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知》的规定,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固定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600000元,账面价值为1500000元,税法上应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100000元(1600000-1500000)。在本项业务中尽管会计上不计收益,而税法上则需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所得100000元,公司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2008年度: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甲公司转让股权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即会计上应确认200000元投资收益,按照《通知》的规定,公司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该股权投资的转让收入为1700000元,计税成本为16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00000元(1700000-1600000)。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100000元。因此,公司2008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在这项房产的处置业务中,长城公司2007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2008年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②债务重组情况业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1)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处理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的记入相关账户。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的,一般按月计算交纳,若本月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因此,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那么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调整方法宜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而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此方法。因为企业所得税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可对该类事项实现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未来预计应交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待年终再进行调整。
【例4—2】某公司在某工程项目领用该企业自产产品100件,该件产品成本1000元,公允价值每件1500元,增值税率17%,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会计处理为:
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125500
贷:产成品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月末按比例计算分摊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的企业所得税。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为255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5000元,则: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255000-155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额=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25500÷2550007000=700(元)
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25500÷2550003000=300(元)
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700-300=9000(元)
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1500-1000)×100-700-300=49000(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所得税=49000×33%=16170(元)
月末作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700+300+16170)1717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3000
递延税款16170
(2)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接受捐赠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按照国税发[1999]1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接受捐赠的企业是内资企业,则按照1998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是,还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决定其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果接受捐赠的是房屋,在资产转让时还应缴纳营业税。
①接受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捐赠,应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年终,根据清算结果,按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之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②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按接受捐赠资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而外商投资企业则贷记“待转资产价值”。
【例4—3】某内资企业2007年5月份接受一企业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为2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100000
贷:累计折旧20000
递延税款[(100000-20000)×33%]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53600
若该企业3—12月份计提折旧5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5000
贷:累计折旧5000
按照国税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84号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若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因此而产生的抵税额是1650元(5000×33%),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税款16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
若2008年9月份出售该设备,售价78000元(含税),出售时累计折旧3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1500元
[78000+(1+4%)×4%×50%],不考虑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借:累计折旧30000
固定资产清理7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借:银行存款7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7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
借:固定资产清理65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6500
借:递延税款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64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53600
如果出售价格为110000元,清理费用5000元,根据税法规定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税所得,发生的清理费用不得重复扣除。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税款26400
所得税8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0000-5000)×33%]3465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53600
(3)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待以后计提折旧时,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可按据实逐年调整法或综合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例4—4】2007年10月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经评估确认固定资产净增值100000元(净残值率为5%),该企业将增值部分用综合调整法,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如下:
资产评估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递延税款(100000×33%)33000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0
每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9500
贷:累计折旧9500
每年结转递延税款、资本公积:
借:递延税款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
(4)减值准备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部分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在以后预计的年限计提折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但现行税法只允许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内提取的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以及其他7项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4—5】某公司2007年6月购入一台设备,成本2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2007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2009年1月将该台设备出售,取得收入17680(含税)。会计处理如下:
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该企业7—12月份计提折旧10000元:
借:制造费用1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
2007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000
应纳税调整额为(19000×33%)3300
借:递延税款62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270
2008年提取折旧为(200000-10000-19000)+9.5=18000(元)
借:制造费用18000
贷:累计折旧18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
贷:递延税款660
税法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影响,应按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当年可扣除的折旧额20000元,而不是会计确认的折旧额18000元,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1月出售时:
借:累计折旧28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000
固定资产清理153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借:银行存款176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73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04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20400
虽然会计上确认该设备的处置收益为20400元,但实际为1400元(处置收入173400-处置成本172000)。从税法的角度,计税收入为173400元,计税成本为170000元(200000-10000-20000),处置收益为3400,故在申报2009年的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3400-1400),同时由于处置设备而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000元,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610
贷:递延税款5610
避税技巧运用
(1)固定资产避税法的运用
①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