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一家公司准备在我国投资建一加工企业,经过分析,公司决定采用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不由该公司直接投资,而由该公司设在B国的子公司投资。因为,根据产品的特点预测企业在开办初期将面临亏损。如果采用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形式,其亏损只能在合资企业内部弥补。但如果采用中外合作企业,其亏损可以在A国总公司内弥补。通过总公司弥补亏损的办法,可以减轻企业开办初期的压力。
假设A国总公司某年应纳税所得为1000万美元,按A国公司所得税的规定应缴纳34%的公司所得税,即为340万美元。又假设其投资的中外合作企业应由其负担部分的亏损额为200万美元,则A国总公司在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美元,应纳税款降为272万美元。
改由B国的子公司投资,是又一种策略。B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假设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为500万美元,则其应纳税款为200万美元。如果为中外合作企业弥补200万美元的亏损,该子公司就可以少缴纳80万美元的税款。与在A国总公司弥补亏损相比,可以多得到12万美元的减税金额,从而节省了税金。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看出,公司的设立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这是投资者在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选择时必须考虑的。
【例10—3】内地某公司在浦东特区设立一子公司,现公司把成本为1000万元应按1400万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按1100万元作价,销售给厦门子公司(税率为7.5%),该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批货物,我们可以比较一下该公司及子公司原应负担的税款及其压低转让定价后所实际负担的税款。(注:一般来说不低于成本转让定价,一方面能保持合理利润率;另一方面不会引起税务部门过分关注而成为稽查的重点。)
公司原应交所得税款=(1400-1000)×33%=132(万元)
子公司所得应负担税款=(1500-1400)×7.5%=7.5(万元)
该公司共应负担税款=132+7.5=139.5(万元)
压低转让定价后:
公司实际缴纳税款=(1100-1000)×33%=33(万元)
子公司实际缴纳税款=(1500-1100)×7.5%=30(万元)
该公司共实际缴纳税款=33+30=63(万元)
通过上面对压价前后各公司纳税情况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总公司及子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减少税负139.5-63=76.5(万元)。
二、选择企业注册地点的纳税筹划
世界各国的发展不是同步的,每个国家内部的发展也不可能是完全平衡的。所以反映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必然会体现出地区税收倾斜政策。也正是由于税收待遇的地域性差异,使企业设立时注册地点的筹划成为可能。
从全球范围来讲,跨国纳税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避税国进行公司注册;以一国范围来讲,企业可以选择到相对低税率的地区进行注册。
1.国际注册地点的筹划
目前,全世界存在众多国际避税地。“避税地”一般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政府为促进国外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或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本国或本地技术水平,吸收国际民间投资,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区域或范围,在这里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国际上有三种类型的避税地。一类是没有直接税的纯“避税地”。在这种避税地没有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也没有净财富税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等。二类则是普通避税港,这一种是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别税收优惠,如新加坡、牙买加等。三类则是对经营投资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加拿大等。在这些地方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利用当地税基窄、税率低的便利条件转移或冲抵企业利润从而可以达到避税效果。
2.国内注册地点的筹划
我国一直坚持共同富裕的最高经济目标,而且开放发展的战略布局也是由沿海到内地,由东南至西北,所以这是一个利用注册地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好机会。在世纪之交,江泽民总书记又发出了“开发大西北”的口号,这更为注册地点筹划提供了历史性契机。
在注册地点筹划中,首先是对区域间税收差别待遇的把握。下面几大区域都可以成为注册地点筹划的考察对象。
(1)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是我国最早为改革开放,促进东南沿海地区发展而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外资企业在此享有相对优厚的税收待遇。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2)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我国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参照经济特区对外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政策而在国内划定一定区域新建的外向型、以科技工业为主体的经济区域。投资者在此兴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到与经济特区类似的税收优惠。包括大连、天津、烟台、青岛、上海、哈尔滨、武汉等。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家为促进高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本国划出一定区域,专供发展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经济区域。这里的企业可以享受许多项国家特许的优惠政策。
(4)保税区。保税区不仅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而且部分内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到其优惠待遇。
(5)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许多优惠政策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似。包括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辽东半岛等。
(6)“老、少、边、穷”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向来是国家重点扶持对象,注册于这些地区的企业也会从中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在“开发大西北”的政策背景下,这些地区将会有更多税收优惠办法出台。
