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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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章 新会计准则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9)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算。

·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金额确定。

②固定资产核算中的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

·折旧计提范围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下列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现行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扩大了,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或脱离本企业之前,仍然要提取折旧。

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修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比较发现,现行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存在以下差异:首先,会计制度要求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而税法则明确规定,除房屋、建筑物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其次,税法要求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而会计制度规定了除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之外的固定资产:必须计提折旧,所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要计提折旧。

会计上对未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却不允许计提折旧,一直到这些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再提取折旧,这就形成了时间性差异;会计上对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不允许计提折旧,直至这些固定资产通过出售、对外投资等方式脱离本企业,就形成了永久性差异;税法上要求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而会计上却要求提取,当然这也会形成永久性差异。

·折旧方法选用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折旧方法规定得比较含糊,其规定为: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折旧方法选用上的差异,属于一种典型的时间性差异。

·修理费用核算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这就说明现行所得税法不再像会计上那样将固定资产的修理划分为大修理和日常修理,也不再像现行会计制度所规定的那样对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对日常修理采用直接列支的方法,而是不分大修理和日常修理,全部将修理费用直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成本。当然,无论按照现行税法还是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对日常修理的处理是相同的,在会计核算上不会产生差异;但在大修理上,由于都是通过费用成本列支,只是列支时间不同,所以,是一种时间性差异。

·准备金计提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一般地讲,由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以及是否会真正发生减值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很难说这方面的差异形成的是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但是,无论财务会计还是税务会计都存在着一个持续经营的假设,所以,可以认为这会是一种时间性差异。

(2)销售已用固定资产的避税筹划

①理论依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已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这些“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若不具备以上条件,应依照6%(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4%(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由于企业有确定固定资产价格的自主权,因此有了进行“避税筹划”的突破口。

②避税方法。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还应考虑税收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

【例4—6】某工业企业准备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一台,该设备原值100万元,已计提折旧60万元,假定固定资产清理费为5万元,有以下几种销售方案。

方案一:以低于原值的价格90万元出售。

方案二:以原值100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方案三:以高于原值的价格101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方案四:以高于原值的价格104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方案五:以高于104万元的价格出售。

避税分析

对于方案一,按规定不用缴纳增值税,其净收益为:90-40-5=45(万元)

对于方案二,也不用缴纳增值税,其净收益为:100-40-5=55(万元)

对于方案三,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1/(1+4%)]×4%×50%=1.94(万元)

其净收益为:101-40-5-1.94=54.06(万元)

对于方案四,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所缴纳的增值税为:[104/(1+4%)]×4%×50%=2(万元)

其净收益为:104-40-5-2=57(万元)

对于方案五,经计算会发现净收益高于57万元。

避税结果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以高于原值出售固定资产时,其净收益先是低于按原值出售固定资产;当售价提高到某一程度时,净收益才开始大于按原值出售。故售价高不一定净收益多,一定要将纳税的因素考虑进去。

(3)技术改造时间的避税筹划

①理论依据。技术改造就是对企业已经使用一段时间后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和工艺上的革新、改造。但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时间是有讲究的,不同的时间会对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免税期间,不便进行技术改造,因为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免税期间进行技术改造,所产生的费用就无法抵免计税所得额,也就不能产生节税效益。只有在所得税免税期届满之后,如果企业预计有较大的计税所得额,而其他情况又允许或者需要的话,那么,企业就可以考虑进行技改投入,从而获得税收上的节税效益。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选择技术改造的时间呢?一般说来,企业以最初投资采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平均年限折旧法时预期实现的利润为基数,技术改造选择的时间不同,利润增长造成的纳税额增长和税负增长也是不同的,即企业利润增长率、纳税额增长率和税负增长率各不相同。如果将不同年限的上述指标作一比较,就可找到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经济效益最大,利润最高,税负最少。

无论技术改造时间选在哪一年,都可以用下面的公式计算出企业的利润增长率、纳税额增长率和税负增长率。

假设折旧年限为n年,那么:

企业利润增长率=技术改造后n年利润总额-未进行技术改造时n年利润总额未进行技术改造时n年利润总额×100%

税额增长率=技术改造后n年纳税总额-未进行技术改造时n年纳税总额未进行技术改造时n年纳税总额×100%

税额增长率=技术改造后n年税负总率-未进行技术改造时n年税负总率未进行技术改造时n年税负总率×100%

最终可以采用公式:

技术改造后n年的税负增长率技术改造后n年的纳税额增长率×100%

计算,如果计算出的数值越大,就说明企业在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税负越轻,税后利润越多。

②避税方法。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比较说明。

【例4—7】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价值1000万元,使用期10年,且该公司实行平均年限法提取折旧。当机器正常运转且满负荷工作时,该机器设备10年内生产产品的收入和利润见表4—1:

表4—1该企业10年内折旧、销售收入及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年限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折旧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

销售收入200200190180170160150140130120

利润1001009080706050403020

由于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应从获利年度起,实行“2免3减半”的税收优惠。因此该企业10年内:

第一年、第二年免税,免税额共计2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0+80+70)×15%+(60+50+40+30+20)×33%=36+66=102(万元)

税负=102/640×100%=15.9%

·如果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已提的200万元固定资产设备进行性能改进和完善,使利润增加。那么从第3年到第10年这8年中,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见表4—2:

表4—2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司的年折旧、销售收入及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年限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折旧12512.5125125125125125125

销售收入270270260250240230220210

利润1451451351251151059585

企业10年内免税额为:100+100=2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45+145+135)×15%+(125+115+105+95+85)×33%=63.75+173.25=237(万元)

税负为:237/1150×100%=20.6%

·如果第4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3年已提折旧300万元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4年到第10年中,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见表4—3:

表4—3第4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司的年折旧、销售收入及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年限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折旧142.9142.9142.9142.9142.9142.9142.9

销售收入300290280270260250240

利润157.1147.1137.1127.1117.1107.197.1

企业10年内免税额为:100+100=2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0+157.1+147.1)×15%+(137.1+127.1+117.1+107.1+97.1)×33%=59.13+193.22≈252.35(万元)

税负=252.35/1179.7×100%=21.39%

·如果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4年已提折旧400万元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5年到第10年这6年中,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见表4—4:

表4—4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司的年折旧、销售收入及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年限

五六七八九十

折旧166.7166.7166.7166.7166.7166.7

销售收入35035033031029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