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47285700000276

第276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49)

应纳税额:(14000-10000)×20%+(10000-5000)×10%+5000×5%=1550(元)

税负为:(1550/14000)×100%=11.07%

7~8月利润收入:2.8-2.35=0.45(万元)

应纳税额:4500×5%=225(元)

税负为:(225/4500)×100%=5%

9~10月利润收入为:3.5-1.6=1.9(万元)

应纳税额:(19000-10000)×20%+(10000-5000)×10%+5000×5%=2550(元)

税负为:(2550/19000)×100%=13.42%

11~12月利润收入为:3.4-2.28=1.12(万元)

应纳税额:(11200-10000)×20%+(10000-5000)×10%+5000×5%=990(元)

税负为:(990/11200)×100%=8.84%

该年内食品厂总利润收入为:9000+14500+14000+4500+19000+11200=72200(元)

纳税总额:650+1650+1550+225+2550+990=7615(元)

总税负为:(7615/72200)×100%=10.55%

(2)如果采用平均分摊法,情况会发生变化。平均分摊法是将一定时期内费用发生额与利润分摊,使单位产品销售收入所含费用和利润相等。按照这一作法,该厂的每次销售收入所实现的利润及纳税额会变化。

首先看一下平均单位销售收入所含费用的额度,计算结果是:

(21000+14500+17000+23500+16000+22800)/(30000+29000+31000+28000+35000+34000)=0.6139

那么,1~2月利润收入是:30000-(30000×0.6139)=11583(元)

应纳税额:(11583-10000)×20%+(10000-5000)×10%+5000×5%=1066.6(元)

税负为:(1066.6/11583)×100%=9.21%

3~4月利润收入为:29000-(29000×0.6139)=11196.9(元)

应纳税额:

(11196.9-10000)×20%+(10000-5000)×10%+5000×5%=989.38(元)

税负为:(989.38/11196.9)×100%=8.84%

5~6月利润收入是:31000-(31000×0.6139)=11969.1(元)

应纳税额:(11969.1-10000)×20%+(10000-5000)×10%+50000×5%=1143.82(元)

税负为:(1143.82/11969.1)×100%=9.56%

7~8月利润收入为:28000-(28000×0.6139)=10810.8(元)

应纳税额:(10810.8-10000)×20%+(10000-5000)×10%+5000×5%=912.16(元)

税负为:(912.16/10810.8)×100%=8.3m%

9~10月利润收入为:35000-(35000×0.6139)=13513.5(元)

应纳税额:(13513.5-10000)×20%+(10000-5000)×10%+5000×5%=1452.7(元)

税负为:(1452.7/13513.5)×100%=10.75%

11~12月利润收入为:34000-(34000×0.6139)=13127.4(元)

应纳税额:(13127.4-10000)×20%+(10000-5000)×10%+5000×5%=1375.48(元)

税负为:(1375.48/13127.4)×100%=10.48%

全年利润收入:11583+11196.9+11969.1+10810.8+13513.5+13127.4=72200.7(元)

全年共纳税:1066.9+989.38+1143.82+912.16+1452.7+1375.48=6940.14(元)

总税负为:(6940.14/72200.7)×100%=9.61%

从以上两种不同费用分摊法中可以发现,费用分摊方法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对自己更有利的费用分摊方法。

五、利用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资金时间价值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的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方面。企业利用时间价值因素组织纳税筹划活动应确立的基本考虑是:提高应计现金流入量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触犯政策、法律和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现金支付时间、速度,控制即期现金支付的比重。

利用时间价值进行经营决策已经为我国企业经营者所接受。如何利用时间价值进行筹划,道理很简单。如同样100元的应税额,在年初与年末支付的结果就有显著区别。假设资本市场平均的投资收益率为15%,则年末所支付的100元税款仅相当于年初的86.96%,现值为86.96%元。再如,企业工期为三年的基建投资预算方案有两种:一是第一年初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二是根据方式进度于各年初分别投入300万元、300万元和400万元,假设税率30%,贷款利率20%。这样,在第一种方案下,应纳税现值为300万元,而在第二种方案下,各年应纳税现值为248万元,税负较第一种方法减轻52万元,幅度为17.33%。

六、利用通货膨胀的纳税筹划

在历史成本计账原则下,通货膨胀的直接影响便是导致企业投资收益的虚假增长及投资实际效用价值的贬值,即形成企业既有资金的大量损失。因为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企业作为法人主体,其存在与不断扩展的首要前提是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但会计和税收在计算企业应税收益时,却并不考虑企业投资的成本费用是否已得以充分补偿,尽管在核算方法上的确也采取了一些诸如后进先出及快速折旧等补救措施,但其对通货膨胀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抵消作用很微弱。由于现行税法、会计制度下的成本补偿仅是限于账面历史成本额度,而非依据市价进行重新调整,这样按账面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即无法按现市价进行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从而在企业账面收益虚增的同时,其有效投资遭受严重的损失,并使纳税负担相对加重。

