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为使出口成本、盈亏核算的口径一致,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对外成交的离岸价格为准。如果合同规定以到岸价格成交时,先按到岸价格作为出口销售收入记帐,然后将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输保险费和佣金等,用红字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商品交易中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相关会计和涉税处理。
·销售折扣(或销售折让):
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是企业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或折让)优惠,两者虽然提法不同,但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一般情况下,销售行为均有可能发生销售折扣(或折让),销售折扣(或折让)实际上是一种价格上的减让,折扣(或折让)的程度就是销售折扣率,折扣(或折让)的多少就是销售折扣额。
但是,销售折扣(或折让)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例14—1】某时装公司因为产品的时效问题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裙装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共计实现销售额6400元,如果按照原价进行销售,则销售额将为8000元,这里的差额1600元就是折扣(或折让)额,八折就是折扣(或折让)率。
该时装公司为了促销,决定购货者每购一套上述裙装即赠送出厂销售价为90元/套的衬衫两件。百货公司向时装公司购买10套裙装时,时装公司需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20件衬衫。这20件衬衫就属于实物折扣,应按照正常出厂价计算1800元销售额作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的处理。
·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出于某种原因,将销售的货物(或劳务)按照折扣后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折扣销售可以理解为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给予购买方一定销售折让的销售行为。
【例14—2】某时装公司因为季节性问题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裙装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即按64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这就是一种折扣销售的行为,或简称折扣销售。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短(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
【例14—3】某时装公司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裙装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双方约定,百货公司在1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2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五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八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超过一个月付款,则需向时装公司全额付款。时装公司给予百货公司的这种折扣就叫现金折扣。
·销售回扣: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账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事实上仅从“销售回扣”的表述上也无法判断销售方或购货方是如何进行会计或涉税处理的。
【例14—4】某时装公司将定价为800元/套的裙装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时装公司与百货公司的采购人员约定,百货公司按照8000元全额付款后,时装公司付给百货公司采购人员20%的回扣。按照经营惯例,这种回扣一般不需要购货方签字或提供收款凭据,而是由购货方的经办人员自己决定如何处理。可见,对时装公司支付的1600元回扣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的问题仅从上述表达也无法得知。
·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其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但是,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常常将佣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如将向没有从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中介服务报酬也作为佣金支出,有时甚至将支付给购货方的折扣或回扣也称为佣金。
【例14—5】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帐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将佣金作为销售(营业)费用处理。
·上述概念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销售折扣(折让)伴随于销售行为发生,并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或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而现金折扣则是以销售行为的发生为前提,伴随于销售行为之后发生,是从对资金回笼的角度进行的考虑,并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对于销售折扣(折让),不管企业给予购货方或接收劳务方何种形式的折扣或折让,采取何种折扣形式,还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企业将销售额和折扣(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可以按照折扣或折让后的销售额缴纳流转税;如果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但如果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可以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按照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所以,上述“另开发票”不包括企业到其主管税务局开具有效证明后而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的情形。
企业支付的现金折扣必须凭有关销售协议及对方单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进行帐务处理,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不得抵减销售额而少缴流转税。
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回扣不得再抵减销售额,不得税前扣除。
③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在实际交易中,企业销售时已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已构成计税收入。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时还应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列,将销售时的售价填入“销售(营业)收入”栏目中,将成本填入“销售(营业)成本”’栏目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栏目,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④代销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掌握代销货物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已实现了有偿转让,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法对代销这种销售方式有严格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同时细则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代销货物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即对代理者收取的手续费征收服务业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代销的三种情况:
·如果受托方不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只收取手续费,则受托方就手续费纳营业税。同时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所以受托方不交增值税。
【例14—6】某毛衣厂委托某百货商店代销毛衣,单价由厂方规定,每件200元。销售一件毛衣手续费10元,商店2001年8月代销100件,并将销售额20000元全部支付给工厂,收取手续费1000元,营业税仅对普通发票所填开的金额1000元征营业税,也就是仅对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征营业税,即1000×5%=5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00×17%=340(元),则应纳税额为零。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此差价构成了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对此差价征营业税,按上例,如果受托方每件毛衣加价20元出售,应交营业税
100×20×5%=100(元),同时应交增值税为22000×17%-20000×17%=340(元)。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那么受托方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销售货物的差价;二是另收取的手续费。对这两部分的仍应征收营业税。按上例,受托方同时另外还收取每件毛衣2元的手续费。应交增值税为340元,同是应交营业税为
(100×20+100×2)×5%=110(元)。
(2)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①税法对劳务收入的一般性规定。
依据现行税法,在劳务收入中,加工收入和修理修配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②一般劳务收入包含了“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增值税额。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③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混合销售业务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共同之处是两者都涉及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但两者之间的具体规定是不同的,具体而言为:
·混合销售行为:
特征: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收入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结果: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特征:是一段时期营业范围的划分。
收入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结果:一般是各征各税(条件是分别核算)。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会计与涉税处理
①关于让渡现金使用收取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