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47285700000281

第281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54)

在现代科技时代,企业的合并是必要的。科技在进步,竞争日益激烈,发展规模经营是企业迎接市场挑战的保证。众所周知,企业规模的扩大如果是以自身的经营发展为途径,其过程是极其缓慢的,是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的。因此,企业合并(如强强联合)则成为一条规模扩张的捷径。当然,这里的企业合并并非是企业的简单拼凑,也不是要回复到“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生产状态,而是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进行的合并,是体现优势互补效应的合并。需要着重强调的是:企业合并并非是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当然,也不排除某些企业为了超额利润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

1.企业合并的定义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合并有两种形式,即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其中新设合并指的是一个企业与另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组建成立一个新企业,原合并各企业解散且取消原企业的法人资格的合并。吸收合并则是指以一个企业为原体,接纳吸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企业,但是加入方解散且被取消原法人资格,而接纳方仍然存续,这又被称为企业兼并。一般情况下,实力相济的企业多是新设合并,实力悬殊的企业则多是大吃小,弱肉强食的吸收合并。

由于新设合并企业的原生产经营过程的连续状态已被合并终止,新设合并企业的纳税筹划则是基本同于一般新设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法。纳税筹划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要求企业生产经营处于存续状态,所以吸收合并的纳税筹划则是企业合并筹划研究的主体对象。

2.吸收合并企业的纳税筹划

在吸收合并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中主要应考察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并后整体税负的增减;二是合并行为中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

(1)合并行为中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问题。这个问题又涉及两个方面的权衡问题。目前产权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用现金支付;二是用证券支付。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情况下,被兼并者收到现金的时刻便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刻;而采用证券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如用股票支付),被兼并者只有到出售证券(股票)时才依据损益计缴资本利得税,而且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其实行轻税办法。

不过,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也分别对应不同的折旧方法。如果合并企业采用股票支付方式,那么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将按该资产原来的折旧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合并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则合并中所取得的资产将支付价格作为计提折旧的基础。一般来讲,支付价格会高于被合并资产折旧基础上的账面价值,所以这个差额又会对企业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该对两种支付方式的获利情况进行比较。当然以股票方式支付折旧基础账面价值较高的资产是最佳选择。

(2)合并后企业的总体税负众所周知,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税基。这样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的利润,这样就会减小企业的所得税税基;而且在累进税率方面,还可能降低适用税率。于是在税基减小、税率降低的双重有利情况下,企业的税负就会大大减轻。

三、企业清算时的筹划

市场竞争是残酷无情的,在竞争中,有的企业能盈利并得以发展壮大;有的企业可以维持自身的生存;而有的企业则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不得不进行破产清算。

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连续的过程,纳税往往滞后于生产经营环节,故而在企业清算的时候,税收工作还得进行,原因就在于企业清算时还未履行完其纳税义务。

税收是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并不会因为企业处于清算的悲惨境地而免予征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想尽量减少支出,方法只有一个,即在企业清算方面下功夫筹划。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经营以后,除因合并与分立原因外,了结终止后的企业法律关系,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所以说,企业法人资格在企业清算后消失,但少纳税款却是符合自利动机的。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在依法进行企业清算以后,其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独有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税法已经对企业清算所得征税有明文规定,那么究竟如何在企业清算中进行纳税筹划呢?

一是改变解散企业的日期,这个方式主要是为了减少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额。其具体途径是尽量造成亏损,冲减利润。

【例10—33】丰泰公司于5月下旬讨论准备于6月1日解散企业,但发现公司1~5月的盈利预计有10万元,若清算开始日定于6月1日,则1~5月应纳所得税税额为100000×33%。于是,丰泰公司决定推迟解散日期,于6月20日宣告解散,随后进行企业清算。在6月份,公司发生费用18万元,盈利8万元。因此,清算日改为6月20日后,1~5月亏损8万元,6月份清算所得为8万元,抵减上期亏损后,则无需缴纳所得税。两种清算方案的税负差别达到3.3万元。

二是增大所得税的抵减额。这个方式主要集中在资本公积项目。由于财产评估增值及接受捐赠财产价值在清算时要并入所得课税,所以基本思路是使增值额、评估值通过筹划变小。另外,还可以创造一定条件进行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而尽量多计折旧,从而减轻税负。

国际纳税统筹

本章介绍国际纳税筹划比较公认的7种方法:收入成本转移的纳税筹划方法、个人收入纳税筹划方法、国外赠与纳税筹划方法、国外资产的纳税、国外购销纳税筹划方法、国外捐赠遭受自然灾害纳税筹划方法和投资所得纳税筹划方法等方法及其具体运用。

收入成本转移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收入成本转移的范围

收入、成本转移是跨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常用手法。它们方法很多,有时可以利用常设机构和子公司同时成立,借以转移货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用等;也可以利用常设机构转让营业财产、虚构财产租赁亏损和常设机构的汇率变化,通过收入和成本的转移方式,在其账面上变出一个人为的低收入额,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各国对收入成本的界定

对划分或分配企业全部经营成本,一般实行利润归属原则,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国际上对总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办事处之间利润分割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法采用“直接法”,即将它视为独立分设的企业,是按正常独立核算原则与总机构和其他常设机构进行交易。第二种方法采用“间接法”,即认为总机构与各国外分支机构是同一个产生全球范围利润(或损失)的实体,根据一定的规定和计算公式,将其经营损益在总机构与国外各机构之间分配。

三、对收入成本纳税筹划的做法

由于各国的税法规定各异,为了做到所在国对其经营所得在总机构与国外分支机构之间分配对企业有利,其纳税筹划的具体做法是:有关联的总机构与国外分支机构之间在交易往来中,按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确定的内部价格成交,达到压低其高税国联属厂商对其低税国或免税国联属厂商的销货、贷款、服务、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业务的收入和费用分配标准,可将本应反映在高税国的关联机构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免税国的关联机构的账上,以此躲避原应向高税率国缴纳的高额税收,而享受低税率或免税的待遇;或者通过抬高其低税国或免税国关联机构对其高税国关联机构的销货、贷款、服务、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业务的收入和费用分配标准,可将本应反映在低税国或免税国关联机构的费用转移到高税国关联机构的账上,扩大享受较低税率或免税优惠的利润比重,降低需按较高税率纳税的利润比重,都可使跨国纳税人达到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目的。

个人收入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临时打工所得的节税方案

在国外,税务部门用计算机收集有关个人收入的各种资料,而企业或经营者个人则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临时打工的报酬等项目。但是,如果临时工的打工收入起征点以下的,就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日本规定:酒吧、餐厅中的临时工月收入在50万日元以下的,可以免交支付报告书,也即是不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临时打工者,了解这些规定,对节税是很有必要的。

二、海外旅行的节税

一般地,海外旅行属非工作需要,因而被列为课税对象。例如:给妻子支付一笔海外旅行费,当超过一定数额时,须缴纳赠与税。公司给职员一笔费用,供海外出差和海外旅行,并且以海外旅行为主,那么这笔费用将被视为职员的额外收入,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达到节税目的,如果是海外旅行,则以海外出差的名义到海外旅游,在海外期间可以做些调查,或与当地有关人员交换名片、参加一些活动等,尽可能保留一些能证明参加从事公务活动证据从而可避免交纳所得税。

三、交通津贴的节税

大部分国家规定,因工作需要而支付的交通津贴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但由于乘坐的交通工具不同,交通里程的远近不同,因而可享受的交通津贴免税限额就不同。就个人来说,可在充分了解当在税法的基础上,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节税的交通工具来申报免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