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总费用=固定费用+变动费用总额=220+300=520(万元)
年销售利润=年销售收入-年销售总成本-流转税=582-520-82×5%=32.9(万元)
年应纳所得税=年销售利润×33%=32.9×33%=10.857(万元)
年税后利润=年销售利润-年应纳所得税=32.9-10.857=22.043(万元)
投资回收期=投资额/年税后利润=50/22.043≈2.27(年)
方案二:
贷款750万元,自有资金50万元,总投资800万元扩建车间,生产8万只钢圈,全部卖给该汽车制造厂,则:
产品价格=150元/只×(1-5%)=142.5(元/只)
年销售额=142.5元/只×8×104只=1140(万元)
年固定费用=(1000+800)×20%+10=370(万元)
年变动费用总额=75元/只×(1-8%)×8×104只=552(万元)
年总费用=370+552=922(万元)
年销售利润=1140-922-1140×5%=161(万元)
年应纳所得税=161×33%=53.13(万元)
年税后利润=161-53.13=107.87(万元)
投资回收期=800/107.87≈7.42(年)
方案三:
扩建成型车间,达到8万只钢圈的生产能力,一部分产品供应汽车制造厂,一部分钢圈卖给其他厂,则:
每年供应汽车制造厂钢圈数量=4万只×0.6+8万只×0.4=5.6(万只)
销售额=150元/只×(1-5%)×5.6万只=798(万元)
每年供应给其他厂钢圈数量=3.2万只×0.6+1.2万只×0.4=2.4(万只)
销售额=150元/只×2.4万只=360(万元)
年总销售量=5.6+2.4=8(万只)
年总销售额=798+360=1158(万元)
年销售利润=1158-922-1158×5%=178.1(万元)
年应纳税金=178.1×33%=58.773(万元)
年税后利润=178.1-58.773=119.327(万元)
投资回收期=800/119.327≈6.70(年)
下面,我们比较一下三种方案哪一个最佳。三种方案主要指标见表10—28。
比较项目单位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
1.产量万只488
2.投资万元50800800
其中:贷款万元75070
3.销售额万元58211401158
4.总费用万元520922922
5.销售税金万元29.15757.9
6.销售利润万元32.9161178.1
7.所得税万元10.85753.1358.77
8.税后利润万元22.043107.87119.33
9.投资回收期年2.277.426.70
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方案二的税后利润是方案一的4.89倍,投资回收期是方案一的3.27倍;而方案三则分别是方案一的5.41倍和2.96倍。所以方案三是最佳选择。
二、企业产销结构的纳税筹划
前面内容介绍了企业产销规模筹划的必要性和方法。但是产销规模毕竟只是一个非常笼统的经济概念,在现实操作中的可行性也因此而受到限制。产销结构的筹划则是对产销规模筹划的具体补充。
首先让我们弄清产销规模与产销结构的关系。产销规模是理论分析中的常用概念,它往往会将产销结构中的许多实存成分忽略不计。而产销结构多是在实践基础上对生产销售的各类产品产销额比例的描述。因而产销规模更加具体,更具有真实性。
从产销规模与产销结构两者的关系对照来看,产销结构的筹划是必要的。再加上产销结构可由企业自己决策选定,而且不同的产销结构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因而产销结构的筹划活动又是可能的。
那么产销结构筹划的实际操作是怎样的呢?
第一步是确定筹划的具体对象。一般来讲,确定筹划对象的原则在于抓大放小,对于鸡肋式的对象完全可以舍弃,以免浪费筹划成本,得不偿失。
第二步是分析本企业产销结构的历史记录,并和其他企业相比较,找出原产销结构的长处与不足。
第三步是根据企业自身现状,参照税法的具体规定,在企业经营目标的指导下选定新的产销结构。在这个选择决策做出之前,往往需要进行多项预测分析,制定出多套确定产销结构的方案,然后比较不同种方案,从中择优采用。
三、企业销售地点的筹划
企业的销售活动的具体地点会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很大的影响,因而销售地点的筹划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销售地点筹划的存在依据是地区性税负差别。国家为了鼓励某些地区的发展,一般会在税法上体现出地区倾斜政策,于是差别税负的出现便成了销售地点筹划的乐园。
销售地点筹划的必然性来源于企业生存发展的客观要求。选择了适当的销售地点,企业税收负担减轻,税后利润增加,这符合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利己动机。
下面让我们先看一个在前面已经出现过的例子。内地的丰泰企业与深圳特区某公司共同投资在内地兴办一家合资企业。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合资企业产品的90%由特区公司销售,10%由丰泰公司负责销售。合资企业销给特区公司的产品价格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而销给丰泰公司的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非常明显,这是利用地区税负差异进行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的案例。合资企业将绝大部分产品低价销售给特区公司,由于经济特区的税率普遍低于内地,所以在同等税基总额情况下,在特区销售后的应纳税额无疑低于内地,所以合资企业在一定量产品的销售中,将绝大部分运往低税负的经济特区,而把少量产品象征性地留给内地的丰泰企业销售,这样就使企业所得税税基很小,增值额大大小于平均摊售的水平。此例是销售地点、销售价格,以及投资伙伴结合筹划的范例。
利用销售地点进行纳税筹划往往需要涉及其他企业或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筹划往往会运用到销售地点这一因素。关联企业包含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总公司的不同分公司、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等,有时甚至可以包括暂时为共同利益而相互合作的企业。一般实行销售地点筹划的公司主体(双方或多方)应在税负相互有差别的不同地区,否则这种筹划便失去了存在意义。
一国之内存在低税区,全球范围内更存在许多避税地、避税港。这些地区一般只对少量物品征税,而且税率也特别低,于是这又为跨国销售地点的筹划提供了机会。其操作技巧是:跨国纳税企业在国际避税地(如冰岛)、避税港(如香港)设立分支机构(既可为分公司,也可为子公司,甚至只是有名无实的信箱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将高税区的利润转移至分支机构的名下。很显然,分支机构充当了纳税筹划的工具,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点是筹划成功的关键。