(7)旅游度假区。旅游度假区是国家为刺激旅游业,促进经济发展而划定的旅游区域。其优惠办法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方面。
上述七大区域都具有税收优惠政策,都可以成为注册地点筹划的考虑对象。但是在利用区域税收政策选择注册地点时还须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依据自身条件“对号入座”。当然,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可能较高,对于企业自身不符合标准的,就尽量使自己向优惠条件靠拢。正如以前所说的: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
另外选择区域,必须先了解各类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将着重介绍几种:
(1)经济特区
①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②对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征收所得税。
④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济技术开发区
①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所得税的减税、免征,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沿海经济开放区
①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③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必须指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负轻重不能简单地看其课征税种的多寡,也不能以某一个税种的税负轻重作为标准。体现税收负担水平的一般指标为:①税收总负担率,即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②企业(公司)所得税税率,即企业所得税税额占税前收益的比率,也可以从缴纳所得税税后的净收益额占总收益额的比重中得到说明;③商品课税负担率或流转税负担率,即对商品课征的间接税占商品最终销售额的比率。
三、选择企业投资行业的纳税筹划
任何国家都有其特殊的国情,每个国家中的不同地区也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这些不同情况如有的行业领先甚至超前,有的行业落后甚至停滞。于是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法会体现出对某些行业的税收倾斜政策。这些行业倾斜政策构成了行业优惠,使得企业设立时投资行业的筹划具有现实意义。有的书上把这种根据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行业的选择达到节税效果的纳税筹划称为投资产业节税法。
国家产业结构优化政策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故而投资产业的选择也可分为两个不同层次,即在地点一致的情况下,选择税负相对轻的行业投资;在地点不同的情况下,选择有利可图的行业投资。
要进行投资行业的筹划,首先必须对行业间的税收待遇进行比较。这种税收比较按行业性质可分为三个层次。
1.生产性行业间的税收比较
众所周知,一般国家为促进本国生产的发展都会给予生产性企业相对较多的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税法对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农业初级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物品如水、煤、气等实行增值税优惠税率,体现对农业发展的支持。
(2)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物品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5年内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体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3)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某些校办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这体现了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
(4)对于举办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免、抵、退”等税收优惠,做出了国家鼓励出口,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政策导向。
(5)对于农林牧副渔等行业及不发达地区的行业实行多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二减三”等优惠措施。这体现了国家鼓励开发“老、少、边、穷”地区的决心,体现了共同富裕的经济目标。
2.非生产性行业间的税收比较
我国现行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体现出了对非生产行业的税收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气象站、畜牧兽医站等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于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咨询业、公用事业、商业、教育文化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减免征税。
3.生产性行业与非生产性行业的税收比较
在生产性行业与非生产性行业的税收比较中,依据现行税法很容易发现其税收差别主要集中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从事生产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能享受到减免征税的优惠。而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得不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在对行业税收待遇进行比较时,也可以以税种为标准进行参照比较,在此不再赘述。
投资行业选择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及可供选择的渠道在投资行业选择时,首先应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必费尽千辛万苦投资税负最低的行业,即不要为节税而节税。其次,要充分估计筹划获利的机会成本有多大。最后,必须充分考虑所选行业享受优惠的条件,如地域、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否则,可能会得不偿失。
在投资行业选择时,不妨将眼光放得更长远一些,将税法支持项目与税法抑制项目对照起来选择,毕竟在高税率行业中也存在税收差别待遇问题。
投资行业筹划中可采用出口退税或“三废”利用等渠道。其关键在于使本企业产品的“三废”为原料或向企业出口退税要求靠拢。
四、选择企业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
投资方式不同,企业设立程序也就不同,享受的实际税收待遇也不相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别。投资方式筹划的存在依据便在于此。
1.按投资物的性质,一般可将投资方式分为三类,即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现汇投资。
(1)有形资产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