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同样多的产品,按内销价计算有一个应纳税额和利润额;相应地,按外销价计算又有一个应纳税额和利润额。这两对数额的比较与选择是以利润最大化、税负最小化为指导的,所以这个选择过程便是产品价格的一种纳税筹划过程。而且国家为了促进某些产品出口,或在某些特定时期为了某些特定目的,比如出口创汇等,对于产品内销和外销,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抉择。
【例10—26】某机械厂是生产无缝管的专业生产厂,年生产能力500吨左右。国内市场价格每吨无缝管为6100元,市场销路很好,外贸管理局意欲收购全部无缝管,按出口价3700元/吨收购,给企业80%的创汇额度价的提成,并且企业还可按每1美元提取0.10元人民币的创汇奖作为企业职工奖励基金,同时在出口政策允许范围内向企业退税15%。该燃料机械厂是否应该接受外贸管理局的条件,谈成这笔生意呢?
该产品按上期应纳增值税与上期销售收入换算的税率为5.2%,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费附加2%。分析时可按内销与外销分别计算,然后进行比较并做出决策。外汇牌价和出口工业品生产政策是按某一省某一时间计算的,没有统一规定,可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决策分析。
注:当时市场上美元兑人民币的比价是1美元:6.3元人民币,而国家公布的比价为1美元:3.72元人民币。
固定成本总额475000元,单位变动成本3176.64元。
(1)先按内销价格计算无缝管的保本点销售量和年产500吨的盈利额
单位产品增值税额=6100×5.2%=317.2(元)
单位产品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17.20×7%=22.20(元)
单位产品应缴教育费附加=317.2×2%=6.344(元)
无缝管保本销售量=475000÷(6100-317.2-22.2-6.344-3176.64)=475000÷2577.62=184.28(吨)
年产500吨全部内销可获利润=[500×(6100-317.2-28.55-3176.64)-475000]=813808(元)
(2)按外销价和相应的出口政策分析计算
1)如按3700元/吨售价卖给外贸部门,则企业将可获利润为-318178元,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3700×500=1850000(元)
应纳增值税=1850000×5.2%=962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6200×7%=6734(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96200×2%=1924(元)
产品变动成本总额=500×3176.64=1588320(元)
产品销售利润=1850000-96200-6734-1924-1588320-475000=-318178(元)
2)可为国家创外汇497312美元,计算如下:
创汇额=3700×500÷3.72=497312(美元)
3)可提取创汇奖49731.2元和创汇额度分成1026451.9元,计算如下:
提取创汇奖=497312×0.10=49731.2(元)
此项奖金用于职工奖励基金。
创汇额度分成(企业)=49731.2×(6.30-3.72)×80%=102645.9(元)
4)按销售收入的15%退税,企业可得净利润=3700×500×15%=277500(元)
5)500吨无缝管全部外销净利润=-318178+49731.2+1026451.9+277500=1035505.1(元)
该燃料机械厂在分别考虑了内销与外销所获净利润后认为,产品外销所获净利润大于产品内销所获净利润221697.1元(即1035505.1-813808),企业职工又可多得奖金49731元,国家可得外汇497312美元。这笔生意做好了,于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都有益处。所以,企业应决定接受这笔生意。
产品的销售价格并不是越高越好,虽然从理论上说产品价格越高,厂家的收益就会越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产品的销售价格如果提高,购买者的有效需求也就越少,售价与销售数量之积所构成的销售收入也会呈现先升后降的变化,因而最高点是企业进行价格筹划时应注意的。除此之外,价格筹划中应注意价格对税收的影响,因为根据税法规定,价格定在某个点以下,将会获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在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如果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时,可以免征增值税: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从上面的要求可以看出,销售价格超过原值时,税款数额将会突然由零变为一个相对大的数,因此,价格的筹划对企业的税收影响非常之大。
【例10—27】某房地产开发商共开发20000平方米的普通居民住宅,其成本费用开支为:地价款600元/平方米,开发成本1000元/平方米,开发费用90元/平方米,总共利息支出35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为销售房地产确定了如下三种销售价格方案:
方案一:每平方米3200元。
方案二:每平方米3000元。
方案三:每平方米2800元。
请问该公司应选哪一方案?(已知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经计算,在各方案下,房地产开发商的各项费用支出、增值额、增值率及应纳土地增值税、最终收益见表10—29。
单位:万元
方案一二三
总销售收入640060005600
地价120012001200
开发成本200020002000
开发费用180180180
利息支出350350350
税金352330308
其他扣除640640640
增值额16781300922
增值率35.54%27.66%19.71%
土地增值税503.43900
净收益1174.69100
虽然第一方案可以获取最大收益,但收益只增加200多万元,而且价格定得过高,可能会使消费者的购买需求急剧下降,因而不是很理想;第二方案和第三方案相比,明显是第三方案好,该方案不仅价格便宜,可以尽早实现销售,获取资金,而且收益更好。因而应选择第三方案。
该项筹划便是利用了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其全部增值额应按规定纳税。
六、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
销售收入实现时间是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的。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就意味着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不同。
我国现行税法对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与产品销售收入实际流入的时间是有出入的。法定时间与实际时间的脱节往往会带给企业许多经营上的麻烦。
在我国,税制和财务制度两者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实现时间是不一致的。而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际流入的时间往往会因为多种原因而滞后于纳税义务时间。这样不仅会造成企业资金紧缺,而且会丧失延迟纳税的税收屏蔽。所以,对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的筹划是必要的。
为了更好地进行纳税筹划,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亦即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产品销售实现的法定时间),按销售方式不同而不同: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生,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⑦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为:①在交货提款的前提下,如果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取得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发票或提货单交给对方时,即确认为收入的实现,无论商品是否发生;如果未交给对方发票或提货单时,则不用纳税。②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③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在发票、账单送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实现。④采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应以收到清单后为收入实现。⑤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应以本期收到货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日。⑥企业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根据企业完工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从以上规定可知,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法定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筹划过程中必须选择与之匹配的结算方式。
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筹划总的指导思想便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到一笔相当于无息贷款的资金。如:采用预收货款就能创造税收屏蔽效应。
七、增值税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目前市场经济促销是很普遍的,为了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企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如以物易物、还本销售、折扣销售等等。税法中规定了5种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对应的税收政策就不同,对企业的纳税影响不同。企业在决定采取何种销售方式之前,必须明确税法对各种不同销售方式的规定,这样才能进行选择,达到节减税收的目的。
【例10—28】商业企业目前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一案例来具体分析这三种方式所涉及的一些税收问题。某商场“十一”准备搞促销,在销售前找到我们,让我们帮助选择一下,什么方式税负比较低?我们列举了三种方式进行对比,得出的结论差别很大。商场销售100元商品,其购进价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商品7折销售(折扣销售);
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税价);
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三种方式进行比较: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降价销售)
(1)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2)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买一赠一)
(1)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时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为缴纳。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3)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0(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额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额=100÷(1+17%)-6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现金返还)
(1)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2)个人所得税: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同上)
(3)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