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不相同。因此,当您在制订每一项经营决策时,不要忘记先要对税收政策进行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千万不能盲目行事。通过销售方式的筹划,我们可以了解到,销售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的效益有很大的影响。
【例10—29】某电视机生产厂,对各地代理商规定了返利销售办法。
1.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出厂价供货,没有返利。
2.年销售额在100万~200万元的,按出厂价供货,返利1个百分点(1%)。
3.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按出厂价供货,返利2个百分点(2%)。
分析:
1.生产厂家在返利时:
以现金返利,应在税后处理,不能进成本,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实物返利(自产产品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按市场价计算销项税,缴纳增值税。
2.代理商在接受返利时:
接受现金。在接受时,应按收到现金缴纳17%的增值税,同时还应调增企业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实物。在接受时,应做购进处理,对方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进项税额,在销售时应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
筹划:
生产厂家用返利部分作为付给代销商的宣传费,由代销商开具发票可避免付出的现金不能进成本,多缴企业所得税。
可避免付出实物视同销售多缴增值税。
代销商收取宣传费按5%缴纳营业税,避免商品增值额按17%缴纳增值税。
八、营业税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在营业税方面也存在销售方式的问题,因为营业税是根据销售额来征税,因此它是一种重复税。
(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的时候,经常推出一些销售的方案:
1.包销,将产权转移给销售公司
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及代理业”征收3%的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从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5%的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5%的营业税。
2.代理销售
代理销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产委托给销售公司销售。销售公司销售房屋时,发票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销售公司按销售额提取手续费。这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销售公司应按服务业及代理业缴纳3%的营业税。
3.折扣销售
就是销售期房时,给予购房者折扣。销售期房也叫销售“楼花”,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开发商办理完前期开发手续并达到《房地产法》规定的预售条件之后,即可以在市场上公开预售其房屋。折扣销售房地产开发商按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按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
4.按揭销售
所谓按揭,是香港惯用的一种叫法。实际上就是购房者拿即将购入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以付购房款。
一般情况下,按揭贷款程序是:
根据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的协议,到指定银行进行贷款抵押申请,并提交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
贷款抵押双方当事人持贷款抵押合同、购买合同、身份证明及有关资料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经核准登记,贷款抵押合同方可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购房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有可能得到贷款:
具有居住地合法的身份证明;
首期购房付款,通常情况下要交付商品房价总额的30%;
信誉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例如,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员工;信誉良好,确有偿还能力的个体工商户;自身收入低,但有海外亲友定期资助的居民等等。
按揭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到款项全额做销售,按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
5.买一送一
现在很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时,经常赠送其他物品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比如,购买两居室,送空调一部。买三居室,送车库一个。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要缴纳销售不动产5%的营业税,还要缴纳赠送物品应负担的税。
6.以旧换新
城市改造时,旧房拆迁,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采取用旧房换新房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应按新房售价缴纳营业税。
7.精装修房销售
精装修房销售,精装修与房屋未分开的,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如果能够分开,房屋按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精装修按建筑安装缴3%的营业税。
说明: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具体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或预售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以房产使用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银行提供按揭贷款销售的,以银行将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房租收入,应按当期实际租金收入,扣除租赁房屋的固定资产折旧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当期其他经营利润合并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企业采取先租赁后又售出房地产的,原在租赁期间实际已经计提的房屋折旧,不得在售出时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例10—30】有一个从事装潢材料销售的朋友王某,1999年12月销售给某房屋开发公司铝合金门窗合计100万元,由于当时该房屋开发公司刚建好的住宅房没有销出去,资金周转比较困难,王某多次索要账款未果。后来该房屋开发公司提出将该公司在市中心繁华地段的五套住宅房给王某,以抵顶装潢材料款,王某考虑不这样做就难以收回欠款,但他对接受该住宅所引起的税收负担情况不清楚,于是找到了我们,我们与他一起分析了该业务的税收情况。
分析:房屋开发公司用五套住宅抵顶100万元装潢材料款,等于该公司发生了销售业务,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3%,不考虑印花税和契税等)。
