还是选择设立合作企业,需要经过反复权衡利弊,然后做出最有利的选择。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