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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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章 新会计准则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32)

从事融资租赁业的纳税人应纳的税种还有随营业税,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纳税人的融资租赁收入还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另外,还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财税字[1999]183号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①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②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③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的税率为5%。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及税率(附加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凭证所载金额(即租赁金额)。融资租赁合同贴花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税率为0.5‰。

(2)经营租赁的税务处理

承租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8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出租方: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

按照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收取的租金还应按照“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内的企业,还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其应纳的各项税费均可在税前扣除。

(3)“售后租回”业务的税务处理

①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如果售后租回的对象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还会涉及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售价超过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受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高价出售旧固定资产并不一定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当出售价格高于原值时,则应根据增值率与平衡点的大小关系,比较高、低售价为企业带来的利润大小。

②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关于售后租回业务的所得税问题,目前还无相关文件加以明确。

避税技巧运用

(1)经营租赁的特点

①经营租赁是一种服务。它适用于更新更快、短期使用的设备租赁,出租设备一般是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购入之后,再寻找承租企业。

②与设备资产的经济寿命相比,经营租赁的租期较短,因而承租人可以借此获得一个试用设备的机会,从而可以避免在不完全了解设备的情况下盲目购入的风险。

③在合理的限制条件内可以中途解约。

④经营租赁的租金一般比融资租赁高,但其维修、保养等由出租人负担。

(2)融资租赁的特点

①由出租人通过融资提供资金,购入承租人所需的生产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该生产设备往往是由承租人直接从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的。

②合同期限较长,一般设备3~5年,大型设备10年以上。租赁合同期包括不可解约的固定期限及合同中规定的续租或展期等。

③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人缴纳租金,并承担合同期内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保险义务。

④租赁期满时,根据租赁合同条款规定处理设备。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到期后将设备退还给租赁公司;二是另订立合同,继续租赁;三是承租人留购,即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或“商定价格”把设备买下来。

(3)租赁避税法

由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抵税,出租方获得的租金缴纳的营业税比自己使用出租设备生产产品销售时缴纳的增值税要低等原因,在企业租赁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筹划得当,也可以节税。

对于租赁费的扣除,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作出如下规定:“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金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2)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以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另外,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利用租赁进行税务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企业获得生产经营用设备,既可以从银行贷款直接购买设备,也可以用租赁的方式获得设备,租赁又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形式。这些不同的获得生产经营用设备的方式在税务处理上是有差异的,银行贷款购买设备,支付的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对设备计提的折旧也可以抵税。经营租赁只有支付的租赁费用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但企业不得对租入的设备计提折旧,租入设备的损耗不能抵税。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由于企业可以对融资租入的设备计提折旧,这些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这几种获得设备的方式所要承担的税收进行比较,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方式。

如果税法对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集团企业之间可以利用租赁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例如某集团有企业A与企业B,企业A利润是企业B利润的2倍,企业B可以将一部分设备以较高的租金出租给企业A,使两个企业利润基本一致,在累进税率下,通过这样的租赁安排,企业的整体税负将大大降低。

拥有出租设备的一方可以利用税种的差异来进行税务筹划。我国税法规定,出租设备缴纳营业税,而销售设备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所拥有的机器设备,是卖还是租,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是不一样的,企业可以对这两种方式下的税负精心比较,选择较低的方式。此外,由于租金是分期支付的,而销售收入是出售时一次获得的,采用出租方式,企业各期所得较为平均,而采用销售方式,企业前期所得较高,承担的所得税负也较高,所以,采用出租方式还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此外,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企业甲出于税收目的,将赢利高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的形式转租给企业乙,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可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十分明显。此种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旧可以获得好处。

【例21—1】国内某企业集团内部的甲企业要将一条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年租金15万元(假设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者的水平一致)。该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生产线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24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即年应纳税额为7.92万元(24×33%)。

试分析这一租赁行为可以带来怎样的影响。

避税分析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在本例中,甲企业将该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每年租金收入15万元(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则甲企业将生产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0.75万元(15×5%);而乙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为9万元(24-15),适用照顾性税率27%,乙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43万元(9×27%)。

避税结果

租赁后,该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由7.92万元降低到3.18万元(0.75+2.43),节税达4.74万元。节税效果十分明显。

特别说明

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

【例21—2】2005年2月,大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更新一条自动化生产流水线,而该市的兰新融资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提供大华公司所需要的生产线。根据大华公司的具体要求,兰新融资公司的设备来源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从国外购进,该生产线的价值为1200万元,境内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税金共计300万元,与该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借款利息为30万元。

从国内购买,同类生产线价格为1228.5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3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22.5万元。

兰新融资公司也可以用两种方式经营:

方案一融资租赁。与大华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800万元,租赁期为8年,大华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25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大华公司,转让价款为15万元(残值)。

方案二经营租赁。与大华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530万元,大华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91.25万元,租赁期满,兰新融资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300万元。

兰新公司应如何选择?

避税分析

作为一家专业的融资租赁企业,兰新融资公司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筹划(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方案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①选择从境外购买。

应纳营业税=[(1800+15)-(1200+300+30)]×5%=14.2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25×(7%+3%)=1.425(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它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收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800×0.5=0.09(万元)

所以兰新融资公司获利是

1800+15-1530-14.25-1.425=269.235(万元)

②选择从境内购买。

应纳营业税=[(1800+15)-(1228.5+30+22.5)]×5%=26.7(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6.7×(7%+3%)=2.67(万元)

应纳印花税=1800×0.5=0.09(万元)

所以,兰新融资公司获利是

1800+15-1281-26.7-2.67-0.09=504.54(万元)

因此,虽然境外购买设备的实际成本抵扣的营业额更多,可以少缴一部分营业税,但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的综合收益更高,权衡之下应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

方案二,从事经营租赁,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

应纳营业税=1530×5%=76.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6.5×(7%+3%)=7.65(万元)