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
城建税:50000×7%=3500(元)
教育费附加:50000×3%=1500(元)
以上三项税费合计为5.5万元。
王某接受这五套住宅是为了实现其销货款,而非自用,所以当王某拿到这五套住宅以后还要销售出去,王某销售这笔不动产的情况与房屋开发公司的销售行为完全一样,因此,也要支付相关税费5.5万元。这样假设王某销售这笔不动产没有发生其他费用,那么王某实际收回账款为100万元-5.5万元=94.5万元。
建议:经过一番分析后,我们建议王某帮助房屋开发公司销售这五套住宅。房屋开发公司考虑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其自身的利益都不受影响,于是与王某达成协议。王某四处出击,很快联系到买主,从而实现了100万元的销货款。
在该笔业务中,涉及流转环节的营业税项目,而营业税的征收有一个特点,即按次重复征收,针对这个特点,我们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要注意尽可能减少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流转(转让)次数,就可以减少营业税以及由此派生的税费支出。
【例10—31】某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采取了预收订金的方式促销商品房,即购房户先支付房屋价款的40%作为购房定金,待房屋建成后再缴足剩余的款项。对收取的定金按9%的年利息付给利息,从剩余的60%款项中予以抵扣。有人向该公司购买10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收取定金40万元。房屋建成,购买者获得利息1万元,缴余款59万元。税法规定:(1)购买者获得利息,应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该公司代扣代缴。(2)该公司付出的利息,比同期银行高的部分,不能计入财务成本中,应调增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3)公司虽然得到99万,但是应按100万来缴纳销售不动产5%的营业税。由此,该公司采取这种方式促销其代价太大,如果该公司将利息部分改为降价(对交定金的用户,价格优惠1%),即价格为99万元,在合同上不出现利息。(1)可以免去个人所得税;(2)免除了因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3)降低了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两点:(1)必须按99万元的销售价格开具房屋销售发票;(2)要相应地改变账务处理。
企业产权重组阶段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一、企业分立时的筹划
现代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社会,社会生产效益日益提高,生产率已经在向着更高的纪录冲刺。究其原因,不外乎两条:一是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生产的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二是社会生产的分工化、专业化,这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是生产力继续发展的动因。
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当到达某个程度时便需要将企业一分为二,一分为三甚至更多。
因此,社会生产的分工会导致企业的分立。企业的分立可从两个方面来探索其有利之处:一是企业分立有利于发挥生产专业化、职能化的优势,促进企业生产能力的提高;二是企业分立又能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的税负。这是通常所说的“一加一大于二”的逆向应用。所以,企业分立的筹划活动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重大。此处所介绍的筹划则主要是指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一个企业分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这里需要着重解释的是企业分立绝非企业简单的“分家单过”,原企业一般不会完全消失于企业分立过程中。其分立途径有多种,如在原企业基础上完全新建两家或多家新企业,原企业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等。
由此可知,企业分立只是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变动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仍是延续的,这就是企业分立纳税筹划的存在依据之一。
另外,企业分立使原企业在形式上面发生变化,按税法规定:分立的企业按各自适用的税收规定纳税。所以,企业分立又会使分立后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有别于原企业,这样,为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另一个存在依据。
我国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在两类税种上面:一类是所得税,另一类是流转税。我国税法中有一条常用原则,即在税率适用界线模糊时,一般都是从高适用税率。低税环节征收高税,当然对企业发展不利。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理论依据有两条:一条是减少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条件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新企业应纳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所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对较低,从而使分立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的企业。另一条是减少流转税。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使得企业的税负减少。
【例10—32】甲企业是一家制药厂,兼营生产免税的避孕药品等项目。该厂某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其中避孕药品及用具等项目占所得额中的2.5万元。那么甲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呢?
正确的做法是将生产经营避孕药品及用具的部门分立出来设立新企业。从所得税角度来讲,两家分立的新企业,一家应税所得额为9.5万元,另一家则为2.5万元,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共计只有3.015万元,而分立前应纳税额为3.96万元。税负的差别就在于分立企业单独的应税所得额减少了,税率降低了。再以增值税角度看,甲企业生产经营免税项目,在计征增值税时往往会因为未独立核算等问题而一并征收增值税,于是免税项目便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于企业来讲是极为不利的。当免税项目的生产部门分立出来成立新企业后,必然要求进行独立核算,这样免税项目的产品便不用再因“以高适用税率”而缴纳增值税了。该案例中,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对所得税和增值税减负都有好处。
二、企业合并时的筹划
现代社会的生产是处于商品的大生产阶段之中。与社会生产分工趋势相对的,则是社会生产协作。其实,分工与协作并不矛盾,两者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于是,与企业分立对应的是企业合并。社会生产的分工导致企业的分立,社会生产的协作则会导致企业的合并。企业的合并并非是对企业分立的否定,相反,两者皆是市场经济发展客观所要求的,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即企业利润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