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①税前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有关指出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②税前扣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2)或有事项的税前不可扣除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负债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①“现时义务”是指已经存在的义务。
②“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义务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所以,或有事项准则主要是对其可能形成的义务予以确认或披露。不确定的现时义务或潜在义务是不予确认也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3)或有事项的税务处理
①预提费用体现了一种未来义务,预提费用由于很多项目都属于或有事项,所涉及的费用或事项只有在以后期间才能真实发生,所以预提费用在提取时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中计税成本的相关规定。对于房地产业的预提费用,凡是没有发生的,不论是否确认,都不允许税前扣除。
·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的,除税收另有规定外,其余各项预提费用不得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在开发产品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当期实际发生的,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成本对象;当期尚未发生但应由当期负担的,除税收规定可以计入当期成本对象的外,一律不得计入当期成本对象。
·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应付费用,可以凭合法凭证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其预提费用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税前扣除。
【例13—1】2007年12月,甲企业因故被其他企业起诉,2007年12月31日尚未接到法院的判决。据专业人士的估计,赔偿金额可能在40~80万元之间。
根据准则规定,甲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负债金额为60万元[(40+80)÷2]。
【例13—2】2007年1月甲企业因故被其他企业起诉,要求支付赔偿金,法院对此诉讼正在审理中。甲企业很可能败诉,故在被提起诉讼当期确认了一项负债220万元,其中赔偿款为200万元,诉讼费为20万元,并将此项预计负债计入了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所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200000
营业外支出2000000
贷:预计负债2200000
直到年末,该诉讼仍未有结果,而估计赔偿款将下降20万元,企业在年末应对此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即调减20万元,则当期的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将减少20万元。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项目也减少20万元。
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200000
贷:营业外支出200000
结果表明,此项未决诉讼引起的预计负债经过初始计量确认和后续计量确认导致甲企业当年亏损增加200万元,负债也增加了200万元。
新准则第14号
《收入》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制定背景
收入作为利润的重要来源,受到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普遍重视。如何更科学地规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确保财务报表反映的收入信息真实可靠,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1998年6月20日,财政部令第23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旧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其他企业暂不执行。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执行,制度中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披露作出规定。上述两项准则或制度在收入的确认上都贯彻了“风险与报酬”的基本理念,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对恰当反映企业财务成果和财务状况起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近年执行情况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财政部对旧准则做了修订,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它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收入确认和计量,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五章十九条,其中包括:总则、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披露。
(1)总则部分
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制定新准则的目的、依据、收入定义、类型和适用范围。
①新准则的目的、依据。新准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②收入定义、类型。新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③适用范围。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2)销售商品收入部分
在“销售商品收入”部分,规定了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计量方法、现金折扣的核算、商业折扣的核算、销售折让的核算和销售退回的核算。
①确认条件。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②计量方法。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③现金折扣的核算。新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④商业折扣的核算。新准则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⑤销售折让的核算。新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⑥销售退回的核算。新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提供劳务收入部分
在“提供劳务收入”部分,规定了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方法,完工百分比法的计量和交易的区分。
①劳务收入确认方法。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②完工百分比法的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企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已完工作的测量。
·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③交易的区分。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部分
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部分,规定了收入类型、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
①收入类型。新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②确认条件。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③计量方法。企业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5)披露部分
在“披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①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②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涉税处理实务
(1)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①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界定。
现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不同的结算方式下收入的确认也不相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进口的商品,如进口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并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