【例10—20】企业投资10000元购进1件产品,通货膨胀率为20%。销售市价13000元(进、销价格均系价税合计额。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33%),各项经营管理费用564元。此外,企业税后利润中的留存收益与对投资者分红比例各占50%。这样该产品13000元收入的分配构成如下:补偿历史进价成本10000元(包括8547元价款和1453元进项税款);补偿各项费用支出564元;缴纳增值税436元;缴纳所得税660元;

账面应税利润=(13000-10000)÷(1+17%)-564=2000(元)

税后利润=2000-660=1340(元)

其中:留存收益50%,计670元;投资者分红50%,计670元;企业账面持有资金为10670元(10000+670)。

无疑,在不存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上述分配完全可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资金需要。然而,一旦将通货膨胀因素介入其中,便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即该企业已经无法保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需要。原因在于:产品按现行市价的重置成本上涨了20%,即由原来的10000元/件提高到12000元/件,增加2000元。这样,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投资应为12000元。而按照历史成本得到补偿的资金却只有10000元,亏缺2000元,即便是用留存收益增补,也仍然尚有1330元(2000-670)的亏损。而导致亏损的原因在于历史成本的核算原则使得企业账面利润虚增2000元,其中除了670元留存收益用于弥补再投资亏空外,造成1330元资金净流失的原因是按虚增利润缴纳所得税660元,对投资者分红670元,合计1330元。可见,由于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使得企业实际纳税负担增加了660元。

然而,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也有着有利的一方面,即企业可以有效利用通货膨胀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比如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加速折旧可使企业获得这样的一些好处:

其一,可以加快投资的收回速度,从而在抑减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将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其二,折旧速度的加快,必然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了延缓纳税的效应,即相当于政府将一部分税款以无息贷款的方式提供给了企业。在通货膨胀与资金时间价值的作用下,这一纳税的延缓,必然为企业增加相对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期间投资收益率),同时也使实际的纳税负担得到相应的降低。

【例10—21】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价值1000万元,经济寿命期8年,期末无残值,税法允许企业在直线法与年限总和法中任选一种计提折旧,资本市场年均利率20%,所得税率33%。

由于折旧额可以通过成本而在税前收益中予以抵扣,因而也就相当于应税所得额的减少,乘以所得税率即是减少的应纳所得税额。

直线法:

平均年税收挡避额均为:1000÷8×33%=41.25(万元)

折合现值为:41.25×2.837(利率20%期限8年的年金现值系数)=117.03(万元)

年限总和法:

第1年的税收挡避额为:1000×8÷36×33%=73.33(万元)

第2年的税收挡避额为:1000×7÷36×33%=64.17(万元)

第3年的税收挡避额为:1000×6÷36×33%=55(万元)

第4年的税收挡避额为:1000×5÷36×33%=45.83(万元)

第5年的税收挡避额为:1000×4÷36×33%=36.67(万元)

第6年的税收挡避额为:1000×3÷36×33%=27.5(万元)

第7年的税收挡避额为:1000×2-36×33%=18.33(万元)

第8年的税收挡避额为:1000×1-36×33%=9.17(万元)

折合现值为:73.33×0.833+64.17×0.694+55×0.579+45.83×0.482+36.67×0.402+27.5×0.335+18.33×0.279+9.17×0.233=190.75(万元)

可见,年限总和法的加速折旧作用下,企业可以较直线法多得190.75-117.03=73.72万元的税收挡避收益,即税负减轻了相当于73.72万元的现值金额。

七、利用投资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

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有不同的影响。这就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例10—22】甲公司1999年购买乙公司股票1000000元,甲公司获得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年乙公司报告净收益为200000元,乙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甲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乙公司将甲公司应得股利60000元于1999年底分给甲公司: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投资收益60000

3.若乙公司将甲公司应得股利60000元保留在乙公司,不予分配,即甲公司于1999年末未实际收到应得投资收益,则甲公司不作任何账务处理,自然不用补缴所得税。

甲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乙公司将甲公司应得股利60000元于1999年底分给甲公司: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投资收益60000

3.若乙公司将甲公司应得股利60000元保留在乙公司,不予分配,即甲公司于1999年末未实际收到应得投资收益,则甲公司不作任何账务处理,自然不用补缴所得税。

甲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乙公司1999年底实现净收益200000元,甲公司应得股利60000元,则应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60000

贷:投资收益60000

3.甲公司实际收到股利60000元: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长期投资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