目前,国际反避税技术虽然不断提高,但销售地点的筹划却不会走向消亡。全球几百个国家与地区,其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采用不同的税制是必然的。况且低税地区也只是相对意义上的,所以跨国纳税企业的销售地点筹划具有永恒性。
四、企业销售方式的筹划
销售方式是指企业以何种形式将产品销售出去。产品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形式也将越来越多。目前,除了普通的销售形式外,还有许多新型的销售形式如邮寄销售、网上销售等。但是,这里所说的销售方式是指根据税法,有不同计征增值税规定的几种销售方式。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上的优惠的销售形式。比如,某企业销售货物时规定,购买10件以上,折扣10%,购买20件以上,折扣15%等。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发生后,为尽快收回资金,而给予债务方一定的价格上的优惠的形式。比如,企业规定3/10、1/20、N/30等销售折扣则是指如果债务方在10天内付清款项,则折扣额为2%;如果20天内付清款项,则折扣额为1%;30天内付清款项,则应全额支付。税法规定,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产品质量、性能或规格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没有退货,但要求给予的一种价格上的优待。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折让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缴增值税。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以一定的价格同时回收相关废旧货物,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缴税款,无论财务怎样处理,旧货物的支出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还本销售方式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达到一定期限后,将其货物价款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在筹集资金,因而税法规定,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
除此之外,还有现货销售和赊销两种方式。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也就存在税收待遇差别的问题,这又是销售方式筹划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通过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来起作用,所以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结合起来。如果企业销售方式的划分以结算方式为标准,则销售方式决定了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而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在销售方式的筹划过程中,有以下一些基本原则:①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②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③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④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⑤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以上这些筹划原则实际上和购货方采购方式的筹划原则是相辅相成的。销售方和购货方谁能从中获利,就看谁的筹划水平更高一些。
五、企业产品价格的筹划
通过产品价格筹划来减轻税负有两个层面:其中第一个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另一层面是单个企业某项销售中的售价筹划。
1.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又称“转移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可为两方或多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其共同利益或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因为这种纳税筹划方式是以产品价格或劳务价格为载体的,故而可将转让定价筹划归为价格筹划一类。
转让定价所涉及的企业一般都是关联企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其主要类型有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其总公司的分公司、其母公司的子公司。
转让定价的操作方法是:A、B两企业为关联企业,当A企业所得税率高于B企业时,低价销售,高价采购,使得B企业实现较多利润,而且适用较低税率;当A企业所得税率低于B企业时,其转让定价的操作方法恰好相反,相当于A、B两企业角色对换。
由于考虑到章节的一致性和整体性,此处只介绍在产品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例10—25】内地的一企业与深圳特区某公司在内地组建一家合资公司,按合同规定,其中90%的产品由深圳特区公司包销,10%由内地企业销售,不得更改包销比例,且售价亦不可轻易变动。显而易见,该合资企业可以将产品低价销给特区公司,然后由特区公司高价销售。这样,利润就转移到了特区公司,而特区公司享受低税率优惠,显然可以减轻税收负担;相反,该合资企业则因为利润较少,所以即使适用高税率,也因税基太小而无需缴纳大量税款。
以上便是产品价格筹划利用转让定价方法的具体应用。实际上,产品购销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委托代销,支付代理销售费用;二是按比例分别包销部分产品;三是由一方完全掌握另一方产品的销售权,也就是包销全部产品。上面所举例子是属于第二种情况。
2.利用内外销价差进行纳税筹划
这个层次实践性较强,许多企业会在产销活动的实际经历中感受到该种筹划的客观存在性。一件产品生产出来后,既可能内销,也可能外销,于是内销价和外销价上便存在差别,而且产品在内销过程与外销过程中所受到的税收待遇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